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在婚姻訴訟中,法院在甚麼情況下會對晦澀的財務披露作出不利推論?

2026-07-30

簡介

M, DA v M, VD (formerly known as KSH) HKFC 37是一宗涉及巨額財產的離婚訴訟,妻子提出訟費申請,而丈夫的財務披露前後矛盾、含糊不清。黃禮榮法官的裁決提醒我們,假如當事人對財務狀況的陳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法院可以不受表面披露內容所限,而對當事人的真實財務狀況作出不利推論。

背景

雙方結婚約25年,於2021年分居。妻子在婚姻期間大部分時間是家庭主婦,而丈夫是成功商人,也是家中經濟支柱。在婚姻期間,丈夫在香港及海外多個地區建立了廣大的私人公司網絡,業務涵蓋快速消費品貿易、物業投資、停車場管理、共享辦公空間及倉儲等領域。

妻子申請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待決期間贍養費」)及訟費安排,以支付訟費。就待決期間贍養費的申請,雙方以每月約123,755港元達成和解;訟費安排的問題則須由法院審理。

法律框架

法院引用了Currey v Currey (No 2) [2007] 1 FLR 946及 HJFG v KCY [2012] 1 HKLRD 95這兩宗案件所確立的訟費安排原則。申請人必須提供充分詳細的預期訟費明細,更重要的是,必須證明無法合理地透過其他途徑(包括動用現有資產、借貸或申請公共資助)獲得法律服務。然而,即使符合了這項門檻,法院仍有廣泛的酌情權,並可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當事人的行為、相稱原則以及訟費安排的期間。

丈夫的披露

丈夫基於兩個主要理由反對訟費安排:(1) 其企業債台高築且業務倒退,故缺乏流動資金支付訟費;(2) 妻子不符合Currey v Currey (No 2) 案訂下的準則,因為她在英國擁有兩項物業的產權,儘管該等物業附帶小額按揭、已出租並且是與丈夫聯名擁有,但她可以透過出售上述物業的產權來支付訟費。

然而,妻子質疑丈夫的財務披露完全不充分,故請求法院對丈夫的真實經濟狀況作出強力的不利推論。

法院主要關注丈夫的第一項反對理由,即其支付能力。法院對比了丈夫於2024年4月提交的第一份表格E和2025年5月提交更新的表格E。在第一份表格E中,丈夫在專業家事律師代表下,披露了其在全球超過5,000萬港元的巨額淨資產。相比之下,在更新的表格E中,他披露的公司及房地產數目較多,但將公司價值列為「待定」,又減少了銀行帳戶的數目。更重要的是,他將公司的負債計入了個人資產負債表,從而令他的總負債增至近7,900萬港元,而淨資產則銳減至僅420,100港元。

法院的論證

法院認定,丈夫未有全面及坦誠地披露財務狀況,原因如下:

1.      丈夫模糊了其個人資產和負債與其公司資產和負債(包括公司名下的物業及相關支出)之間的界線,從而嚴重誇大其聲稱的負債,令人難以清楚辨認其整體財務狀況;

 

2.      丈夫在表格E中列入他因提供個人擔保而產生的或有負債,並視之為立即到期應付,但實際上該等負債僅為潛在債務;

 

3.      丈夫持續向妻子支付待決期間贍養費及他先前提出的財務安排,可見他有能力支付;及

 

4.      丈夫未能提供充分的詳情來解釋其總收入下降的原因。

 

法院最終裁定,更新後的表格E旨在混淆視聽,而非協助法院審理案件。法院在作出上述裁定時,引用了L v L [2006] HKFLR 121一案中林文瀚法官的警示:財務披露並非「捉迷藏」,對於沒有全面及坦誠披露經濟狀況的當事人,法院應毫不猶豫地作出不利推論。

由於丈夫沒有全面及坦誠地披露其經濟狀況,並提交虛假表格E試圖掩飾其真實財務狀況,法院認為有必要對其支付能力作出不利推論,更將其行為形容為「令人憎惡」,尤其是他曾獲得專業律師的協助。因此,法院不採納更新後的表格E,而是依據第一份表格E作為更可靠地反映丈夫財務狀況的依據,並據此推斷他的真實經濟狀況遠比其後來披露的為佳。

因此,妻子的訟費安排申請獲完全批准。鑑於本案涉及眾多私人公司、跨境資產、可能出現第三方擁有權爭議以及丈夫的披露明顯不足,法院採取了對於這種複雜案情更為合理及相稱的粗略方式,裁定丈夫支付90萬港元的訟費,分18個月支付,每月5萬港元。考慮到丈夫沒有作出全面及坦誠的披露,屬於訴訟行為不當,法院亦裁定丈夫須支付妻子申請待決期間贍養費及訟費安排的訟費。

 

要點

本案提醒我們,在香港婚姻訴訟中,當事人必須作出清晰、一致及坦誠的財務披露。本案亦說明,法院在審理訟費申請時,不只評估申請人的需要,還會考慮如何確保訴訟程序公平公正。

此外,假如當事人試圖透過混淆個人財務與公司財務,提供令人疑惑、具誤導性或自相矛盾的數據,以掩飾其真實財務狀況,法院可以作出更能反映真實情況的不利推論,以確保訴訟程序公平公正。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famil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6

 

律師團隊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李俊江
李俊江
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李俊江
李俊江
合夥人

快速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