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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封鎖令是解決網上侵犯商標活動的可行辦法嗎?

2016-05-01

打擊網上售賣冒牌貨的困難

面對售賣冒牌貨的網站,商標擁有人往往束手無策。這些網站無疑損害了商標擁有人的利益,但由於此類侵犯商標活動是在網上跨境進行,不但令人難以確定網站的實際營運人,而且幾乎沒有任何切實可行的判決執行機制,故此即使商標擁有人能取得法院命令禁止此類活動,亦無濟於事。

Cartier International AG v 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Limited [2014] ESHC 3354一案中,英國高等法院多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絡供應商」)布網站封鎖令,可能對付此類存在已久的問題的一個解決法。


網站封鎖令

Cartier一案中,申索人是奢侈品的製造商和零售商,以及卡地亞(Cartier萬寶龍(Montblanc)及萬國錶(IWC)等多個知名商標的擁有人申索人發現多個網站(「目標網站」)刊登冒牌貨品的廣告及售賣冒牌貨品。每個目標網站分別售賣一個品牌的仿製品,其網站域名亦包含該品牌的名稱。有些目標網站清楚表明所售貨品是仿製品。所有目標網站均以英國境內消費者為目標顧客。在目標網站購買的貨品全部都是冒牌貨,而且質素明顯比正貨低劣。

申索人並沒有向目標網站的營運人索償,而是要求英國五家大型網絡供應商(即被告人)作出補救。申索人要求法院頒布的命令,主要是要求網絡供應商「攔截或嘗試攔截進入目標網站、其域名及子域名,以及 [網絡供應商] 獲告知而其唯一主要目的是令人能夠或便於進入任何目標網站的任何其他IP地址或URL連結」(「該等命令」)。網絡供應商憂慮該等命令會招致額外營運成本和限制他們的營商自由。


頒布該等命令的司法管轄權

在參考英國及歐盟的相關法例後,英國高等法院認為其具有司法管轄權,可對網絡供應商頒布申索人要求的該等命令。由於目標網站的使用者及/或營運人透過使用網絡供應商的服務來侵犯申索人的商標,而作為中間人的網絡供應商實際上對侵權行為是知情的,因此法院認為,行使該司法管轄權的門檻已達到。法院須處理的問題是申索人尋求的補救方法是否與上述侵權行為相稱。

 

相稱性的驗證

法院在回答這個問題時,列出了多個重要考慮因素,其中包括:

1.  各方權利的相對重要性與干預該等權利的理據

在本案中,法院必須考慮到申索人的商標權與網絡供應商的自由營商權是對立的。法院認為申索人有合法權益去制止目標網站的侵犯商標活動,而且防止侵犯商標亦符合公眾利益。

法院亦認為,該等命令不會對網絡供應商的營商權利造成實質損害。只要該等命令適當地針對侵犯商標的網站,網絡供應商服務的使用者就不會受到影響。

2.  是否有任何替代措施

雖然網絡供應商指申索人可採取其他替代措施,但法院認為所有替代措施均無效,原因是目標網站的營運人可能全部位於英國境外,因此該等措施無法針對營運人。此外,即使一家網頁寄存公司把目標網站移除或撤銷其域名,但營運人只要把網站轉移到其他網頁寄存公司及改用不同的域名,便可重新運作。

3.  

根據專家證據,法院裁斷該等命令將有效制止目標網站進行侵犯商標的活動。

4.  封鎖措施的相關成本

申索人須承擔監察目標侵權網站及應用的成本,而網絡供應商則須承擔執行該等命令的成本。不過,法院認為網絡供應商執行一項網站封鎖令的成本不高,因為網絡供應商已有所需的科技可供使用。網絡供應商亦可作出商業決定,把該等成本轉嫁到客戶身上。

5.  封鎖措施對合法使用者的影響

法院認為,只要封鎖措施針對特定的對象,合法使用者就不會受到網站封鎖令的不利影響。

總括而言,法院在考慮申索人可採取的替代措施後,裁定基於封鎖措施的潛在效用和申索人由此獲得的潛在得益,網絡供應商預計負擔的成本是可接受的。而在申請該等命令前,申索人已向侵權人發出警告信,但侵權人完全沒有理會。因此,法院認為在設有以下防止濫用措施的前提下,該等命令與侵權行為是相稱的,能在各方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1) 若情況改變,網絡供應商和目標網站的營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解除或更改該等命令;(2) 目標網站應註明誰人取得該等命令,並說明受影響使用者有權向法院申請解除或更改該等命令;及 (3) 除非網絡供應商同意或法院頒令該等命令繼續生效,否則該等命令將於指定期間(本案為兩年)屆滿時停止效力。


對香港可能造成的影響

英國高等法院是次裁決的意義重大,因為香港的商標擁有人此後可考慮針對售賣侵權冒牌貨品的網站提出類似申請。但應注意,本案目前正在英國上訴法院上訴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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