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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監管及規則執行的更新

2025-11-28

簡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在20256月的《上市監管及規則執行通訊》中,就多個主要監管範進行了更新。本文將集中概述三個範疇,包括新企業管治規定、參與證券交易及財務投資活動的發行人,以及重大交易的不合規問題。

新的企業管治規定

20241219聯交所就「《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條文的檢討」發表了諮詢總結。經修訂的《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規定旨在提升董事會整體效能、獨立性及多元化水平。新的規定將適用於20257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企業管治報告及年報,某些範將設有過渡安排。發行人須履行的新責任主要包括

1.      董事培訓:所有現有董事每年均須完成有關特定主題的強制培訓。初任董事須在其獲委任後18個月內就特定主題完成至少24小時培訓。

2.      董事會表現評核/技能:發行人須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董事會表現評核,並披露董事會技能表。

3.      獨立非執行董事(「獨董」)任期上限:獨董任期的上限為九年此規定將於六年的過渡期內分兩個階段實施。

4.      超額任職上限:獨董超額任職的上限為同時出任六家香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此規定將設有三年過渡期。

5.      首席獨立非執行董事:發行人(尤其是董事會主席並非獨董的發行人)應指定一名獨董為首席獨立非執行董事。

6.      多元化:發行人須每年檢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並須制定員工多元化政策。提名委員會應包括不同性別的董事。

7.      加強披露: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股息政策/決定以及股東互動的新披露規定。

 

參與證券交易及財務投資活動的發行人

聯交所注意到發行人在主營業務以外頻繁及/或大量參與證券交易及財務投資活動的情況有上升趨勢,而這些活動有部分導致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

經審視後聯交所發現一些潛在的管治缺失包括部分發行人的交易行為與其所述目的不一致。例如有些發行人聲稱購買股票作為長期戰略性投資,卻頻繁買賣而未見有重大收益亦有些發行人以財資管理為名將臨時資金放進流動性不高及高風險的投資工具。這類投資活動很多都錄得虧損只有少數發行人選擇購回股份或分派股息以將多出的現金回歸於股東。

發行人往往只就上述活動作出有限及籠統的披露欠缺投資政策及監控機制的詳情。

聯交所強調,發行人的資金屬於股東所有。董事必須審慎評估進行上述活動是否恰當使用股東資金的方式,以及是否符合股東的投資期望及發行人的策略。發行人若持有超過其主要業務營運所需的大量現金及/或作大量投資則應制定股息政策及披露政策詳情。從事證券交易為業務的發行人必須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基礎設施及監控機制。

發行人應提升財務報告及監管文件的披露水平,詳細說明以下事宜:

1.      投資政策及目的投資目的及允許/禁止進行的投資;

2.      風險管理及監控措施:明確設定風險限額、交易對手風險及流動性管理;及

3.      審批及監督機制:董事會或指定委員會(例如投資委員會)在批准、監控及檢討投資項目的角色及權力。

重大交易的不合規問題

聯交所持續發現大量發行人在進行重大交易非常重大收購或出售事項及關連交易時未有遵守披露及股東批准的規定。發行人常見將違規歸咎於疏忽遺漏、缺乏充足技術知識、人手資源不足,或辯稱違規純屬個別事件,但根本原因往往是公司內部監控不足。發行人重複違規可能反映先前採取的補救行動並不足夠。

違規事件發生時,聯交所一般會要求發行人採取一連串補救及改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違規事件始末的詳細時序,以及後續及建議具體補救行動,連同明確的實施時間表。

發行人應迅速公布上述事項以提高市場透明度為確保持續合規發行人必須考慮實行以下措施包括:

1.      完善的政策及程序:制定足夠的政策,以確保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2.      資源充裕的合規職能:建立資源齊備的合規團隊,團隊成員須專業稱職,遇到問題發生時能及時上報高級管理層。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作出監察:確保認真監察合規相關的決策。

4.      定期培訓:為相關人員提供持續培訓,以加深他們對《上市規則》及合規要求的了解。

5.      尋求專業意見:適當時聘請專業顧問提供意見。

總結

從上述聯交所通訊可見聯交所一直致力提升市場管治、透明度及發行人的合規標準。發行人應仔細審視新的公司管治規定,嚴格評估其證券交易及投資活動,加強內部監控,以防止重大交易出現違規行為。發行人最好徵詢法律或合規顧問,以有效應對這些持續更新的合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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