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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湖花園圍標案:大廈維修工程圍標的法律問題

2015-07-01

沙田翠湖花園的屋苑翻新工程索價26千多萬港元,天價的維修費用令一小業主譁然其後廉政公署的調查發現,天價維修工程的主因相信是由圍標賄賂導致。工程公司前東主丘瑞田被廉政公署控告串謀提供賄款約4,500萬港元,以換取翠湖花園及另外兩個屋苑/住宅樓宇維修工程的顧問及維修合約。


為何會圍標?

圍標是指多名參與投標過程的持份者作出事先約定,旨在製造對某參與者有利的結果由於樓宇維修工程涉及非常專門的知識,業主通常會聘請顧問公司為招標文件訂明要求,及協助業主評估承辦商是否具備所需資歷。典型的樓宇維修工程圍標集團涉及顧問公司、維修承辦商及物業管理公司的人員以及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而管理公司和法團主席通常是委聘顧問和挑選承辦商的關鍵人物。因此,有意獲得合約的顧問公司和承辦商可能會嘗試向管理公司和法團主席提供利益,以換取有利待遇。

圍標會招致多項民事及刑事責任,而本文將集中討論關於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的刑事責任。


起訴

丘瑞田(「」)被控以五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丘被指在翠湖花園的翻新工程中,與另外三名分別在不同顧問公司及維修工程承辦商工作的人士,串謀向項目管理公司兩名職員及法團主席,提供相等於該屋苑翻新總工程費用16% 作賄款,以換取該兩名管理公司職員及法團主席向他們提供關於項目的內幕消息,及協助他們取得翠湖花園的顧問及維修合約。


審視因素

由於翠湖花園一案剛剛進入司法程序,要詳細分析案件,目前言之尚早但我們可參考余寶亮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1-2003] HKCLRT 507一案,以了解法院就涉及向法團主席提供利益的賄賂罪行所考慮的因素。

余寶亮案與翠湖花園案均涉及向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主席提供利益。余寶亮(「」)被控以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 條。余向法團主席廖韻兒(「」)支付兩套約值港幣40,000元「土耳其希臘及埃及13天遊」的旅遊套票,作為她協助他取得電梯維修合約的報酬。余經裁判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6個月。

余在原訟法庭提出上訴,首先指下級法院錯誤地裁定廖是法團的代理人,因為《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並無訂明批出合約的權力屬於法團主席,亦沒有訂明在甚麼具體情況下主席會被視為法團的「代理人」。第二,余認為主席不應被視為「代理人」,因為她無權訂立對法團具約束力的維修合約。

張慧玲法官基於兩個理由駁回余的上訴。第一,法院指出,代理關係的關鍵在於「雙方之間有受信關係」。《建築物管理條例》清楚列明了法團的功能,及訂明主席是代表法團行事的人士。主席擔任受信職位,因此代理關係存在。第二,《防止賄賂條例》第11(2) 條訂明,收受利益的人即使「沒有權力、權利或機會」就其當事人的事務或業務約束其當事人,亦不構成免責辯護,因此即使廖不能在批出合約的決定上約束法團,她仍被視為代理人。


總結

翠湖花園圍標案無疑提醒了小業主要保持警覺,認真審視維修工程合約的招標過程是否公平持正余寶亮案亦正正提醒了一眾顧問公司和維修承辦商,向法團主席提供任何利益,而旨在維修工程中獲得有利考慮,很可能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因此,顧問公司和維修工程承辦商應檢討其標準招標程序和內部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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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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