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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 衍生作品/戲仿作品會否構成刑事責任?

2012-05-01

簡介

政府在20116 月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草案」),旨在加強在數碼環境中對版權作品的保護,諮詢期已於201112月結束。草案的二讀辯論因有關製作戲仿作品(惡搞,parody)及衍生作品(二次創作,derivative works)的刑事責任令社會各界產生憂慮而押後。在本文中,我們將對比現行的《版權條例》與草案新加入界定對版權擁有人造成損害的條文。

現行《版權條例》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 條規定:「任何人如未獲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作出以下作為,即屬犯罪:… (g) 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但並非為任何包含經銷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分發),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然而,條例並無清楚界定損害的「程度」。

草案中的刑事條文

在草案第51條,政府提出在《版權條例》加入第118 (2AA) 118(8C) 條,以列出了一些因素來澄清「損害」的定義,例如分發的模式,以及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的影響。

根據上述條文,法院在裁定甚麼行為構成「損害」時,可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特別是(但不僅限於)分發/傳播的目的、該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以及該項傳播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的經濟損害(包括該項傳播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公眾的憂慮

部分市民擔心,草案一旦通過會壓制言論自由。有意見指「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的含義模糊,而「損害」亦可能不限於經濟損害,而可包括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的心理影響或商譽受損。

「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

政府就此作出回應,加入了「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的概念及以下考慮因素:

1. 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

2. 分發模式及規模;及

3. 所分發的侵犯版權複製品會否變成該作品的替代品。

以上測試旨為法院提供指引,以判斷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是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因此政府認為,根據草案條文,戲仿作品一般不能替代原作,亦不會影響原作的合法市場。

豁免戲仿作品

公眾的回應是要求在草案中完全豁免戲仿作品,並要求政府撤回草案,以及就完全豁免衍生作品進行諮詢,然後才於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

政府認為,完全豁免可能會大幅改變現時《版權條例》下所訂定版權擁有人與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在加入豁免條文之前需要進行公眾諮詢。

現時草案尚未恢復二讀,公眾應密切留意草案審議的進展,特別是參與製作戲仿作品或衍生作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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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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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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