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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對霸王造成的損害有多大?

2016-07-01

霸王控告《壹週刊》誹謗的案件歷時數年,近日終於審結,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庭」)裁定霸王一方勝訴。然而,許多人對於霸王獲得的賠償金額之少感到奇怪,本文將解釋為何霸王申索的金額與法庭最終批准的賠償金額相差那麼大。


簡介

Bawang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 Limited, etc. v Next Media Publishing Limited  HCA1109/2010一案中,霸王透過兩家原告人公司(分別為霸王集團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及霸王集團在內地的一家全資附屬公司)控告《壹週刊》2010年刊登的一篇調查報導(「該報導」)中誹謗

該報導聲稱,正常使用霸王的洗髮水產品會令使用者不適甚至患癌。霸王因此控告《壹週刊》誹謗及惡意捏造,並要求賠償港幣6億元。霸王雖然勝訴,但法庭卻只批准賠償港幣300萬元。


法律責任

法庭裁定,《壹週刊》在刊登有關內容時未能證明內容真實(「正當理據」辯解),所刊登的內容並非真誠評論(「真誠評論」辯解),而且該報導亦不符合負責任新聞報導的標準(「為公眾利益而出版」辯解)然而,法庭認為《壹週刊》刊登該報導並非出於惡意,因此霸王只能成功控告《壹週刊》誹謗,而非未能成功控告其惡意捏造。


霸王的索償金額

霸王向《壹週刊》追討的誹謗賠償詳情如下:

  1. 霸王在內地及其他地方(包括香港)的業務及利潤損失,合共人民幣4.48億元;
  2. 該報導刊登後,霸王在香港及內地的公關及廣告開支,分別為港幣5,800萬元及人民幣700萬元;
  3.  因該報導而刊登公告的費用港幣4,652.50元;
  4. 霸王聲譽受損的賠償;及
  5. 懲罰性損害賠償。


不能追討內地以外的業務及利潤損失

法庭根據由來已久的「不容追討反射損失」(no-reflective-loss)原則,駁回霸王追討在內地以外的業務及利潤損失。根據該原則,即當一家公司蒙受損失時,只有該公司(而非其母公司或股東)可提出訴訟以追討損失法院指出,在內地以外蒙受業務及利潤損失的,實際上是兩家香港公司,該兩家公司是其中一名原告人的全資附屬公司,但卻奇怪地沒有加入為本案的原告人。因此,法院裁定霸王不能透過本案的原告人追討內地以外的損失。


不能追討內地的業務及利潤損失

至於霸王在內地的業務及利潤損失,法庭裁定,根據法律衝突原則,適用法律應為與發生損失及蒙受損失各方關係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因此法庭應採用內地法律來評估霸王的損失

法庭裁定,根據內地法律,霸王無權追討在內地的損失,因為《壹週刊》並無在內地銷售,霸王所追討的內地損失只是由於第三方轉載所致,而在內地法律下,原出版人無須就轉載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因此法庭裁定霸王不能向《壹週刊》追討在內地的損失。


其他聲稱的損失

法庭進一步駁回霸王追討的公關及廣告開支,因為法庭認為該等開支是無論如何都會產生的由於霸王控告《壹週刊》惡意捏造的申索被駁回,因此亦不能獲得懲罰性損害賠償。

因此,法院只批准霸王獲賠償因該報導以致需刊登公告的費用港幣4,642.50元,以及兩家原告人公司聲譽受損的賠償共港幣300萬元。


總結

由於霸王已撤回本案的上訴,因此原訟法庭的裁決屬最終裁決。本案說明了以下事情的重要性:(1) 了解在產生損失的地區中有關追討賠償的法規,及 (2) 確認有權根據訴訟地點的法律追討賠償的人士,並將該等人士加入為訴訟的原告人。就第一點而言,索償人應在訴訟前考慮不同地區的法院會如何詮釋產生損失地區的法律,以選擇提出訴訟的地點。而第二點似乎較為簡單直接,在訴訟前階段亦較易處理;正如判詞所指,法庭不明白為何霸王沒有把兩家實際蒙受損失的香港公司加入為本案的原告人(儘管《壹週刊》提交的抗辯書已提醒了霸王有關反射損失的原則,而霸王在考慮該抗辯書後已把其內地附屬公司加入為原告人)──這個決定說不定令霸王失去了數以百萬計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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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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