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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關於打擊搶註及假冒的最新修訂能否保護你的商標?

2019-09-01

簡介

商標搶註一直是中外商標擁有人最關注的問題之一,搶註者往往在新的品牌推出後,迅即申請註冊有關商標,伺機出售予真正的品牌擁有人。為加強對品牌擁有人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9423日通過了《中國商標法》(《商標法》)的第四次修訂,將於2019111日生效。


限制惡意商標註冊

《商標法》修訂後,第4條訂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這項修訂的重要性在於中國首次以法例直接處理商標搶註問題,明文容許審查員即使在審查階段仍可駁回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

對於在審查階段已獲接納商標申請或已註冊的商標,《商標法》修訂後,品牌擁有人有權以有關商標乃「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為理由,在公3個月內反對申請(第33條),及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已註冊的商標無效(第44條)。這些權利並不限於品牌擁有人,任何機構或個人都可行使。

為進一步打擊商標搶註,修訂後的《商標法》亦對商標代理機構實施更大責任及更嚴格的規管。第19條訂明,商標代理機構若知道或應當知道某項商標註冊申請乃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則不應接受委託或處理該商標註冊申請。根據第68條,協助惡意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可受到行政處分,例如收到警告或被處以罰款。

隨著「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獲法律承認為獨立的駁回理由,修訂後的《商標法》不但容許審查員駁回申請及品牌擁有人反對,以收緊新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而且還容許品牌持有人申請將已註冊的惡意商標註冊宣告無效。由於商標代理機構亦須就惡意商標註冊負責,預期他們在決定是否接受這類委託時會加倍小心,從而有助打擊中國的商標搶註問題。


提高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及貨物處置

修訂後的《商標法》第63條亦提高了商標侵權的罰款。若惡意侵犯商標的情節嚴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額將由賠償金額的三倍提高至五倍。若商標持有人的損失難以評估,可追討法定賠償金額,而《商標法》修訂,該金額上限由人民幣300萬元增至人民幣500萬元。

法例修訂後,除了損害賠償,商標持有人還可請求法院頒令銷毀載有假冒商標的商品(特殊情況除外),以及主要用來生產該等商品的材料及工具,而有關商品即使在去除假冒商標後亦不得流入市面銷售。


品牌擁有人注意

是次修法針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顯示中國政府認真處理商標搶註的問題要求申請人證明其商標註冊申請以使用為目的,雖然在某程度上可防止搶註者提出惡意申請,但這樣對於有意提出正當防禦性申請的品牌擁有人也可能造成顧慮,或使申請過程更為繁複。品牌擁有人必須盡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確保其申請優次,並時常注意最新的法例及指引,以審視在中國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的策略。

雖然品牌持有人可基於某註冊商標屬「惡意註冊」而申請宣布該商標無效,但這個方法需要額外精神、時間和金錢才能剔除搶註商標,因此品牌擁有人最好密切留意最新公布的商標註冊申請,迅速反對任何惡意申請並主動對商標搶註者採取行動。


總結

在修訂後的《商標法》中,「惡意」、「特殊情況」等詞彙的涵義,以及需要甚麼證據證明有使用商標的目的,仍有待進一步澄清,以令品牌擁有人更清楚了解修訂後的法例實際上如何執行,及如何影響他們的商標註冊策略。無論如何,雖然《商標法》的修訂在打擊商標搶註及假冒的漫長道路上是重要的一步,但品牌擁有人仍應主動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護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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