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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nacry」——受到網絡勒索軟件攻擊該怎麼辦?

2017-05-01

簡介

2017年5月12日,全球多間公司(據報導超過20萬部電腦,數目仍在增加)受到惡意軟件「Wannacry」的廣泛攻擊。本文將解釋「Wannacry」是甚麼,以及遭受攻擊後可依據甚麼法律追究責任。

背景

「Wannacry」是一種「勒索軟件」,即通常透過垃圾電郵(釣魚電郵)及惡意連結(超連結附件或網站URL地址)傳播電腦病毒的惡意軟件。勒索軟件會將受害者電腦、硬碟機或伺服器中的檔案加密(將數據變成無意義的字符及代碼),令受害者無法取用,從而要求受害者支付100至1,000美元不等的贖金,以解密檔案使其恢復到原來的可讀取狀態。

受害者通常被要求以數碼貨幣比特幣(Bitcoin)(一種很難追踪的互聯網加密貨幣或數碼貨幣)支付贖金。電腦或伺服器的檔案一旦被加密,如沒有解密匙,幾乎無法解密。因此,除非受害人已將數據備份,否則只得就範,向勒索者支付贖金。

刑事及民事法律依據

刑事法律依據

《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23條訂明,任何人為求獲益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即干犯勒索罪:「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即屬犯勒索罪。」

因此,根據香港法例,威脅加密或刪除受害者的電腦檔案,不當地要求支付贖金或比特幣的行為屬刑事罪行。

安裝勒索軟件的行為亦違反《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中涉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條文: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而取用電腦,即屬犯罪:

  • 意圖犯罪;
  •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
  •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
  •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勒索案的犯案者可能身處其他司法管轄區,但這並不代表香港沒有司法管轄權:根據《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香港法例第461章),如果勒索罪行的元素在香港發生,即使犯案者不在香港或並非香港市民,香港法院及執法部門仍有權追究犯案者的刑事責任。

民事法例依據

遇到勒索軟件的威脅及勒索,受害者亦可根據民事侵權法,控告犯案者蓄意以非法手段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然而,要確定犯案者身分和證明案情將會相當困難。

防範勒索軟件

數據一旦被勒索軟件加密便幾乎無法解密,因此電腦用戶應採取措施,避免成為勒索軟件的受害者:

  • 使用防毒軟件並及時更新修補程式。
  • 不要打開電郵中的任何可疑連結或附件。
  • 定期將電腦及伺服器中的數據備份,並將備份檔案離線儲存,那麼即使數據被鎖,數據仍有備份。
  • 向執法部門報案。

總結

勒索軟件攻擊可令企業無法使用任何客戶或業務數據來經營業務,令業務運作大受影響,更可能令公司聲譽受損及失信於客戶。

雖然支付贖金與否屬受影響公司或個人的決定,但世界各地的執法機關均建議受害者不要支付贖金,因為即使支付了贖金,也不保證被鎖的檔案會被解密,而且這樣會鼓勵網絡罪犯繼續勒索。網絡勒索亦可能涉及洗黑錢問題,須向有關當局舉報,因此受害者不應支付贖金。企業及個人應著重預防措施,提高員工對網絡勒索的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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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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