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发表咨询总结
简介
2021年5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就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新发牌制度发表咨询总结。为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财库局将向立法会提交条例修订草案,以在新发牌制度下规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牌照,这表示他们必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此外,获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将受证监会的持续监管,以及须遵守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订明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新发牌制度的涵盖范畴
新发牌制度将适用于广泛的虚拟资产,涵盖稳定的虚拟货币(即稳定币)及非稳定的虚拟货币,而不论担保资产的类别。在新法例下,虚拟资产将被界定为:
- 以数码形式表达、计算或储存价值的资产单位;
- 其功能(或拟议功能)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可作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投资用途;及
- 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以下类别的资产不属于新发牌制度的规管范围:
不属虛擬資產 | 例子 |
法定數碼貨幣 | 中央銀行發行的數碼貨幣 |
受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金融資產 | · 證券 · 認可結構性產品 |
不可轉移、交易或互換的封閉式、有限用途產品 | · 飛行里數 · 信用卡獎賞 · 遊戲代幣 |
受另行规管的儲值支付工具 | · 八達通 |
除虚拟资产的拟议定义外,新制度将赋权证监会及财库局局长决定任何以数码形式表达的价值可否被视为虚拟资产。
在经修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将构成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因此须申请牌照。根据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标准,虚拟资产交易所将包括任何 (i) 容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并 (ii) 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但不包括不会透过管有任何金钱或虚拟资产而参与实际交易的私人交易平台。视乎香港虚拟资产交易的发展,未来发牌制度可能扩展至涵盖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虚拟资产活动。
发牌条件
资格
在香港成立并设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有资格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牌照。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的海外公司也符合申请资格。上述决定是基于市场意见以及证监会监督及执法的需要。
发牌规定
牌照申请人必须委任最少两名负责人员负责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以及其他监管规则。申请人及其负责人员及最终拥有人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在考虑个别人士是否适当时,证监会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该人是否曾被裁定干犯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罪行,或曾被裁定与欺诈、舞弊或不诚实行为有关的其他罪行;
- 该人是否曾经违反或有可能不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或其他规管要求;
- 该人的经验及相关资历;及
- 该人是否信誉良好及财政稳健。
主要规管要求及证监会的权力
规管要求
尽管有近一半的回应者表示希望扩大业务范围至涵盖散户投资者,但财库局维持其原本建议,限制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财库局作出此保守决定,是因为发牌制度仍在初步阶段,有需要预防潜在风险。随着虚拟资产市场发展,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未来可能会有机会向更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其他规管要求包括风险管理、财务披露、预防利益冲突等措施,大部分都获得回应者支持。
证监会的权力
证监会将持续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操守,并可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的其他规定。证监会将获赋予下列权力:
- 进入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处所进行例行视察;
- 要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提供文件和其他纪录;
- 调查违规情况和对违规行为施加行政处分;
- 禁止或限制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运作,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保障客户资产;及
- 如有需要,检讨及撤销牌照。
总结
新发牌制度是加强香港虚拟资产监管环境的公平举措。本所先前亦就咨询文件作出了回应,建议在公众利益与香港作为领先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实力之间取得平衡。发牌制度实施后将有180日过渡期,因此现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适应新规例的时间有限。如有意了解新的发牌制度,欢迎随时与本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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