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院以公司失去基礎為由頒令將上市公司清盤
簡介
最近在Re Klimvest plc [2022] EWHC 596 (Ch) 一案中,英國高等法院(「法院」)基於一個比較罕見的理由頒令將一家上市公司清盤——失去公司基礎(loss of substratum),即公司放棄其主要宗旨和目的。
背景
Klimvest Plc(「該公司」)於2019年1月出售其業務及資產,其後其唯一重大資產為約800萬英鎊的現金儲備。出售資產後,該公司的最大股東Klimt Invest SA(「第一答辯人」)要求該公司動用出售所得款項作出新投資,而非將在清盤中分派予股東。
Eric Duneau先生(「呈請人」)要求根據英國《1986年無力償債法》第122(1)(g) 條頒令該公司清盤,認為由於該公司已失去其目的或基礎,將該公司清盤屬公正公平。第一答辯人反對呈請,辯稱(其中包括)該公司並無失去其目的或基礎,因為該公司在出售資產前實質上已成為一間控股投資公司,公司的目的仍可透過該投資實現。
失去公司基礎的測試
在Cotman v Brougham [1918] AC 514一案中,Parker大法官解釋,一家公司是否可因失去基礎而被清盤,是公司與其股東之間公平問題。法院裁定,在判斷「失去公司基礎」這個理由是否成立時,主要會考慮以下因素:
- 首先識別公司的主要或首要宗旨或目的。
- 要成功提出「失去公司基礎」為清盤理由,公司至少必須實際上不可能實現其主要宗旨或業務活動,亦不可能建立類似業務來實現其主要宗旨。
- 即使技術上有可能實現公司的主要宗旨,但仍需考慮公司是否仍有意實現該宗旨,還是已放棄了該宗旨。
- 若法院信納公司成立時的業務主旨實質上已不復存在,即使大多數股東希望繼續經營公司,法院仍會發出清盤令,見Re Eastern Telegraph Co., Ltd. [1947] 2 All ER 104。
該公司主要宗旨有沒有改變?
在確定該公司的宗旨時,法院指出以下可能相關的資料:
- 首先是該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
- 所有投資者在投資前可取得的資料,特別是就公眾上市公司而言,例如招股章程、發售通函及資料備忘錄。
- 後來產生的材料,因為可能有一些廣為投資者所知、但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主要或首要宗旨或目的的變化或發展。
- 公司名稱。
除文件材料外,法院亦指出以下證人的證供有助識別該公司的主要或首要宗旨或目的:
- 與呈請人沒有直接關連的小股東,作供指該公司擬定的新目的是「一個新的不同說法」。
- 該公司的附屬公司員工,能夠「就該公司業務範疇及經營業務的目的提供有用證據」。
從案情來看,法院認為,該公司並無成為持有其附屬公司股份的投資工具,其主要或首要宗旨或目的並無根本上的改變,很大部分仍然基於原有的克隆技術,而其他重要部分至少與之有若干關連,並透過其控制的附屬公司經營與該公司互補的業務。
裁決
在確定該公司的主要或首要宗旨或目的後,法院裁定「失去公司基礎」理由成立,原因如下:
- 考慮到該公司的資產出售及該公司的特定業務性質,該公司已不可能或至少實際上不可能實現其首要宗旨或目的。
- 即使該公司能夠實現其首要宗旨或目的,但該公司出售資產及建議投資於有前景的科技公司是截然不同的業務。該公司「明顯放棄」了其原有宗旨或目的。
- 將該公司轉為私人投資工具,就是建議展開根本上不屬於或有別於可公平地被視為其股東一般意向或共同理解範圍內的業務,故要求股東違反意願繼續投資於這種相當不同的投機性業務並非公正公平的做法;因此,將該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
要點
「失去公司基礎」是一個門檻很高的清盤理由,因此在公正公平清盤中是頗為罕見的,而這宗近期裁決正好為這項法律原則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鑒於上述裁決,公司的大股東應注意,放棄公司原有的業務而採取從根本上不同的業務模型,可能會引致公司被清盤的風險。
香港法院會否跟隨此案例或如何處理類似案件,仍有待分曉。如果香港法院採納英國法院的做法,當掌握公司控制權的股東試圖從根本上改變公司業務時,少數股東將有更多反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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