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依靠法律援助署評核你的法援申請?未必可靠!

2014-03-01

簡介

法律援助是尋求公義的基本保障。在Chung Yuk Ying v the Registrar of High Court [2013] HKCU 2449一案中,原訟法庭批評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未有採用正確的測試來評核原告人的案情,導致原告人的法律援助證書被取消。本文將概述香港的法律援助計劃。


香港的法律援助計劃概覽

香港的法律援助計劃分為民事及刑事兩種,下文將集中講述民事法律援助。要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同時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

經濟審查

《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制定的經濟審查,確定申請人的財務資源有沒有超過普通法律援助或輔助法律援助的合資格限額。目前,普通法律援助計劃及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合資格財務資源上限分別為港幣269,620元及港幣1,348,100元。

在以下情況下,法援署可拒絕批出法律援助:

  1. 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相關財務資格規定上限;
  2. 申請人為符合法律援助資格而處置了任何資產;或
  3. 申請人為符合法律援助資格而沒有盡力賺取收入。

案情審查

案情審查旨在確保公帑不會被濫用作沒有勝算的訴訟。案情審查包括法律理據和合理性兩方面。

申請人必須證明有合理的理由提出、抗辯、反對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方可獲批法律援助。Ngugen Trong Son v Director of Legal Aid LAA No. 20/1999一案裁定,申請人無須令法院信納事實問題的裁斷較大機會有利於申請人,但須令法院信納申請人有合理的機會,而非憑空臆測的機會,審訊時法院作出的事實裁斷會對申請人有利。

在Chung Yuk Ying一案中,法援署沒有採用合理勝訴機會測試,而是不當地採用了過半成功機會測試,來評估原告人的案情。

除了要有合理的勝訴機會,申請人還必須令法援署信納其法律援助申請是合理的。因此,如果申請人從訴訟中只能獲得微不足道的好處,或者該類法律程序通常不會聘用律師,則可能不獲法律援助。

申請人需作出財務分擔嗎?

申請人可能須向法援署支付分擔費,金額視乎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而定。

如果申請人無須支付分擔費,或分擔費不足以支付法援署的費用及開支,法援署可從法律程序中收回或保存的財產收回所產生的費用及款項或不足之數。

取消或撤回法律援助

在指明情況下,法援署可取消或撤回已向受助人批出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可在以下情況下被取消:

  1. 受助人須支付的分擔費或款項逾期未付超過30日;
  2. 受助人要求不合理地進行或繼續法律程序;
  3. 受助人未能向其律師或大律師提供妥當進行案件所需或適合的協助;
  4. 受助人的財務狀況改變,從而超過有關財務資格規定上限;或
  5. 受助人連續六個月以上不在香港。

假如受助人已再沒有合理的理由提出、抗辯或成為法律程序的一方,或受助人繼續接受法律援助屬不合理,則必須取消法律援助。

受助人如有以下情況,法律援助將被撤回:

  1. 提供資料時明知而作出虛假聲明或陳述;
  2. 未有全面而真實地披露其財務資源;
  3. 未有報告其財務狀況的任何變更;或
  4. 未有按規定出席會面。

法援署在取消或撤回法律援助前,必須給予受助人解釋為何不應被取消或撤回法律援助的機會。


總結

法援署在Chung Yuk Ying一案採用錯誤的測試進行案情審查,可見法援申請人應對香港的法律援助計劃有深入的認識,以確定其法援申請獲適當評核。如有疑問,應徵詢法律意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4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快速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