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BVI公司的企業集團的稅務規劃注意事項
經濟實質法規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經濟實質法規(「經濟實質法規」)於 2019年實施後,從事相關活動的BVI法人實體必須將其管理及運營轉移至BVI或在其稅務常駐地區報稅。
純控股的BVI實體(僅產生股息收入及/或資本增益)一般較易符合經濟實質法規;但從事其他相關活動的實體則很可能選擇在其稅務常駐地區報稅。就此而言,香港因其低稅率及便於設立經濟實體而成為首選稅務管轄區之一。
從事知識產權業務的BVI實體應特別注意,因為一旦不符合規定,可能會受到較重的處罰。在經濟實質法規生效前,不少跨國企業會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包括BVI)設立持有知識產權的實體,以降低企業的整體實際稅率。然而,由於這些實體的知識產權業務通常並非在BVI成立或發展,因此在經濟實質法規實施後,他們可能很難證明以BVI為稅務常駐地區的合理性。
轉讓定價檔案
香港實體若達到兩個門檻,便須編製轉讓定價檔案,包括總體檔案、分部檔案及國別報告。第一個門檻是基於業務規模:
1. 全年總收入超過4億港元;
2. 總資產超過3億港元;或
3. 平均員工數目超過100人。
第二個門檻是基於關連方交易的金額。符合以下四項條件中任何一項的實體,便須編製轉讓定價檔案:
1. 財產轉讓(不包括金融資產/無形資產)超過2.2億港元;
2. 金融資產交易超過1.1億港元;
3. 無形資產轉讓超過1.1億港元;或
4. 任何其他交易(例如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開支、服務收入)超過4,400萬港元。
香港實體在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檢查自己是否達到上述門檻,並在利得稅報稅表的補充表格S2註明是否須編製總體檔案、分部檔案及國別報告。
管理層亦應緊記,如果公司未能應要求提供妥善的轉讓定價檔案,香港稅務局不但可作出行政處罰,而且有權就轉讓定價調整作出處罰,最高可達少收稅款的金額。
總結
世界各地的稅務法規不時變化,並可能對跨國企業產生重大稅務影響,因此專業的商界會計師應密切留意香港及國際最新稅務法規,定期審視其集團稅務規劃。如閣下在稅務規劃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本所的稅務專家團隊預約進行保密的初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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