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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及郭氏兄弟涉貪案(二)

2014-12-01

繼我們早前〈許仕仁及郭氏兄弟涉貪案(一)〉一文,此案近日已審結,本文將討論本案的結果及有關法律問題。

經過長達131日的審訊,香港自1997年回歸以來最大宗的貪污案件終於審結,陪審團用了五日才就裁決達成共識,可見此案的複雜。在討論裁決之前,我們先重溫此案的背景及案情。

背景
在本案中,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被指由2005年剛上任前至2007年離任後不久,透過中間人陳鉅源及關雄生,合共收受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新鴻基」)當時的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兩兄弟支付約370萬美元(2,870萬港元)的款項,於2012年被廉政公署揭發。各被告人並無否認該等付款,但就付款目的提出爭議。各被告人聲稱,2005年的付款是根據新鴻基與許仕仁的顧問合約的口頭補充協議而作出的付款。我們在先前的文章已談及,許仕仁當時身居政務司司長之要職,肩負重大責任,一旦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後果嚴重。

陪審團的裁決
陪審團經過五日四夜長達45小時的退庭商議,最終得出以下裁決:

 
許仕仁
郭炳江
郭炳聯
陳鉅源
關雄生
第一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許仕仁被指於2000至2003年出任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執行董事期間,接受忠誠財務提供免費入住的單位及兩項150萬及90萬港元的無抵押貸款,藉此與新鴻基商議一份顧問合約,但許仕仁並無向積金局披露
罪名成立
監禁1年半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第二項控罪: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許仕仁被指在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身為政務司司長而透過飛騰財務收取郭炳江500萬港元,以換取他優待新鴻基
罪名
不成立
罪名
不成立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第三項控罪: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許仕仁被指在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身為政務司司長而收取新鴻基412.5萬港元,以換取他優待新鴻基
罪名
不成立
不適用
罪名
不成立
不適用
不適用
第四項控罪:提供虛假資料 許仕仁被指在一份日期為2005年4月25日的會計文件中提供虛假資料,以證明他聲稱第三項控罪所指的412.5萬港元是新鴻基向他支付的特別花紅
罪名
不成立
不適用
罪名
不成立
不適用
不適用
第五項控罪: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許仕仁被指在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期間,收取郭氏兄弟、陳鉅源及關雄生850萬港元
罪名成立
監禁6年
罪名成立
監禁6年及
罰款50萬港元
罪名
不成立
罪名成立
監禁5年及
罰款50萬港元
罪名成立
監禁4年
第六項控罪: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許仕仁被指在2005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身為政務司司長而未有向政府申報或向政府隱瞞忠誠財務向他提供的300萬港元無抵押貸款
罪名成立
監禁1年半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第七項控罪: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五名被告人全部被指在2005年6月30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間向公職人員提供或以公職人員身分接受1,118.2萬港元的利益
罪名成立
監禁6年
罪名
不成立
罪名
不成立
罪名成立
監禁5年及
罰款50萬港元
罪名成立
監禁4年
第八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許仕仁被指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期間,身為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而未有披露或隱瞞從陳鉅源及關雄生收取的1,118.2萬港元
罪名成立
監禁6年並交還1,118.2萬港元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實際刑期*:
監禁7年半
監禁5年及
罰款50萬港元
不適用
監禁6年及
罰款50萬港元
監禁5年

* 已減去部分控罪同期執行的刑期及求情後減刑

裁決自相矛盾?
據傳媒報道,郭炳江和許仕仁的在庭上指他們之間曾訂立口頭協議,由許仕仁以每年1,500萬港元的顧問費向郭炳江提供顧問服務,而兩人聲稱第二項控罪的500萬港元及第五項控罪的850萬港元是根據該顧問協議支付的款項。那麼,他們被裁定第五項控罪成立但第二項控罪不成立,看來似乎是自相矛盾。

此外,第七項控罪除了許仕仁外,只有關雄生及陳鉅源罪名成立,郭氏兄弟則脫罪。可能有人會認為,關、陳二人要是未得上司(即郭氏兄弟)同意,是不會擅自為新鴻基向許仕仁支付1,118.2萬港元的。主審法官麥機智法官在判刑時簡略提到這一點,認為陪審團就第七項控罪的裁決跟他給予的指示並無抵觸。麥機智法官進一步指出,陪審團裁定郭氏兄弟罪名不成立的其中一個可能原因,是陪審團認為關、陳二人有份串謀向許仕仁行賄,但卻無法肯定他們如何及何時取得款項向許仕仁行賄。

雖然如此,但應注意的是,在設有陪審團的審訊中,陪審團只需將裁決結果告知法院,無須解釋如何或為何得出該裁決,因此任何人(包括主審法官)都無法知道裁決背後的確切原因。陪審團也許有充分理由或證據支持其作出的裁決,但可以預料,這樣看似自相矛盾的裁決可能會成為上訴理由。

預料提出上訴
撰文之際,除了許仕仁外,其餘被告人均表示有意就定罪出上訴。由此看來,本案應該還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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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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