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許仕仁涉貪案(四):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必須涉及向行賄者作出具體優待行為嗎?

2016-02-01

上訴法庭已就許仕仁、郭炳江及另外兩人(「上訴人」)的上訴作出裁決,我們將於本文繼續探討這宗案件上訴法庭裁定,控方無須證實被告人曾向行賄者作出具體優待行為,亦可證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控罪。

背景

上訴人的大律師(「大律師」)在201511月就上訴人的定罪提出質疑,其中一個主要理據是控方未能證實許仕仁曾向新鴻基地產作出具體優待行為。

2016219日,上訴法院一致駁回上訴。

上訴

上任前夕收受款項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本上訴案的主要爭論點是,許仕仁在就任政務司司長之前的數日甚至數小時收受新鴻基地產支付港幣850萬元,並同意讓新鴻基地產獲得或維持優惠待遇,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換言之,控方是否須提供證據,證實許仕仁向新鴻基地產作出了具體優待行為,才能證明他觸犯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上訴人認為必須有具體行為

大律師陳詞指,如要將上訴人定罪,控方必須指出及證實許仕仁作出了會構成嚴重濫用其在公職中可行使的權力、職責或責任的具體行為。

而且,即使控方沒有必要或不可能證實許仕仁曾向新鴻基地產作出具體優待行為,亦必須證實他曾同意作出一項不當行為或違反至少某類可識別的職責,否則便不可能衡量他被指控的行為(如有)的嚴重性,從而判斷有關行為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此外,大律師認為,單是「獲得或維持優惠待遇」而沒有任何行動的意圖,亦不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所須具備的濫用職權行為。

上訴庭裁定無須具體行為

上訴庭在判詞中詳細指出,控方無須證實被告人曾向行賄者作出具體優待行為,亦可證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表示,若認為高級官員的貪污行為必然會留下痕跡,是過於天真。

他舉例指,涉及貪污的行為可能只是向「金主」一個默許的點頭或心領神會的眨眼。在這種情況下,根本不可能指出任何具體或籠統的不當行為。然而,即使沒有指出或無法證實這些動作,亦不代表無法證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控罪。

上訴法院信納,由於許仕仁在就任政務司司長前夕收受新鴻基地產850萬元款項,即已獲得「甜頭」。接納這種「一般甜頭」已足以證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因此,控方無須證實許仕仁曾向新鴻基地產作出具體優待行為,亦可將他定罪。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criminal@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6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