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香港將推行新的原授專利制度

2019-11-01

簡介

隨著《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及《2019年專利(一般)(修訂)規則》生效,香港知識產權署將於20191219日起實施新的專利制度本文將探討新專利制度的三大特點:(i) 新的本地直接原授標準專利制度;(ii) 改良現行的短期專利制度;及 (iii) 規管與專利從業相關的一些名銜及描述的使用。


新的本地直接原授標準專利制度

現行制度

標準專利的有效期為最長20年。在現行專利制度下,標準專利申請必須基於就同一項發明已在香港境外的三個指定專利局之一提交的相應專利申請,在香港依時提交(「再註冊途徑」)。三個指定專利局為:(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知識產權局」);(2) 歐洲專利局;及 (3) 聯合王國專利局。循再註冊途徑提交的專利申請只須通過由香港專利註冊處進行的形式審查,無須進行實質審查以確定有關發明是否可享專利,香港專利註冊處只是負責為已獲外地批准的專利再註冊。

新制度

在新的原授專利制度下,申請人可在香港直接向專利註冊處提交專利申請,無須倚賴上述三個在香港境外的指定專利局,從而省卻在現行制度下必須先行在外地提出的相應申請。原授專利申請除了須通過形式審查,還須通過專利註冊處的實質審查,以確定有關發明是否可享專利。新的原授專利制度將與現行的再註冊途徑並行,申請人可根據自己的業務策略,選擇現行的再註冊途徑或新的原授專利制度來註冊其專利。

香港目前缺乏具備專門技術和經驗的人員來自行進行實質審查,因此,作為一項臨時措施,香港知識產權署會將實質審查的若干工作外判予中國知識產權局,就有關發明的新穎性和獨創性提供技術意見,而專利註冊處將根據《專利條例》(香港法例第514章)及中國知識產權局的意見編製審查通知書。


改良現行短期專利制度

現行制度

短期專利的有效期8年,根據現行專利制度,申請人可在香港直接向專利註冊處提交短期專利申請,而且只須通過形式審查,但每宗申請只可提出一項獨立權利要求

新制度

短期專利制度改良後,每宗申請可提出的獨立權利要求由一項增至兩項,但該兩項權利要求必須關乎同一項發明。此外,在短期專利獲批准後,若擁有人或有合理理據或正當業務權益的第三方要求確定專利有效,專利註冊處仍可進行實質審查。擁有人在需要強制執行其短期專利的情況下,必須在展開法律程序之前要求專利註冊處進行實質審查。此外,短期專利的擁有人若要脅就其未經審查的短期專利對他人提出侵權訴訟,在涉嫌侵權者的要求下,亦必須向對方提供充分的資料以識別有關專利。


規管名銜及描的使用

法例將禁止任何人在香港使用以下與專利從業相關的一些名銜及描述:(1)「註冊/認可專利代理人」;(2)「註冊/認可專利師」;及/或 (3) 可致使任何人相信使用該名銜或描述的人持有專為批准該人在香港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的資格,而該資格獲法律承認或獲政府認可的名銜或描述。另一方面,法例允許使用任何僅關乎該人在香港境外的司法管轄區合法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的資格的名銜或描述,但前提是必須清楚指出該司法管轄區。


總結

新專利制度預期將為香港帶來重大益處,透過允許公司在香港直接申請標準專利,新專利制度將為申請人(特別是本地申請人)在適合的情況下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申請途徑。標準專利的申請人可按照自己的專利保護策略,彈性地選擇新的原授專利制度或現行的再註冊途徑。至於短期專利,實施審批後的實質審查將有助防止短期專利制度被濫用,但同時保持短期專利制度的成本效益。總括而言,新專利制度是香港專利制度發展的重要里程碑,預期將促進香港作為創新及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的長遠發展。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知識產權及科技部門: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9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楊先恒
楊先恒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楊先恒
楊先恒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