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處處:香港就閉路電視、無人機及車廂攝錄機的最新私隱指引
簡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最近發出了新的《使用閉路電視監察指引》及《使用無人機及車廂攝錄機指引》(統稱「兩份指引」)以及相應的資料單張,因應香港即將推行的新措施,包括於2026年前在所有的士安裝攝錄機,以及發展無人機低空經濟,說明相關私隱監管規定。
應注意的是,兩份指引並無提出新的法律責任,只是澄清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條文,特別是《私隱條例》下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如何應用於現代監控技術及操作情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採用攝錄機的機構,均須按照現行法例遵守私隱規定。私隱公署的指引為執法提供了釋義框架。
實際情況:近期執法例子
私隱公署在發出上述兩份指引之前不久,向一家本地健身中心發出警告,指其安裝的閉路電視攝錄機位置不當,有可能拍攝到該健身中心的男洗手間。從上述執法行動可見,私隱公署會就攝錄機的位置主動監察及執法,並且會干預不符合私隱規定的情況(即使看來屬技術問題)。
閉路電視的安裝及實施標準
閉路電視的指引強調,資料使用者必須有與其職能或活動直接有關的合法目的支持,才可安裝閉路電視。機構應在安裝閉路電視前進行評估,客觀地衡量三個因素:擬使用閉路電視處理的問題的嚴重程度;能使用閉路電視有效處理該問題的可能性;及安裝閉路電視對私隱的侵害程度。
在有合理預期享有私隱的地方,包括更衣室、洗手間或私人休憩區域,不得安裝攝錄機。隱藏式閉路電視及針孔式攝錄機僅可在迫不得已及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使用。
如果沒有必要以高解像度拍攝個人容貌已足以達成目的,則應採用低解像度拍攝。同樣地,除非有清晰而充分的理據,否則不應開啟錄音、人臉識別及追蹤功能。機構在採用閉路電視系統前最好進行正式的私隱影響評估,以識別私隱風險及制定減低風險的營運及技術措施。
透明度、安全及資料保存
資料使用者必須清楚告知監察對象其受到監察,並且必須在監察範圍(尤其是閉路電視攝錄機設置在隱蔽位置,或在人們不預期被監視的地方時)張貼明顯的告示。告示必須說明資料使用者的身份,提供查詢隱私的聯絡方式,並說明監察的目的。此外,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得超過收集資料的目的所需,而且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錄影不會被未經授權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除非資料當事人已明確自願同意或有法定豁免,否則資料的使用必須限於收集資料的原本目的或直接相關目的。應注意的是,未經同意在網上分享影片或將錄影或錄音用於與原本目的無關的用途,即違反《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亦將「起底」行為列作刑事罪行,禁止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該人的個人資料,而意圖是造成傷害或罔顧是否會造成傷害。
無人機的飛行規劃及資料保護
機構在採用配備攝錄機的無人機前,必須規劃飛行路線及預先制定攝錄準則,包括攝錄的內容、地點及時間,以及錄影片段的質素及解像度,以免過度收集個人資料。
無人機操作者應在可行情況下,考慮及採用自動模糊或遮蔽容貌的隱私提升技術。無線傳輸影像時必須把資料加密。資料必須儲存在安全的地方並限制查閱。機構應注意無人機一旦遺失或被竊將造成嚴重的資料安全風險,因此必須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影片被未經授權查閱。
無人機操作告示
由於無人機可在高空飛行且範圍廣闊,要做到高透明度並不容易。私穩公署建議採取以下措施:操作無人機前,在受影響範圍附近或透過公開渠道預先宣布操作無人機;在相關地點張貼的告示,應顯示連結到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或私隱政策的二維碼;以閃燈顯示無人機正在運作及進行攝錄;在無人機貼上操作者的公司標誌或識別資料;及拍攝隊伍穿著能識別資料使用者身分的衣服。
的士及載客車輛的車廂攝錄機
政府計劃規定所有的士於2026年前安裝攝錄機,以提升的士服務質素。然而,此類攝錄裝置必須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由於載客車輛的車廂空間有限,而且乘客並非自願進入,因此對車輛的私隱要求會更高。
機構應考慮限制攝錄功能,使車廂攝錄機僅在車輛行駛時啟動,而且必須妥當儲存錄影內容,防止資料外洩。車廂攝錄機的透明度尤其重要,因此應在車身或車廂內的顯眼位置(例如儀表板或頭枕背面)張貼告示。
建議的合規措施
現正或計劃採用監察系統的機構應採取以下步驟:
1. 在採用攝錄機前評估是否有必要;
2. 進行全面的私隱影響評估,以識別及減低風險;
3. 展示清晰而顯眼的告示及政策,以確保透明度;
4. 訂立最低限度資料實務做法,僅收集必要的資料;
5. 加密資料及制定控制查閱措施,以保障資料安全;
6. 制定文件保存及刪除政策;及
7. 為員工提供關於資料的許可用途及監察技術的培訓。
總結
私隱公署的指引為採用監察系統的機構提供了清晰的合規指南。近期針對健身中心的執法行動也表明,私隱公署會積極監察系統使用情況,並在違規行為發生時採取行動。現正採用監察系統的機構應全面檢討合規情況,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採取糾正措施,以確保符合指引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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