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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實施新的個人破產法

2025-09-29

簡介

廈門經濟特區於2025826日頒布了《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該條例),將於2025111日生效 [1]。這是繼深圳2021年訂立的破產法之後中國第二部地方性的個人破產法規標誌著中國破產制度發展里程的重要一步。值得注意的是,此條例是首項直接將「保護」概念加入名稱的條例,顯示它既強調債權人的權利也重視債務人的重生。本文將分析該條例的主要條款,並與香港由來已久的破產制度進行比較。

該條例的主要特點

適用範圍

該條例適用於自然人。在廈門居住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連續滿五年的自然人,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則符合資格採取該條例訂明的紓困措施,進行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第二條)。適用範圍不僅限於企業或商人,而是明確擴展到所有符合資格的自然人。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僅適用於廈門。它的法律效力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具體而言,立法法》第八士四條允許經濟特區所在省市例如廈門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該經濟特區內實施。此外,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如經濟特區法規根據上述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作變通規定,經濟特區法規在該經濟特區適用。因此,該條例僅在廈門經濟特區適用,其法律效力也僅對廈門法院具約束力。

強制性前置程序

該條例的一大特色是強制性的申請前諮詢輔導。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必須向指定的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或其認可的專業機構申請諮詢輔導(第十條)。這些機構必須在十五日內根據債務人披露的詳細財務情況發出諮詢輔導報告,而這項重要服務是完全免費的。

同時,債務人有權選擇啟動申請前的債務清理程序。債務人可以主動申請與債權人進行債務清理程序。如獲得過半數已知債權人同意,債務清理程序將正式啟動(第十三條)。

申請

關於案件的正式啟動,該條例允許債務人和合資格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第十九條)。合資格債權人是指「單獨或合計對債務人持有到期債權總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債權人。根據廈門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 [3]2024年廈門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人民幣74,249元,乘以五倍即人民幣371,245元,這門檻並不低。

申請文件要求也十分嚴格,債務人必須提交一系列極為詳盡的資料,並說明其依有責任供養人的情況(第二十條)。

一旦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債務人將立即受到一系列的嚴格行為限制,藉以保全資產及確保破產程序有序進行(第三十一條)。這些限制的重點是限制高消費,明文禁止乘搭飛機頭等艙、高鐵商務艙、入住星級酒店以及參與高級娛樂活動等行為(第三十一條)。

撤銷破產前交易

管理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前兩年內進行的特定交易。例如,自願處置財產、無息貸款及以明顯不合理條件進行的交易(第五十四條)。

對於向個別債權人優先還款的情況該條例亦作出規定。若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已經缺乏清償能力,任何優先清償特定債權人的行為均可被撤銷(第五十九條)。

免除剩餘債務

進行破產清算的債務人如符合若干條件及接受一段指定考察期後可獲免除剩餘債務。標準考察期為法院裁定終止破產清算程序之日開始為期三年(第一百三十六條)。在此期間,相關部門將密切監察債務人的財產變動、收入及支出情況,以評估其誠信和履約狀況(第一百三十七條)。

考察期滿後,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其剩餘債務(第一百四十二條),如法院批准,債務人可獲免除償還剩餘的未償債務。然而,並非所有債務均可獲免除,例如,債務人知悉但未在破產程序中如實報告的債務,將不獲免除(第一百四十三條)。

與香港制度的主要分別

廈門的個人破產制度與香港的現行破產制度有多項重要差異。

首先,兩地的根本分別是債權人申請破產程序的門檻。在香港,只要無擔保債務的金額達10,000港元,債權人便可申請債務人破產。這是一個相對較低而且固定的門檻,旨在使濟助措施更加普及。相比之下,該條例設定的門檻較高。僅在債務超過廈門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目前即大約人民幣371,245元或40萬港元)的情況下債權人才可提出申請。

第二,正式申請前的程序也有不同。香港的程序始於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即正式的償債要求如果債務人未能按要求償還債務,債權人將提出破產申請。該條例並無規定債權人必須發出法定償債要求,而是強制要求債務人在提出申請前,向指定機構尋求諮詢輔導。

第三兩地採用不同的實體管理破產人的財產。在香港,破產令頒布後,破產管理署署長自動成為破產人財產的暫行受託人,破產人的所有資產歸受託人所有,並在破產人解除破產後繼續歸受託人所有。該條例並無採用「受託人」的概念,而是由法院委任管理人來管理破產人的財產。

最後,雖然兩地解除債務所需的時間相若,但程序不同。在香港,首次破產人士如果能配合受託人,四年後將獲自動解除破產。而根據該條例,債務人在清算後須接受三年的標準考察期,之後需向法院申請免除剩餘債務。

要點

該條例標誌著中國個人破產制度邁出重要一步,採用結構性的程序,透過強制諮輔導及清晰的免除債務途徑強調重整和再生。

然而,根據該條例作出的裁決是否具有域外效力仍有不確定性。由於中國未有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而該條例僅在廈門實施,因此廈門法院作出的免除債務及或其他裁決在其他省市的法院是否會得到承認和具約束力,尚待檢驗。

這種挑戰也並非新鮮事。在深圳實施中國首個個人破產制度後,深圳法院頒布的裁決同樣面對在其他地區不確定是否獲承認的問題。例如,在深圳法院免除債務人的剩餘債務後,其他省市的法院可能仍會受理債權人提出的訴訟,要求償還在先前破產程序中未申報的債務,因為目前並無全國性的法律規定此類裁定對其他省市的法院具有約束力。

因此,廈門的個人破產制度最終能否有效地協助債務人再生,將取決於實際執行情況及如何處理管轄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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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5

 



[1] 見廈門市人大常委會2025827日發布的《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 https://www.xmrd.gov.cn/xwzx/qwfb/202508/t20250827_361860.htm

[2]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23 3 14 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https://www.gov.cn/xinwen/2023-03/14/content_5746569.htm

[3] 見廈門市統計局2025325發布的「廈門市202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https://tjj.xm.gov.cn/tjzl/ndgb/202503/t20250326_29241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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