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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定誹謗賠償金額的「可信度低」規則

2012-10-01

任何人若覆述另一人的誹謗言論,該人便如同誹謗言論的原作者一樣須負上責任,這是眾所周知的法律原則,稱為「覆述規則」。在本所近期為客戶取得勝訴的終審法院案件中,法院裁定,就違反「覆述規則」的被告人釐定賠償金額時,誹謗言論來源的可信程度也是考慮因素之一。

案件背景

Oriental Daily Publisher Ltd & Anor v Ming Pao Holdings Ltd FACV 1/2012一案在2012年9月26日審結,案件原告人是《東方日報》的督印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名譽主席,而被告人是《明報》的督印公司及總編輯。此案涉及一篇關於自稱「香港拉登」的男子馬照聲在高等法院門外示威的簡短報道文章,並附有一幅相片及說明文字。相片中,馬照聲展示的橫額含有誹謗原告人的言論。

原告人指被告人在《明報》的報道展示該相片,即覆述馬照聲的誹謗言論,因此控告被告人誹謗。

原訟法庭

原訴時,被告人提出的主要論據,是涉案文章的文字不能理解為具誹謗性或根本沒有誹謗性,但並不成功。法官裁定被告人須分別向第一及第二原告人賠償港幣15萬元及150萬元一般賠償,另須向各原告人額外支付港幣75,000元的加重賠償。

上訴法庭:首次提到「可信度低」的論據

上訴時,被告人提出的論據之一,是原審法官裁定的賠償金額明顯過高。被告人認為,即使被告人覆述了一些嚴重誹謗原告人的言論,但一般《明報》讀者無疑會帶著適當程度的懷疑去看待有關言論。上訴法庭認為,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緊記,鑒於馬照聲的刑事紀錄,他作出誹謗言論時可能另有動機,而且該文章是報道馬照聲的言論,這一點在釐定賠償金額時必定是相關因素。因此法院裁定,將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獲得的賠償金額分別減至港幣5萬元及15萬元,並取消加重賠償。

終審法院

原告人向終審法院上訴,認為就法律原則而言,「可信度低」的論據不應獲接納,並要求恢復加重賠償。

終審法院重申,法律給予受誹謗者的損害賠償屬於補償性質,有三種功能:(1) 就其承受的不當對待討回一般補償性賠償;(2) 補償其聲譽損失,還其清白;及 (3) 顧及誹謗性言論對其造成的困擾、傷害及羞辱。釐定金額時,法院認為必須考慮個別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以確定適當的補償金額。

終審法院認為,按照常理,與權威或可靠人士作出的誹謗言論相比,由可信度成疑的人作出的相同言論,應該會對原告人的聲譽造成較少損害,帶來較少困擾,也較容易還他清白。除非受某些法律原則所限或礙於事實問題,否則可信度低絕對是減少賠償金額的重要原因。因此,終審法院維持上訴法庭的裁決。

加重賠償不適用於法團

終審法院拒絕原告人要求的加重賠償時補充指,法團與個人不同,並無感情可言,其聲譽只是商業資產,無論借用其高級人員或僱員或其他方式,都難言感到受傷害,因此不應獲得這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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