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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分銷商在推銷證監會認可基金時 提供額外回報及其他服務或安排發出通函

2024-05-30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最近發現,有分銷證監會認可基金的中介人(分銷商)一直在提供額外回報或其他獎勵,導致客戶可能無法妥善考慮有關基金的風險和特點。

有見及此,證監會於20231024日發出通函,概述證監會觀察到的情況,並提醒中介人注意基金分銷商應遵守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包括關於「結構性產品」的規定、推銷個別投資產品時不得提供贈品的規定以及關於禁售期和交易頻率的規定。

證監會最近的觀察

證監會最近觀察到,有些分銷商(通常透過網上平台)在推廣證監會認可基金時,提供或施加基金銷售文件所載的產品特點以外的額外或獨有的特點或限制,例如保證回報禁售期

這些證監會認可基金及服務通常是透過進取和高調的市場推廣計劃向公眾推廣的。

保證回報

禁止未經許可推廣銷構性產品

正如上文所述,在某些個案中,分銷商在推廣證監會認可基金時會提供額外的「保證回報」等特點。這些「保證回報」通常包括:

1.       投資者所投資的相關基金的實際回報(即基金回報);及

2.       為彌補基金回報與分銷商提供的保證回報率之間的差額而給予的額外回報。

 

證監會在通函中指出,如果給予投資者的回報乃參考任何證券(包括基金)的價值變化來釐訂,該等保證回報安排便可能構成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下的「結構性產品」。

如果有關安排確實構成「結構性產品」,除非獲證監會認可或豁免,否則任何人如發出屬或載有邀請香港公眾訂立或要約訂立任何結構性產品的廣告、邀請或文件,均構成該條例第103條下的罪行。

不具保本特點的證監會認可基金,均須在其銷售文件中註明基金不具有該等特點,及投資者可能無法取回其投資本金。故此,分銷商額外提供的任何保證回報,均可能會令人誤以為該等回報是由有關基金提供的。

推銷個別投資產品時不得提供贈品

並非所有保證回報都必定會構成該條例所指的「結構性產品」。然而,證監會仍提醒分銷商應留意另一項監管規定,即《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3.11段,因為該等保證回報可能會被視為不應提供予投資者的贈品。

《操守準則》第3.11段規定,分銷商在向客戶推銷個別投資產品時,不應提供任何贈品(費用或收費折扣除外)。

證監會重申,這項規定旨在避免投資者因贈品而分散注意力,以致沒有充分考慮特定產品的特點及風險。如禮品的送贈方式是和某一類投資產品有關,例如就若干類別的基金或由若干基金公司推出的基金送出贈品,那麼這些贈品將受這項規定所限,因為投資者可能會因而被分散注意力,以致沒有充分考慮這類基金的獨有特點和風險。

鑒於上述的疑慮,分銷商在銷售或推銷基金時,不應違反該條例第103條或《操守準則》第3.11段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相關銷售文件所載的產品特點以外的額外回報或其他獎勵。

禁售期及交易頻率

在分銷證監會認可基金時,有些分銷商對其客戶的投資施加禁售期,或降低基金的交易頻率。例如,儘管基金提供每日交易安排,但客戶只獲准每周或每月進行贖回。

根據《操守準則》第1項一般原則(誠實及公平),分銷商在提供服務時,應以誠實、公平和維護客戶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的態度行事。他們不應限制客戶依照基金銷售文件訂明的交易頻率贖回其基金投資的權利,因為有關限制將局限客戶因應市況或個人情況變化作出有效和及時的投資決定的能力。

證監會明白分銷商可能基於行政效率而制訂不同的基金交易程序或截止時間,但證監會仍期望分銷商在替客戶買賣基金時,盡力按照基金銷售文件內訂明的基金交易頻率行事,不要降低基金的交易頻率。

其他市場推廣問題

在一些不帶有任何保證回報率的個案中,分銷商以顯眼的方式註明有關服務具有定期支付或派付利息的特點,但這些利息實際上源自有關基金的實際回報。證監會提醒中介人在編製邀請及廣告推廣其服務時,應確保當中不會載有任何具誤導或欺騙成分的資料,而且必須符合《操守準則》第2.3段的規定。

如分銷商在廣告中強調其服務的財務回報,實際上是源自相關證監會認可基金的實際回報,則該等廣告的編製方式應符合證監會《適用於根據產品守則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廣告宣傳指引》下的原則。具體而言,該等服務的廣告應避免令人誤會,以為相關服務或有關基金只會帶來正面或保證回報,而沒有任何虧損的風險,亦不應將此等服務與現金存款相提並論,暗示有關服務是類似存款的安排,或表示有關服務是或相等於銀行存款或儲蓄。

總結

上述通函強調中介人在推廣證監會認可基金時應注意的監管規定。提供額外回報或其他獎勵的中介人尤其應注意上述規定,以免違反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如有疑問,徵詢專門辦理基金事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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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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