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近期就一宗樓宇維修圍標案件採取執法行動
簡介
於2026年3月25日,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控告6間業務實體及12名人士,指控他們在多項樓宇維修工程招標中圍標。
背景
於2024年1月,競委會接獲廉政公署轉介,指一個新出現的圍標集團涉嫌在多項樓宇維修工程的招標中作出貪污及反競爭行為。競委會與廉政公署其後於2024年4月及 8月兩度採取聯合行動,搜獲足以向審裁處起訴有關人士的關鍵證據,該集團相信現已瓦解。
競委會指出,該圍標集團涉嫌於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在全港8個地區至少11個屋苑或大廈的維修工程招標期間作出反競爭行為,涉及合約價值估計合共近7億港元。該圍標集團據稱包括一名「集團主腦」以及多名中間人及工程承辦商人員。
競委會指出,集團主腦會先物色目標樓宇工程項目,然後在各項招標中指派不同承辦商為「主角」(集團預設的中標者)或「幫手」(負責提交標書作掩護),再由主腦及中間人準備「功課」(入標價格指示,準確至個位數)分發給承辦商,使「主角」的入標價屬集團內最低價格。案情資料引述的內部通訊顯示,該圍標集團的成員以暗號溝通,商討需要多少「功課」,而且集團的目標並非「以低價中標」,而是把合約金額抬高,並「利用不法手段,佔據全港樓宇維修市場25%佔有率」。
競委會的案情指出,上述安排構成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或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
法律程序
向審裁處尋求的濟助
競委會向審裁處申請命令,包括宣布涉案6個業務實體及11名人士違反第一行為守則,並要求對他們判處罰款及對6名人士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
根據《競爭條例》,審裁處可對業務實體判處罰款,每項違例事項的罰款金額最高可達該業務實體在香港的年度營業額10%,最長可達 3 年;審裁處亦可命令個別人士支付罰款或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最長為期5 年。
刑事執法及不合謀投標確認書
另外,個別人士亦被指在競委會調查期間,未有遵從競委會的強制權力提供資料,因而可能觸犯了《競爭條例》第52及54條訂明的刑事罪行。競委會已將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
此外,部分涉案承辦商在投標時簽署了由競委會編製的「不合謀投標確認書」,他們亦有可能因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串謀欺詐的刑事罪行。
總結
從本案可見,競委會一直重視採購市場(尤其是樓宇維修行業)的合謀行為,並就此與廉政公署及其他執法部門緊密合作。本案提醒了承辦商、顧問及物業管理公司,圍標可導致嚴重的民事責任及潛在刑事責任,因此務必為處理投標的人員提供適當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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