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的口頭指示及證據對工傷賠償責任的影響
簡介
在僱員因工受傷而向僱主索償時,僱傭雙方對於工作場所政策及事件經過的事實爭議往往會影響最終判決結果。近期在區域法院的Yeung Walde Bombongan v Highwood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25] HKDC 1929一案中,法院說明了在僱員補償申索中,僱主的口頭政策及雙方爭議的證據如何影響僱主的法律責任。
背景
訴訟雙方
申請人Yeung Walde Bombongan女士(「該僱員」)自2009年起受僱於Highwood International Limited旗下的餐廳。
答辯人Highwood International Limited(「僱主」)擁有多家餐廳,包括發生涉案意外的CENA餐廳(「該餐廳」)。
事件
於2022年7月16日,該僱員在該餐廳服務一枱顧客時,左手被顧客的狗咬,以致多處受傷。她需留院治療至2022年7月21日及接受22次門診覆診,並請了635日病假(有醫生證明書)。
雙方立場
該僱員表示,事發時她正在履行日常職責,她從未獲僱主告知該餐廳有任何禁止與寵物有身體接觸的政策。她也否認她在事發時與該狗隻玩耍的指控。
另一方面,僱主表示,基於衛生及安全考慮,公司有一項嚴格的口頭政策,禁止所有僱員在工作時間內與任何寵物有身體接觸(「該政策」)。僱主表示,這是一項長期政策,每星期均在例行會議提醒僱員。僱主並指控該僱員與狗隻玩耍,違反該政策。
主要爭論點
法院審視了以下問題:
1. 僱主是否設有具約束力的政策,而該政策是否已妥當地向僱員傳達?
2. 如有,僱員在意外發生時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該政策?
3. 如僱員的行為違反了該政策,這是否會影響她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獲得補償的權利?
4. 該條例下的補償金額應如何評估?
分析
證據薄弱
法院審視了僱主證據是否可信及充分。該政策沒有書面紀錄。雖然證人陳述書有提及該政策,但該等證人(聲稱是傳達該政策的人士)並無出庭作供,因此他們的證人陳述書不獲考慮。僱主的案情因證據不足而嚴重受挫。法院僅考慮了僱員的口頭證供,並認為其證供貫徹一致及未受到質疑。
僱主無政策,僱員也無不當行為
法院接納僱員的說法,即她事前並無獲僱主告知任何禁止接觸寵物的政策,也沒有與狗隻玩耍,而且僱主也准許寵物進入該餐廳,因此該僱員並無違反任何可強制執行的政策,也沒有任何理由裁斷該僱員犯有共分過失(contributory fault)或限制其可獲得的補償。
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
該條例第5(3) 條訂明,如果僱員受傷可歸因於其本身犯有「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或僱員蓄意加重其意外所致的傷勢,除非其傷勢引致死亡或嚴重喪失工作能力,否則應拒絕其索償。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即使僱主有實施相關政策,但僱員被顧客的寵物咬傷(即使在友善互動期間)也難以構成該條例第5(3) 條所指的「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法院澄清,「故意」是指蓄意行為,而不僅僅是無心之舉;而「嚴重」所指的是不當行為的性質,而非實際後果(Johnson v Marshall Sons & Co Ltd [1906] AC 409)。在沒有進一步證據的情況下,僱主所指控的行為並未達到這個標準。
結果
法院裁斷,該僱員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受傷,僱主須負責賠償。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277,339.03港元,作為永久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病假及醫療費用的補償。法院亦命令僱主支付該僱員的訟費。
要點
本案說明僱主清楚記錄及傳達工作場所政策的重要性,而且各方提出的證供亦需脗合。在人身傷亡索償案件中,獲取及保存適當文件對勞資雙方均非常重要。一如往常,如有任何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
|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