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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G vs. TWG:《商標條例》與普通法下的商標權利(一)

2013-05-31

似曾相識?

背景
本案涉及侵犯商標及假冒。各原告公司是捷榮集團旗下公司,經營茶及咖啡業務,有多間分公司負責生產、供應、分銷及零售茶及咖啡產品。原告人在香港經營已80年,業務甚具規模。TW Café是第一原告人的附屬公司,經營咖啡室及餐廳。自1994年起,各原告人以其商標在香港經營咖啡室及餐廳,其商標由兩個重疊的橢圓形圖案組成,像咖啡豆般,旁邊寫有「TWG」字樣。其後原告人於1996及1997年在香港商標註冊處註冊此商標。

被告人是兩間TWG公司。TWG是「The Wellness Group」的縮寫,是一間總部位於新加坡的公司,經營水療、茶葉及水療產品業務。第一被告人TWG Tea Company Limited的定位是國際名貴茶葉公司,在多個城市經營茶葉店/專櫃及茶室。原告人及被告人均有海外業務,而雙方的商標均在中國、台灣及新加坡共存。

2011年年尾,被告人拓展業務至香港,因而在香港引起商標爭議。被告人在香港國際金融中心開設香港首間茶室,並展示其商標。被告人的商標有一個橢圓形圖案,內有「TWG」字樣,橢圓形的上下分別寫有「1837」及「Tea」,在橢圓形圖案周圍並有一些法文及英文小字。被告人在2011年年尾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其商標,其中一個申請的貨品類別是第30類的茶及各類甜食,而原告人已在此類別註冊其「TWG」商標。

原告人發現被告人計劃進軍香港市場後,便在高等法院展開訴訟,控告被告人侵犯商標及/或假冒,並要求對被告人發出非正審強制令,禁止被告人使用其商標,理由是被告人的商標與原告人的商標相似,同樣含有TWG字樣。此外,原告人向商標註冊處提出反對被告人的申請。而另一方面,被告人亦向商標註冊處申請撤銷原告人的商標註冊。

商標爭奪戰開始

法律原則
檢驗有沒有侵犯商標的測試,是受爭議商標是否與相同或類似貨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相似,以致人們混淆兩個商標的來源(即誤會以受爭議商標提供的貨品及服務是由註冊商標的擁有人提供的)。但即使貨品/服務不相似,假如有關商標十分著名,而使用受爭議商標會對在先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構成不公平的利用或損害,亦可能證明侵犯商標。

至於假冒(passing-off),原告人則須證明其業務在香港已建立商譽或聲譽,而被告人採用其本身的商標作出了失實陳述,誤導公眾以為被告人的貨品或服務是原告人的貨品或服務,從而導致或很可能導致原告人蒙受損失。一般而言,證明假冒比證明侵犯商標困難,因為原告人不但要指出雙方商標相似,還要證明其商標有商譽,並且實際上或很可能會蒙受損失。

棘手問題
在侵犯商標方面,法院用來評估相似性的測試,是在聽覺上、視覺上和概念上比較商標。由於雙方的商標都含有TWG字樣,即使周圍/旁邊的其他元素(雖然顯著性較低)不同,但仍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此外,由於原告人和被告人均經營茶葉業務,及已各自就相同或類似貨品及服務註冊或申請註冊其商標,雙方在相同的市場,大概亦有相同的目標顧客,的確有可能造成混淆。

被告人以下列方式反對原告人提出的非正審強制令申請(其後亦就法庭發出的非正審強制令提出上訴)。首先,被告人反對原告人指原告人的商譽是在「TWG」的名字之中(而非「Tsit Wing」及「TW」)。被告人提出證據,指原告人在2010年後已沒有在業務中使用TWG商標。被告人認為雙方在不同的領域經營,被告人的定位是名貴茶葉業務,計劃在全球拓展,反對被指很可能會與原告人混淆。此外,被告人引用了其位於國際金融中心的茶室開張前香港報章關於其茶葉業務的報道,以證明他們在國際上已建立商譽及聲譽,在香港亦具有滿溢效應。

下期通訊,我們將繼續討論此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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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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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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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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