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若因工作压力患上精神病,是否可向雇主索偿?
简介
香港人普遍工作压力大,而工作压力有可能导致各种精神病,例如焦虑症、抑郁症、强迫症,甚至产生自杀念头或患上精神分裂症。雇员假如患上工作压力所致的精神病,可以向雇主追讨损失和损害赔偿吗?
雇员补偿申索
在《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该条例」)的框架下,因工作压力而患上精神病的雇员将难以向雇主追讨雇员补偿,因为该条例是不论「过失」的,只处理因受雇而起的「意外受伤」。「持续过程」所引发的伤害,例如长期在噪音环境工作导致失聪,并不属于该条例的范畴(职业性失聪应根据《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469章)索偿)。此外,精神病亦非该条例所界定可被视为意外的职业病。因此,除非雇员能证明自己是因为意外而导致患上精神病,否则便不能根据该条例追讨雇员补偿。
普通法疏忽索偿
在普通法下,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安全工作系统」,雇主若违反这项责任,雇员可以疏忽为理由提出索偿。英国法院把这项责任的诠释,扩大至要求雇主所安排的工作在数量或性质上均不得对雇员造成精神伤害。在Barber v Somerset County Council [2002] 2 All ER 1一案(「Barber案」)中,时任英国上诉法院法官的海尔女勋爵(Lady Hale LJ)详细解释了在基于工作压力导致精神病而提出的疏忽索偿中,确立雇主法律责任所须的元素。
谨慎责任
雇主与雇员订立了雇佣合约,因而会假定雇主负有谨慎责任。
医学上承认的精神病
纯粹工作压力大并非诉讼理由,原告人必须证明自己患上医学上承认的精神病,通常须聘请精神科顾问医生以公认诊断准则(例如DSM-5[1] 或ICD-10[2])评估及分类病情,提供专家证据。
精神伤害是否可合理预见
雇主是否可合理预见个别雇员因工作压力受到精神伤害,取决于雇主知道或理应知道该名雇员甚么事情。除非雇主知道雇员有特别问题或敏感之处,否则雇主通常有权假设雇员能承受正常的工作压力。无论甚么工作,可预见性的测试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职业应被视为本身对精神健康有害。在评估这项元素时,工作性质及范围,以及雇员出现的任何精神健康快将受损的迹象(例如某些疾病或特别敏感之处),都是相关因素。
谨慎责任标准及违反责任
在Barber案中,海尔女勋爵进一步列出雇主应达到的谨慎责任标准的指标:
1. 雇主通常有权相信其雇员所告知的表面意思,除非雇主有妥善理由相信并非如此。
2. 要触发雇主采取行动的责任,雇员必须清楚表示自己快将因工作压力而精神受损,以令任何明理的雇主意识到必须采取一些行动去处理此事。
3. 雇主在考虑到发生伤害的风险高低、可能发生的伤害的严重性、防止发生伤害的成本及是否切实可行、及是否有充分理由冒险后,如仍未能采取在当时情况下属合理的步骤,才会违反谨慎责任。
4. 法院对雇主的合理期望只包括雇主应采取能改善雇员处境的步骤。
5. 若雇主为雇员提供了保密的咨询服务并转介雇员接受适当的辅导或治疗,则通常不会被裁定为违反谨慎责任。
6. 如果唯一合理而有效的方法是将雇员解雇或降职,雇主不会因为在雇员自愿的情况下准许雇员继续原来工作而违反谨慎责任。
因果关系
雇员必须证明,雇主违反的具体责任(而非工作压力本身)是促成雇员患上精神病的重大因素。
对雇主及雇员的影响
英国上诉法院在Barber案中阐述的法律原则获上议院认同,亦一致地运用于其后的英国案例,最近一宗案例是Olulana v Southwark LBC [2014] EWHC 2707 (QB)。
不过,澳洲联邦最高法院在Koehler v Cerebos (Aust) Ltd (2005) 222 CLR 44一案中则就谨慎责任及是否可预见雇员患上精神病订下较严格的要求。澳洲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雇员只是被指示履行其合约责任,雇主根本不会违反谨慎责任,雇员须具体地投诉有可能患上精神病,雇主才可合理地预见雇员患病。
香港法院也可能跟随英国或澳洲案例,裁定雇主须就雇员因工作所致的精神病负责。
英国法院在Barber案中表示,雇主是否能预见雇员患上精神病是「关键测试」,而这个问题很大程度取决于当雇员开始出现精神病病征时,雇主对该雇员所知的资讯。因此,如要就工作压力所致的精神病提出索偿,雇员必须清楚告诉雇主工作压力过大,并第一时间寻求协助。
至于雇主方面,为了把基于工作压力导致精神病的疏忽索偿风险减至最低,雇主应更了解和照顾雇员的心理状况,并且正视工作场所的精神病及压力过大的问题,不应视精神病为禁忌或看成弱点或能力不足。正如上议院大法官华学佳勋爵(Lord Walker)在Barber案提出,雇主必须明白到,若雇员患上精神病,机构将从此永久损失人才,对雇主并无好处。
[1] 《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出版
[2] 《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第十版,世界卫生组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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