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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高法院重新述明「不容追討反射損失法則」 ——對民事申索及清盤法別具意義的判決

2020-07-31

簡介

最近在 Sevilleja v Marex Financial Ltd [2020] UKSC 31 一案中, 英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重新述明「不容追討反射損失法則」(「該法則」),裁定該法則只止股東對向該公司作出失當行為並使其受損因而導致股東的股份價值或分派金額減少)的犯過者索償。最高法院實際上收窄該法則的適用範圍。


案情

Marex 控告 Sevilleja 先生所擁有和控制的兩間公司(「該等公司」),獲法院裁定勝訴,可獲支付超過550萬美元。Sevilleja 先生被指將該等公司的資產轉讓至其個人帳戶,並使該等公司因無力償債而進行自願清盤。Marex 其後控告 Sevilleja 先生以下事項提出索償:(1) 誘使或促使他人侵犯 Marex 在裁決下針對該等公司的權利;及 (2) 蓄意以非法手段使 Marex 蒙受損失。

Sevilleja 先生認為,Marex 應該因該法則而不能對他提出申索,因為 Marex(作為該等公司的債權人)是在就該等公司蒙受的反射損失索償,而該公司的資產已被 Sevilleja 先生耗盡,所以理應只可由該等公司追討。


何謂不容追討反射損失法則?

該法則源自以下原則:對於有訴訟因由的公司來說,唯一能夠就其蒙受的損失尋求濟助的人士是該公司本身(Foss v Harbottle (1843) 2 Hare 461)。

Prudential Assurance Co Ltd v Newman Industries Ltd (No 2) [1982] Ch 204 一案中,上訴法院採納 Foss v Harbottle 案的原則,裁定如某公司因犯過者的失當行為而蒙受損失,而該損失導致該公司的股份價值下跌,該公司的股東不得就股份的市值減少向犯過者索償。股東並無蒙受任何個人損失,其唯一損失是來自該公司,即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下跌,因此只是反映該公司所蒙受的損失,只要該公司成功向犯過者追討損失便可得到補償。

該法則以下列公司法原則為基礎:

  1. 股份是一項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的條款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組織章程細則通常賦予股東多項權利,包括在股東大會上就決議案投票、獲公司從利潤中作出的分派,以及在公司清盤時獲得其剩餘資產;
  2. 是否就他人針對某公司作出的失當行為提訴,由該公司決定;
  3. 股東已委託公司的決策機關(包括最終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大多數成員)管理公司的事務(包括其訴訟權);及
  4. 如決策是未經妥當行使有關權力而作出,則法律為股東提供多個補救方法,包括衍生訴訟以及就不公平損害行為請求法院授予衡平法濟助。


該法則的適用範圍擴大

之後在 Johnson v Gore Wood & Co (a firm) [2002] 2 AC 1 一案中,英國上議院認同 Prudential 案的裁決,但苗禮治勳爵(錯誤地)認為該法則背後的理據是避免雙重追償,導致該法則超出其在 Prudential 案的狹窄範圍。

其後在多宗案件中,法院(包括本案的上訴法院)將苗禮治勳爵對該法則適用範圍的闡述解讀為擴大至禁止其他利益相關者(Marex 在本案中只是作為債權人而非股東)在公司就同一失當行為索償的情況下追討損失。在本案中,上訴法院裁定,即使 Marex 是以債權人(而非股東)身分提訴,仍會因該法則而被禁止申索。


最高法院的裁決

最高法院七位法官一致裁定Marex 勝訴,原因是該法則並不適用於 Marex 的申索。

全體法官均承認該法則過於僵化,但對於處理方法則以43裁定如下:以韋彥德勳爵為首的4位法官認為應重新述明該法則並將其局限於 Prudential 案的原定適用範圍;而以賽爾斯勳爵為首的3位法官則認為應把該法則完全廢除。

代表大多數法官宣讀判詞的韋彥德勳爵重新建構該法則,將申索分為以下兩類:

  1. 第一類是股東就其以股東身分所蒙受的損失而提出的申索,有關損失為股份價值或分派減少,乃公司遭受的損失所造成,而公司就此對同一犯過者有訴訟因由;及
  2. 第二類是股東或其他人士就其不屬於第一類申索描述範圍之內的損失而提出的申索,但在該情況下公司有權就大致相同的損失提起訴訟。

就第一類申索而言,韋彥德勳爵裁定該法則應維持有效以維護公司的自主權。股東不應獲授權就公司的損失另行提起法律程序。

至於本上訴案所屬的第二類申索,並無引起對公司自主權的顧慮(其支持 Foss v Harbottle 案原則)。儘管必須防止雙重追償的風險,但並不代表須以損害債權人的方式防止有關風險。在法律上,可採用其他不給予該公司的申索任何優先權的方式,以妥當地避免上述風險。然而,韋彥德勳爵並沒有就以下情況作出裁斷:若 Marex 進行申索,是否真的存在雙重追償(如是,法院將如何回應)。


對民事申索及清盤法的影響

上訴法院就本案頒下裁決後,Andrew Tettenborn 教授在其評論(L.Q.R. 2019, 135(Apr), 182-186)中指出,「[不容追討反射損失法則] 的適用範圍以驚人的方式延伸,就像令人討厭的入侵植物日本虎杖一樣。除非採取果斷的行動清除它,否則它將會扭曲大部分的普通債權法。

在這宗重要案例中,最高法院的裁決實際上將該法則的適用範圍刪減至 Prudential 案所解釋者,將該法則的適用範圍局限於股東由於其公司所蒙受可興訟追討的損失以致其股份價值或收取分派減少而提出的申索。至於其他申索(不論是股東或其他人士提出),則應按正常方式處理。因此,擴大該法則適用範圍的分析及案件(尤其是跟隨苗禮治勳爵在Johnson案中的論證的案件)已被推翻。

本案的裁決無疑會受到歡迎。就如本案的申索人 Marex 一樣,獲頒無法執行的判決對民事案件的申索人來說是令人沮喪而且極為常見的事。在本案的裁決後,與 Marex 類似境況的申索人將可控告剝奪被告公司資產的控權人。過去,與 Marex 境況類似的申索人需把被告人公司清盤、對其委任清盤人,才有望清盤人可從被告公司的前控制人追討公司的資產,過程十分繁瑣、費用高昂,而且結果難以確定。最高法院的裁決將有助我們以更快捷和較低成本的方式彰顯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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