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的《市場探盤指引》概覽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推出的《市場探盤指引》(「該指引」)已於2025年5月生效。該指引就持牌人及註冊人應如何與機構投資者進行交易前諮詢制定了清晰的監管要求。「市場探盤」是指在某項交易公布(如有)前,為了評估潛在投資者對某項潛在交易的意向,及協助釐定與該項交易有關的條款和細則(例如其潛在的時間安排、規模、定價、架構及交易方法),而與潛在投資者溝通的資料或消息。市場探盤通常是就資本市場交易(例如私人配售及「大手交易」)而進行的。
該指引中的重要詞彙
在探討該指引的主要規定前,應首先了解該指引中使用的重要詞彙的定義:
· 披露人:一般是就一項潛在交易代表市場探盤受益人(即發行人或在第二市場出售或買入其股份的現有股東)向潛在投資者進行探盤的賣方經紀。
· 接收人:一般是在某項潛在交易中被披露人視為潛在投資者並向其進行探盤的買方公司。
· 市場探盤中介人:指披露人及接收人。
· 市場探盤受益人:一般指客戶、發行人或在第二市場出售或買入股份的現有股東。
· 市場探盤資料:一般指在市場探盤的過程中獲市場探盤受益人交託的機密資料或消息。
同時適用於披露人及接收人的核心原則
該指引列出以下四項同時適用於披露人及接收人的核心原則:
1. 處理資料或消息:市場探盤中介人應實施及維持穩健的機密資料保護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功能及實體分隔屏障、清晰的資料流程,以及按照「有需要知悉」基準僅供獲授權人員取覽資料。
2. 管治:市場探盤中介人應設有穩健的管治及監督安排,以確保其市場探盤活動受到有效的管理層監督。該等安排包括:(i) 高級管理層對監督市場探盤及其相關的風險及結果承擔整體責任;(ii) 為市場探盤設立適當的管治安排;(iii) 指定某委員會或某(些)人士負責監察市場探盤,並清楚地界定角色、職責及匯報架構,以支援高級管理層的監督;及 (iv) 制訂和實施適當的管理及監督流程、程序及監控措施,以確保將與市場探盤有關的事宜從速提請高級管理層和指定的委員會或人士注意以作出檢視,並採取跟進行動。
3. 政策及程序:市場探盤中介人應設立及維持有效而穩健的政策及程序,訂明市場探盤的處理方式和要求。該等政策及程序應以書面方式記錄在案,定期予以檢討並在有需要時更新。
4. 審查及監察的監控措施:市場探盤中介人應設立有效的程序及監控措施,以監察和偵測可疑行為、懷疑失當行為、不當或未經授權的披露、不當使用或洩漏市場探盤資料,以及不符合市場探盤內部指引的情況。
對披露人的具體規定
該指引列出了以下關於披露人的具體規定:
· 進行市場探盤前的程序:在進行初步市場探盤前,披露人應向市場探盤受益人取得協議或徵求同意,及按個別情況事先釐定一套標準的披露資料或消息、合適的市場探盤時間(盡量接近交易展開時間及交易時段以外),以及為評估意向而合理需要的合適數目接收人。
· 使用經授權的通訊途徑:披露人只應使用獲高級管理層或法律及合規部授權的通訊途徑來進行市場探盤。如透過電話進行市場探盤,披露人應使用電話錄音系統。
· 標準化文稿:在進行市場探盤通訊時,披露人應採用經高級管理層或法律及合規部預先批准和定期審閱的標準文稿。有關文稿應至少包括表明有關通訊屬市場探盤的開場白,以及向接收人或其他潛在投資者徵求同意。披露人在取得所有相關同意後,應盡快向有關接收人或其他潛在投資者提供一份書面確認,當中概述其市場探盤通訊中所涵蓋的有關內容。
· 備存紀錄:披露人應將與其市場探盤相關的紀錄以易於取覽的方式保存不少於2年。該等紀錄一般包括:向市場探盤受益人取得的協議或同意;已告知披露人其不欲接收任何市場探盤的接收人名單;市場探盤的語音、視像或文字紀錄;透過沒有紀錄的通訊途徑進行的市場探盤的書面會議紀錄;及管有市場探盤資料的所有內部及外部人士的名單。
對接收人的具體規定
根據該指引,接收人應該:
1. 授權對其內部政策具備充分認識的人士接收及處理市場探盤,以及在獲披露人為市場探盤的目的而接洽後,告知披露人有關安排;
2. 告知披露人其是否有意就所有潛在交易或特定類別的潛在交易接收披露人的市場探盤;及
3. 在披露人沒有指明有關通訊是否市場探盤的情況下,作出合理的努力以核實其是否管有市場探盤資料。
不遵守該指引的後果
該指引並無法律效力,也不應把它解釋為凌駕於法律規定。雖然不遵守該指引並不會導致在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訴,但仍不應忽視遵守該指引的重要性,而且該指引在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如法庭覺得該指引的任何條文與法律程序中產生的任何問題有關,則可在裁定該問題時考慮有關條文。此外,不遵守該指引可能會導致證監會考慮到,有關人士沒有遵守條文的行為會否對該人士繼續獲發牌或註冊的適當人選資格構成負面影響。證監會在考慮某人是否沒有遵守本指引時,會採取務實的態度,並顧及一切有關的環境因素,包括有關市場探盤中介人的規模及其高級管理層就此執行的任何補救措施。
總結
該指引為市場探盤中介人訂立了清晰而全面的標準。遵守本指引不能代替履行與內幕交易有關的法例及規例的責任,也並非不履行有關責任的抗辯理由。任何參與市場探盤的人士仍須遵守與內幕交易有關的法例及規例。市場探盤中介人應建立及改善其制度、監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完全符合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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