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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高法院釐清從犯刑責的法律原則

2016-04-01

簡介
任何人如協助或鼓勵他人犯罪,即屬從犯或幫兇,可被判與主犯相同的罪名,這是由來已久的法律原則。然而,英國最高法院最近在R v Jogee and Ruddock v The Queen (Jamaica) [2016] UKSC 8一案裁定,三十年前Chan Wing-siu v The Queen [1985] AC 186一案(「陳榮兆」)訂立關於從犯刑責(accessory liability)的心理元素的法律原則是錯誤的。

R v Jogee and Ruddock v The Queen (Jamaica)
Jogee及Ruddock分別為兩宗謀殺案中的從犯,兩人均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在Jogee案中,Jogee和Hirsi在服用藥物/酒精後,於凌晨二時前往Reid女士及死者的住所,四人發生爭執。死者要求他們離開,Jogee舉起玻璃樽靠向死者,聲言欲對死者爆樽,但距離太遠。最後,死者被Hirsi刺死。而在Ruddock案中,死者被Hudson在搶劫時割喉致死,另一被告人Ruddock承認他綁起死者的手腳,但對死者割喉的人不是他。

爭論點
英國最高法院需審理的問題是:法官根據陳榮兆案就裁定從犯有罪所須的心理元素而給予陪審團的指引是否正確。在陳榮兆案中,樞密院裁定,若甲、乙兩人同意干犯某罪行(罪行一),而在合謀犯罪過程中,甲干犯了另一罪行(罪行二),而乙又「預見」甲有可能這樣做,則乙亦會被裁定干犯罪行二(作為從犯)。假如乙已預見甲干犯罪行二的可能,仍繼續合謀干犯罪行一,則不論乙是否有干犯罪行二的「意圖」,亦已足以裁定他干犯了罪行二。簡單來說,陳榮兆案裁定,「預見」已足以構成將從犯定罪所須的心理元素,犯罪「意圖」並非必要條件。

重新審視陳兆榮案
然而,英國最高法院裁定陳榮兆案所訂立的法律原則有誤。法院指出,若乙聯同甲參與罪行一,並在預見甲可能干犯罪行二的情況下仍繼續參與,此「預見」則成為乙有「意圖」協助甲干犯罪行二的證據。雖然此「預見」可能是有力的證據,但只是證據,未必能由此推斷他有協助犯罪的「意圖」。

英國最高法院是在仔細審視十九世紀以來的法律後得出上述結論的。在陳榮兆案前,定罪所須的心理元素顯然是協助或鼓勵犯罪的「意圖」及犯罪的「意圖」。雖然陳榮兆案引用了一些更早的案例,但該等案例的討論背景不同,不能用來支持樞密院將「預見」等同「意圖」。例如,在Davis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1954] AC 738一案中,關於其他共同被告人的「預期」行為的討論,背景是考慮是否需要發出共犯警告(accomplice warning),因此不能成為陳榮兆案所訂下的新法律原則的基礎。樞密院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過往案例,以致得出錯誤的結論。

從犯刑責的正確法律原則
既然陳榮兆案被否定,裁定從犯刑責所須的正確心理因素,顯然是干犯罪行二的「意圖」。單是「預見」並不足夠,儘管「預見」大可能構成推斷「意圖」的證據。這是陪審團在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後需裁斷的事實問題。

在涉及暴力襲擊的案件中,如果乙聯同甲造成他人嚴重受傷,而陪審團從證據推斷乙有意圖鼓勵或協助蓄意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及/或有意圖在需要時作出此事,那麼,若甲的行為有意圖造成他人嚴身體傷害,而最終導致有人死亡,甲和乙均會被判謀殺。相反,如果乙聯同甲襲擊他人,但無意圖協助造成真正嚴重傷害或死亡,只是暴力升級導致有人死亡,乙將會被判誤殺,而非謀殺。

R v Jogee and Ruddock v The Queen (Jamaica) 案的結果
在指出從犯刑責的正確法律原則後,英國最高法院裁定,在JogeeRuddock案中,下級法院基於陳榮兆案給予陪審團的指引錯誤,因此上訴得直。但考慮到Jogee案的案情,Jogee顯然應至少被判誤殺,因此應以謀殺控罪進行重審,或改判為誤殺。

總結
就從犯刑責而言,由於香港和英國法院均參照相同的案例和法律,加上英國最高法院在此案達成一致裁決,因此香港法院很可能跟隨此案的裁決。且看此案對香港法院日後判案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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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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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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