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的投資者識別碼制度進行諮詢
簡介
於2023年,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市場成功推行了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在此基礎上,證監會有意將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擴大至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市場。證監會建議的「衍生工具市場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擬議制度」)涵蓋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交易系統(「期交所交易系統」)買賣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及股票期權(統稱「期貨及期權合約」)。證監會希望透過擬議的制度,加強監管監察、偵測市場失當行為,並使香港與國際準則及全球最佳常規看齊。
擬議制度的範圍及好處
擬議制度的範圍包括:(a) 在期交所交易系統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不包括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及 (b) 指定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1],包括作為主事人或代表客戶在期交所交易系統買賣期貨及期權合約的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
根據擬議制度,相關客戶(「相關客戶」)的身分必須披露。相關客戶通常是已經或有意透過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的交易帳戶就期貨及期權合約發出交易指令的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直接客戶。下表說明在不同情況下誰是相關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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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
擬議制度下的相關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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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自營交易指令 |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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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令是經由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中介鏈傳遞 |
中介鏈中最後一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直接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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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帳戶 |
與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交易帳戶的法律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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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集體投資計劃) |
取決於透過其發出交易指令的交易帳戶的持有人是哪個實體: · 如基金經理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交易帳戶被用以發出交易指令,則該基金經理為相關客戶。 · 如交易指令是透過以集體投資計劃名義持有的交易帳戶發出,則該集體投資計劃被視為相關客戶。 |
擬議制度預期將提高證監會識別投資者、監察可疑交易行為及偵測潛在失當行為的能力。此外,由於擬議制度能夠識別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市場的參與者並追究其責任,因此有助遏止欺詐活動及操縱行為。
建議運作模式
在擬議制度下,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必須:
1. 確保券商客戶編碼(BCAN,一個獨一無二的識別碼)已編配給已經或有意在期交所交易系統上就期貨及期權合約發出交易指令的相關客戶;
2. 確保已向每名相關客戶取得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連同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一併提交到由港交所維護的中央數據資料庫;
3. 確保相關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已包括在每項期交所交易系統交易指令的資料內;及
4. 採納適當的資料私隱及保安措施,以保障資料的收集、傳送及儲存,包括遵循適用的資料私隱法例,就收集及處理相關客戶的個人資料取得他們的明示同意。
實施時間表及展望
證監會建議於2028年第一季推行擬議制度,以配合期交所推出領航星衍生產品平台(「該平台」)的時間。此安排旨在盡量減少對運作造成干擾,避免多次系統升級的需要,並在該平台投入運作後進一步改善擬議制度流程的實施。
擬議制度旨在提供有效的監管及提高透明度,同時在香港的衍生工具市場保障客戶私隱及盡量減少繁複的行政工作。擬議制度預期將提高偵測及應對市場失當行為的效率,從而維護市場廉潔穩健並增強投資者信心。諮詢期將於2025年12月22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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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i) 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與股票期權有關)或第2類受規管活動(與期貨合約或其他期權合約有關)獲發牌或註冊並進行期貨及期權合約的自營交易;或 (ii) 就透過為另一人(客戶)開立和維持的帳戶發出的交易指令而向客戶提供期貨及期權合約經紀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