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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G vs. TWG:《商標條例》與普通法下的商標權利(二)

2013-08-31

商標案件裁決
在〈TWG vs. TWG:《商標條例》與普通法下的商標權利(一)〉一文中,我們討論過捷榮與TWG Tea的商標爭奪戰。捷榮指TWG Tea標誌中的「TWG」字樣已被捷榮註冊並用作商標,因此在香港高等法院控告TWG Tea侵犯商標及假冒。由於捷榮提出反對,TWG Tea的標誌尚未在香港商標註冊處獲得註冊。

捷榮與TWG Tea兩家茶業公司關於侵犯商標及假冒的訴訟已有結果,高等法院裁定TWG Tea侵犯捷榮的商標及假冒捷榮的標記。

只是使用自己的名稱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時,TWG Tea提出抗辯,表示只是使用自己的名稱作誠實的商業用途,但法院在研究案情後不接納這個抗辯理由。當TWG Tea於2007年10月左右將名稱由「The Wellness Group」改為「TWG Tea Company Pte Ltd」時,捷榮已在澳洲、香港、中國大陸、台灣及新加坡等地註冊了含有「TWG」字樣的標誌。證據顯示,TWG Tea在美國及澳洲申請商標註冊時,當地的註冊部門發出了反對意見,理由是TWG Tea的標記與捷榮的標記相似,因此不可註冊。由於TWG Tea在申請商標註冊時,聘用了一家專門辦理商標事宜的著名新加坡律師行,法院認為律師沒理由沒有將這些反對意見告訴TWG Tea。此外,TWG Tea與捷榮在2011年磋商並簽署了一份協議,同意雙方的標記可同時在南韓使用,這顯示TWG Tea是知道捷榮的標記同樣含有「TWG」字樣的。基於上述情況,法院不接納TWG Tea表示它只是使用自己的名稱作「誠實」的商業用途。

侵犯商標
在判斷TWG Tea的標誌是否侵犯了捷榮的註冊商標時,法院需要考慮兩個標記的相似性,以及因使用被指侵權的標誌而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看來相似
就相似性而言,法院認為雙方標記的顯著特點均為「TWG」字樣。在判斷註冊商標與被指侵權標誌是否相似時,其中一個原則是文字比其四周的設計來得重要,因此法院裁定,在TWG Tea的標誌中,「TWG」字樣四周的英文及法文文字,並不足以將其使用的「TWG」字樣與捷榮使用的「TWG」字樣區別開來,尤其是對於以中文為母語的人來說,那些文字是沒有意義和不明顯的。兩個標誌讀起來和聽上去一樣,因此兩者是相似的。

很可能造成混淆……
在是否很可能造成混淆的問題上,法院的結論是肯定的。捷榮一方傳召了五名證人,當中有捷榮主席認識多年的朋友、顧客及銀行家,他們時均表示曾以為TWG Tea的茶室是由捷榮開設的。法院信納證人是真正感到混淆的。另一方面,法院不接納TWG Tea的證人表示,因為不知道捷榮有使用「TWG」字樣,所以沒有感到混淆;在這種情況下,證人關於有沒有混淆的供詞是不可倚賴的。法院也考慮到在香港及美國、澳洲、菲律賓的商標註冊部門發出的反對意見,指出因為捷榮的標記註冊在先,而拒絕為TWG Tea的標記註冊。法院認為,多個獨立的商標註冊部門不約而同地得出相同的結論,顯示這些反對意見是證明TWG Tea的標記會造成潛在混淆的有力證據。由於與先前的標誌相似及有證據顯示造成混淆,因此法院裁定TWG Tea的標記構成侵犯商標。

假冒
捷榮一直在其茶及咖啡產品廣泛使用「TWG」標誌,自2006年重塑品牌以來,更用於數以千計的發票上。這樣全面的使用,已足以在捷榮以此標誌供應的貨品及服務中建立商譽。在失實陳述方面,由於捷榮的證人表示實際感到混淆,這也證明了失實陳述的可能性。法院不接納TWG Tea表示由於它以高檔市場為銷售對象,與捷榮較為大眾化、價格較低的零售市場不同,失實陳述的機會便會減低。法院指出,TWG Tea供貨的餐廳雖然品質良好,但未至於豪華。法院認為TWG Tea會向任何有意購買其茶具的顧客供貨,並不局限於奢侈品市場,因此一旦顧客轉為光顧TWG Tea,以將無可避免地對捷榮造成損害。法院舉例指,TWG Tea的產品現時在台灣的CitySuper超級市場有售,若洽商成功,亦可能在香港的CitySuper發售,屆時將與捷榮的產品直接競爭。

事情尚未完結
法院已就本案頒下裁決,但濟助問題尚待處理。捷榮就侵犯商標及假冒在原審勝訴後,現正尋求法院頒發禁制令,禁止TWG Tea使用含有「TWG」字樣的標記,並宣布TWG Tea侵犯了捷榮的標記。有關問題於另一宗分開及稍後的聆訊處理。而TWG Tea目前則打算就商標侵權及假冒的裁定提出上訴。請繼續留意這宗商標爭奪案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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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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