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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及郭氏兄弟涉貪案(一)

2014-06-01

近期報章大幅報道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郭炳江、郭炳聯兄弟涉嫌貪污的案件。本文將談論三人所面對的控罪的相關法律問題。


基本原則

我們在早前的〈曾蔭權有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文中,探討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基本法律原則。簡單來說,一名公職人員如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就其公職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即觸犯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該不當行為可以是切實作出的行為,也可以是沒有履行的職責(可能是蓄意疏忽),而且必須是嚴重和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在判斷該不當行為的嚴重性時,法院須考慮該職位和任職者的職責、其履行的公共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其偏離該等職責的性質和程度。

任何人如與另外一名或多名人士協議作出某些事情,而該等事情會構成當中最少其中一人觸犯罪行(或若非出現令觸犯罪行變為不可能之的事,便會觸犯罪行),該等協議人士即串謀觸犯該罪行。


控罪

許仕仁被控多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串謀作出不當行為的罪名,包括被指他在擔任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行政總監期間,接受新鴻基地產(「新鴻基」)提供免費入住禮頓山兩個相連豪宅單位,以換取他為新鴻基提供顧問服務。許仕仁面對的其他指控包括:收取新鴻基郭炳江、中間人新鴻基執行董事陳鉅源以及與許仕仁自小相識的關雄生數以百萬元的款項,以換取新鴻基獲得「有利的對待」,以及隱瞞或不向政府申報他就其公職收取了郭氏兄弟、陳及關數以百萬元的款項。他更被指向郭氏兄弟洩露政府關於馬灣項目的機密資料,以及在以政務司司長身分處理西九文化區項目時,因同時在參與投標的新鴻基擔任顧問,而涉嫌有利益衝突。

而郭氏兄弟、陳鉅源及關雄生則被控以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審視因素

現階段要就許仕仁及郭氏兄弟在事件中的參與下定論,實在言之尚早。不過,法院在判斷許仕仁及郭氏兄弟有沒有觸犯罪行時,大致上會考慮以下因素。首先,許仕仁身為公職人員,身居政務司司長的要職,已屬關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法律所處理的範圍。第二,法院會從許仕仁的職位所涉及的責任,來判斷他從郭氏兄弟及中間人收取款項的嚴重程度;以他的職位而言, 他應該有非常正直的品格和應避免利益衝突,如果他面對的事實指控屬實,則很難證明他達到這個要求。觀乎各方之間的資金流動,許仕仁被指作出的不當行為、收取的數以百萬元款項、沒有作出披露以及同時擔任政務司司長和新鴻基顧問,很大機會被視為嚴重及蓄意。

由於交易是雙向的,假如許仕仁被裁定罪名成立,郭氏兄弟及他們的同謀當然也難以洗脫串謀犯罪的罪名。


密切注意

經過多宗公職人員涉嫌行為失當的事件,香港市民自然十分關注這宗案件的發展。案件結果如何暫時不得而知,暫時請密切留意我們的通訊,了解案中的證據以及是否全部罪名均可成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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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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