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取用自己公司的資產隨時可能入獄

2014-04-01

簡介
有時候,特別在急需周轉的情況下,董事可能會試圖取用自己公司的資產,而這種行為往往涉及刑事責任。考慮到董事在公司身居高位,一經定罪,法院通常會作出重判。本文將以近期香港特别行政區 v 陳海林 DCCC 84/2011一案為例,作簡單說明。

DCCC 84/2011
被告人陳海林是英發國際有限公司(「英發」)的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他被指在向英發取得現金預支時作出若干行為及使用虛假文件來支持該現金預支,分別被控以一項欺詐罪名及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被告人亦被指使用英發獲得的貸款作個人用途,而被控以一項盜竊罪名。

控方案情
關於欺詐罪名,控方案情指,被告人透過向英發的助理財務總監、核數師及核數委員會作出欺詐性失實陳述,以從英發獲得多項現金預支,合共1,054萬港元。控方指被告人意圖欺詐,誘使英發的助理財務總監、核數師及核數委員會相信他的陳述,以致被告人獲得利益或英發蒙受不利或有蒙受不利之虞。

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方面,控方指被告人在助理財務總監要求提供支持現金預支的文件時,使用虛假文書,即英發與寶利萊有限公司(「供應商」)訂立購買雙面光粉紙的協議(「供貨協議」),及聲稱根據供貨協議購貨的訂金收據(「收據」)。

至於盜竊罪名,控方指被告人以英發的名義向香港信貸財務有限公司(「香港信貸」)獲得400萬港元的貸款,但卻將貸款用作其個人用途。

辯方案情
被告人聲稱現金預支是英發向他付還他代英發支付的款項。他表示,現金預支中的300萬港元是英發於2006年3月至7月翻新在內地全資擁有的廠房(「該廠房」)的費用,600萬港元是根據供貨協議支付的訂金。上述款款均以現金支付給被告人的哥哥、邱某及梁惠中(「梁」)。被告人又表示,其餘154萬港元是(經英發董事會授權)與內地部門聯絡和洽商的應酬費。

至於供貨協議,由於被告人預期雙面光粉紙的成本上升;被告人在他哥哥和他商量並獲他批准後,預先向哥哥付款,以向供應商購買雙面光粉紙。被告人聲稱他沒有與供應商直接交易,而供貨協議是他哥哥簽訂的;他聲稱自己只是在英發的核數師查問時,才知道供貨協議的存在。

至於從香港信貸獲得的貸款,被告人解釋,英發在業務倒退後有意投資於一個金礦,但由於英發業務倒退,銀行收緊信貸,英發只得向放債人借錢。被告人指英發的董事會同意獲取貸款,並將貸款所得的資金交由被告人處理。後來英發再無意投資金礦,被告人接管了投資項目,包括負責償還貸款。他解釋,由於該項投資可能影響英發的股價,所以要保密處理,連英發的職員也不知道。

證據分析
法院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而不接納被告人作出的多項聲稱,特別是:

1.         關於翻新該廠房,法院認為被告人的證供前後矛盾、罔顧後果地把墊付款項交給他哥哥、邱某及梁處理,加上文件紀錄欠奉,均令他的辯解成疑。此外,亦沒有任何相關控方證人見過聲稱在該廠房翻新時豎設的廣告牌。

2.         使用被告人的預支款項來向供應商購買雙面光粉紙,有違英發的採購程序及違反常識。供貨協議是一份重要協議,理應儲存在檔案室,英發沒理由向一間從無業務往來的新供應商購買這麼大批雙面光粉紙。法院亦認為,供應商根本無法按照聲稱的供貨協議供應2,000噸雙面光粉紙予英發。

3.         法院認為,從英發在關鍵時間的財務狀況來看,很難相信英發會考慮投資金礦。法院又認為,英發是一間上市公司,若說它以高達年息48% 的利率向香港信貸借款,這個說法相當可疑。法院並未發現英發會計部存有該400萬元借款的有關文件。被告人亦被發現利用了該筆貸款中的310萬港元來償還個人債務,但用來償還貸款的款項卻是來自英發的,這與他聲稱款項來自他本人的說法有矛盾。

定罪

欺詐罪名
法院裁斷,根本沒有聲稱翻新該廠房及與供應商訂立的供貨協議這兩回事。被告人明知而作出該等虛假陳述,構成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條例》第16A條界定的欺詐。

使用虛假文書罪名
法院裁斷,被告人使用明知屬虛假的供貨協議及收據,誘使助理財務總監相信其為真實並交予核數師,誤導他們的會計及審計工作。

盜竊罪名
由於貸款是以英發的名義向香港信貸取得的,它屬於英發所有。被告人使用貸款中的310萬港元償還他的個人債務,即挪用了屬於英發的財產。另用來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款項,全部來自英發。在此情況下,被告人被裁定為有意圖永久剝奪英發的財產。按照一名合理、誠實的人的準則,被告人的行為不誠實;而被告人接受過高深教育,社會經驗豐富,他必然知道他的行為是不誠實。因此,被告人被裁定4項罪名全部成立。

判刑
法院量刑時,考慮到被告人違反了英發對他的信任、他在英發身居高位,以及四項罪名涉及的時間長、金額大,就欺詐罪名及使用虛假文書罪名分別判處他監禁62個月及44個月,同期執行,至於盜竊罪名,則判處他監禁52個月,其中12個月與其他罪名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監禁74個月。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criminal@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快速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