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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自拍照的版權誰屬?

2014-08-31

背景
於2011年,印尼一群猴子拿了英國生態攝影師David Slater(「攝影師」)的相機替自己拍了一些照片,其中一幅在網上瘋傳的母猴自拍照(「猴子自拍照」)更被放到「維基資源共享」圖庫。


攝影師聲稱是猴子自拍照的擁有人,因為是他製造場景,和把相機安放在腳架上。攝影師要求維基刪除猴子自拍照,但被拒絕;維基表示,猴子自拍照是沒有版權可言的。

動物可享有版權嗎?
在美國,根據《美國法典》第17卷《美國版權法》第102(a) 條,固定於任何有形的表達媒界的作者原創作品,獲版權保障。下文解釋這項條文的意思。

固定於有形的表達媒界
照片是「固定於有形表達媒界的作品」的典型例子。猴子自拍照採用的形式能令母猴的影像足以被永久感知,因此符合這項準則。

原創性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499 U.S. 340 (1991) 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原創」是指具有若干創意,而不論該作品「如何粗糙、微不足道或明顯」。因此,只要很小的創意已足以符合此條件。在猴子自拍照中,猴子做出的有趣表情相信已達到原創性這較低的準則。

作者
猴子自拍照必須有「作者」,才能享有版權保護。根據《美國版權署版權實務彙編》第202.02(b) 條,「作者」一詞暗示,作品如要享有版權,其來源必須是人類。完全由大自然、植物或動物產生的物品不可享有版權。

換言之,雖然猴子也可創作藝術作品,但這些作品不符合版權保護資格,因為版權不可歸於非人類的作者。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人類可否取得由動物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攝影師可擁有該版權嗎?
對於這個問題,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傾向認為應追蹤財產權的擁有人。如果某隻動物是你的財產,而牠製造了財產,那麼照片中的知識財產就應該是你的財產;即是說,如果猴子屬於攝影師,猴子自拍照的版權就屬於猴子的主人。

亦有人認為應該承認動物的權利。支持動物權利的人相信,動物自有與生俱來的價值,應享有與人類相同的權利。

然而,根據美國現時的版權法,以上兩種觀點都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由於猴子並非「作者」,不論猴子是否由任何人擁有,牠們產生的任何事物都不可享有版權,亦沒有擁有人。

香港的處理方法
在香港,一項事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享有版權:(a) 是一項作品,即有最起碼的「技巧、判斷及努力」;(b) 屬於下述任何一類作品:(i) 原創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ii) 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或 (iii)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c) 以書面或其他形式記錄;及 (d) 符合資格規定,即作者是以香港或其他地方為居籍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成立,或作品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表(換言之,香港沒有資格規定)。

在香港的版權制度下,根據《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第11條,作品的作者是指創作該作品的人。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人」包括任何公共機構及任何團體、法團或並非法團組織。而根據《版權條例》第178(1) 條,如果作者在關鍵時間 (a) 是以香港或其他地方為居籍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居住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有居留權的個人;或 (b) 是根據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的法律成立為法團的團體,作品便享有版權保護的資格。

雖然猴子自拍照能符合上述其他元素,但在現時法律下,猴子並非「人」、「個人」或「成立為法團的團體」,因此在香港不獲版權保護。

總結
現時在香港和美國,動物自拍照都不受版權保護。目前法例對動物權利的保護,顯然尚未擴展至保護由動物創作的原創作品中的知識產權。版權的範圍應否擴展至包括由動物創作的作品,需待社會有更深入的討論,在達致共識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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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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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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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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