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香港有接納戲仿作品的空間嗎?

2013-07-31

背景
2011年6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草案」)以修訂《版權條例》(第528章),以便擴大在數碼環境中對版權作品的保護。草案其中一項修訂,是建議賦予版權擁有人一項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以任何電子方式傳播其作品。由於在草案的建議下,戲仿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因此該草案引起廣泛公眾關注和爭議,結果不能在2012年通過。

2013年7月11日,政府就版權制度下戲仿作品的建議處理方法,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本文將概述香港及其他地區目前的法律如何處理戲仿作品,以及政府在諮詢文件中提出的三個方案。 

甚麼是戲仿? 

世界各地對於戲仿(parody,俗稱惡搞)並無劃一的法律定義。戲仿泛指仿效或包含他人作品(通常是版權作品)的若干元素,以達到詼諧或批判效果的作品。香港常見的戲仿作品包括把政治人物的圖像併合到現有的新聞照片或電影海報、為流行曲譜寫新歌詞及把電視劇或電影的片段改編為與時事有關的內容。 

香港目前的法律規定 

根據現行版權制度,只有包含版權作品實質部分(從「質」而非「量」來說)的戲仿作品,才構成侵犯版權;而符合以下任何豁免情況的戲仿作品,亦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1.          戲仿作品已取得版權擁有人同意,例如透過適當的「共享創意」特許[1] 獲得授權;

2.          戲仿作品使用了版權期限已屆滿的公共領域作品來製作[2];及

3.          在符合若干指定條件下,戲仿作品屬於公平處理版權作品,用作教育、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等用途。  

任何人製作的侵權戲仿作品若不屬上述豁免範圍內,都可能須負上民事責任。此外,任何人在任何貿易或業務中向公眾分發侵權戲仿作品,或分發侵權戲仿作品而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利益的程度,則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 

外國的處理方法 

不同司法管轄區對戲仿作品的處理各有不同。澳洲及加拿大已就公平處理戲仿及諷刺作品訂定版權豁免,但並無在法例中界定有關詞彙。澳洲法院會以客觀方式評估何謂「公平」,相關因素包括侵權材料是已發表還是尚未發表,材料的性質及用途,能取得版權擁有人允許的可能性,以及材料是否以不正當方法取得。

英國現時的版權法例並無就戲仿作品提供任何具體豁免,但英國政府已決定就戲仿作品、滑稽作品(caricature)和模仿作品(pastiche)訂定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3]

美國沒有就戲仿作品提供具體的版權豁免,但有開放式的公平使用豁免條文,豁免為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或研究等目的而作出的行為。 

三個方案 

在諮詢文件中,政府就戲仿作品的處理方法提出了以下三個方案: 

方案1:澄清 

方案1是澄清《版權條例》現有的「損害性分發罪行」及建議的「損害性傳播罪行」的刑事制裁條文。政府建議,在評估經濟損害的程度時,法院應採用「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測試,並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包括作品的性質、分發/傳播的模式及規模,以及戲仿作品的分發/傳播會否構成原作品的替代品。 

方案2:刑事豁免 

方案2是訂定刑事豁免,指明戲仿作品不屬現有的「損害性分發罪行」及建議的「損害性傳播罪行」的範圍內。只要符合若干指明條件,分發及傳播戲仿作品便不會招致刑事責任。政府邀請公眾就豁免事項、戲仿的定義及指明條件提出意見。  

方案3: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 

方案3是就戲仿作品訂定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只要屬公平處理的行為,製作、分發及傳播戲仿作品均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責任。法院在裁定行為是否「公平」時所需考慮的因素,將以非盡列的方式列舉於條例中,例如,法院須考慮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該作品的性質;就該作品的整體而言,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的影響。 

總結 

隨著戲仿作品近年在香港越來越普遍,版權擁有人的合法利益與其他公眾利益(例如言論自由)之間實在需要取得適當的平衡。戲仿作品在網絡世界的傳播快速、廣泛,相信這個議題會繼續受到公眾關注和激烈辯論。



[1]     「共享創意」特許是由「共享創意」這個組織設計的一套特許,供版權擁有人用來授權他人根據若干既定的條件及條款使用其作品。 [2]     除了若干例外情況,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版權,將自其作者離世該年(公曆年)年終起計的 50 年後屆滿。 [3]     在風格上仿效先前作品的作品。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知識產權及科技部門: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楊先恒
楊先恒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楊先恒
楊先恒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