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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披露令的任意收費將劃上句號

2021-03-30

簡介

現在或是時候要求銀行概括地考慮何謂遵守披露令的公平和合理收費。——高浩文法官

先前在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與英國 Twenty Essex 大律師事務所 聯合新聞發布 - 香港司法數碼化:香港法院首次批准利用虛擬資料室送達法律文件中,本所說明了香港法院在Hwang Joon Sang and others v Golden Electronics and others [2020] HKCFI 1084一案中首次批准採用虛擬資料室以數碼方式送達法律文件。

該案的重點是民事訴訟早應採用科技來確保欺詐案件的資產追討過程更符合受害人的負擔能力

而在同一案件中,原訟法庭最近首次公開探討在披露申請中銀行收費欠缺規管的問題。


披露申請

本案的原告人是一宗多重欺詐案的受害人其中一名被告人騙取原告人的款項並夾帶私逃,再透過不同的個人和公司清洗款項,因此原告人需展開漫長的資金追踪過程(這是討回被盜款項必須的步驟)。

自訴訟開始以來,原告人先後申請了多項披露令,藉此確定了新的被告人身分,並在追踪被騙款項一事上取得進展。在披露/銀行信託申請中,申請方須彌償披露方為遵守披露令而提供文件的費用,因為披露方是無故被牽連的。

雖然此規則有其優點,但從本案可見,這種做法需要大量時間和金錢,因為一直以來,銀行絕大部分的收費是不受規管的。本案提供了實例,令法院注意到部分銀行收取數以千元的行政費、港幣200元一頁的影印費,還有法律費用。


法律空白

銀行一般會就披露令的申請人所索取的文件向申請人收取費用,費用往往包括行政費、影印費以及(在某些情況下)聘用法律顧問的法律費用。

香港現時並無任何限制或建議如何制定上述收費的規例或框架,全由披露方的酌情決定。雖然訴訟方之間似有某種默契,認同銀行收費應該「合理」,但何謂合理是一個未有定案的概念。

本案便清楚地表明了這個問題:原告人因為一直以來提出的多次披露申請而收到來自香港不同銀行的帳單,費用由免費至每頁港幣200元不等,差異極大。

更甚的是,有些銀行要求原告人必須接受和承諾支付該等費用,作為銀行不反對原告人提出披露申請的條件。雖然原告人很清楚有些銀行在明顯沒有充分理由或解釋的情況下徵收過高的費用,但他們只得無奈接受,才可繼續追蹤款項下落。


原訟法庭的裁斷

正如上文所述,原告人被要求支付以相當任意的方式計算的銀行款項因此,原告人請求法院考慮銀行收費是否應受到規管,以確保日後的披露申請更公平,並且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的目的,提倡合理比例和程序經濟。原訟法庭就此提出了若干意見,促請銀行業界思考。

對欺詐案受害人的潛在阻撓作用

本席不認為,為遵守披露令而收取高於遵守命令的實際合理費用,是銀行的牟利業務之一 。——高浩文法官

原訟法庭注意到其先前就同一案件(見上)作出的裁決時,已就銀行高昂的影印費表示關注,因此史無前例地批准使用虛擬資料室以數碼方式送達文件,令原告人無需在嘗試追討失去的款項時,還要付出更多費用。

事實上,命令原告人向銀行支付披露文件所需費用的重點,在於確保披露方獲完全彌補因披露而產生的費用。法院在該裁決指出,如果受害人被迫支付過高的影印費或行政費,便會陷於「付款與否,悉隨尊便」的境況,甚至因此放棄提出披露申請。

因此,原訟法庭要求銀行和金融機構「仔細思考為遵守命令而產生、並具備充分理由要求申請人作出十足彌償的真正和合理費用」。

成本效益及環保問題

原訟法庭亦注意到,被要求披露文件的銀行很可能以電子或數碼形式持有有關資料,如果銀行將文件列印出來,原告人再將它們轉換為電子形式留待日後使用,將十分浪費時間和金錢。

法院更指出,法律業界本來已經耗用了太多紙張,銀行就披露令提供列印本完全是「不環保」的做法。

雖然以上只是判詞的附帶意見,但日後當法院在適當的情況下被請求裁斷某些銀行收費是否可接受時,相信本案的裁決會有關鍵性的影響。


總結

隨著金融詐騙案件越來越多,法院也更常發出披露令本案的裁決或許是欺詐案受害人的喜訊,因為銀行的任意收費終於受到司法機構公開質疑和譴責。本案是否真的能夠改變某些機構的現行做法仍未可知,但它為欺詐案受害人帶來更公平的待遇,這肯定是重大而可喜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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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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