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厌恶性行业条款对骨灰龛的影响

2017-05-31

简介

厌恶性行业条款是政府租契/卖地条件中禁止有关地段用作某些行业/业务的条款。最近在UNI-Creation Investments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MP 2166/2015一案中,东涌稔园村一幅土地被质疑能否用作私营骨灰龛用途。

背景

原告人是有关地段的注册拥有人兼私营骨灰龛的拥有人,它寻求法院宣布该地段用作私营骨灰龛并不违政府租契中的厌恶性行业条款:「承租人……不得亦不会在批租持续期间,在上述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使用、经营或进行任何嘈吵、烦厌或厌恶性的行业或业务……」(「厌恶性行业条款」)。被告人提出反申索,指原告人违反厌恶性行业条款,并寻求法院命令原告人终止业务,并搬走所有与骨灰龛业务有关的物品。

争论点

法院需审理的争论点如下:

  • 厌恶性行业条款中「厌恶性」一词的涵义是甚么;及
  • 原告人的骨灰龛是否构成违反厌恶性行业条款。

「厌恶性」的涵义

法院表示,应给予「厌恶性」一词较广泛的解释以包括任何对有关地点内的任何人士造成合理不适或不安的事情。法官注意到在解释条款及定义当中字词时,案件背景十分重要。当案件具有可以理解的敏感因素,即涉及处理人类遗骸及拜祭祖先,即使有关行业并无在气味、噪音或观瞻方面造成厌恶性,仍可能属于厌恶性行业条款所指的「厌恶性」。

有否违反厌恶性行业条款

被告人同意经营骨灰龛本身并非厌恶性。而香港有些骨灰龛所处的土地亦受到相同的厌恶性行业条款规限,但在「私营骨灰龛资料」第一部分仍被列为获批准。因此,法官认为须审视有关骨灰龛的具体情况,即在该特定地点的特定骨灰龛是否构成违反厌恶性行业条款。同一行业在某地点可能是厌恶性,但在另一地点却不然。业务的性质、所处位置、经营方式以及对邻近社区的影响等因素,均须考虑在内。

在本案中,有关地段并不受任何法定图则或城市规划限制,故无须就经营骨灰龛取得城市规划委员会许可。有关地段的原有村屋已不存在,最近距离有人居住的村落估计只有很少人居住。

被告人没有质疑该骨灰龛的营运方式。事实上,除了现时关于违反厌恶性行业条款的投诉,原告人自2007年以来的行为并无在任何方面受到批评。原告人甚至获得附近或其他村落4名村民普遍支持在东涌经营合法骨灰龛,或同意原告人的骨灰龛并没有造成不便或滋扰。虽然部分支持意见来自稔园村以外的人士,但法院认为不接纳这些证据并不公平,因为他们都是非常熟悉和了解当地情况的人士。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审慎地检视这些证据。

此外,有关地段附近一直有多个墓地、金塔及氏族坟墓,但没有证据显示它们对当地村民造成忧虑或不安。因此,被告人需证明这种特定的存放人类遗骸方式(即骨灰龛)与该等有关地段的墓地、金塔及氏族坟墓有甚么重大分别,以致会构成违反厌恶性行业条款。

被告人的主要证据是一些针对该骨灰龛的投诉,但原告人对这些投诉提出质疑。例如,部分投诉是透过1823热线中心提出的,但投诉内容欠奉,而各界关注骨灰龛法案大联盟的信件只是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调查该地段是否涉及任何违规发展,而非提出投诉。法院认为被告一方的证据薄弱,而就本案的具体案情客观地评估,原告人的反对理由并非不合理。

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人的骨灰龛并无违反政府租契中的厌恶性行业条款。

总结

正如法院指出,本案并非取决于「厌恶性」的定义,而是双方提出的证据。因此,在评估在某地段经营的骨灰龛有否违反厌恶性行业条款时,其具体地点和情况的所有相关证据均必须审视。从本案可见,附近居民的支持是其中一项证明有关行业并非厌恶性行业的证据。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物业部门:

E: propert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叶巨云
叶巨云
合伙人
叶巨云
叶巨云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