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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高層官員溝通不當可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劉夢熊案件的啟示

2016-03-01

簡介
2016年2月29日,政壇活躍商人劉夢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成立,判處18個月監禁。劉夢熊是因為於2013年1月初發出電郵及信件給行政長官及廉政公署(「廉署」)專員(「廉署專員」)要求終止廉署當時對他的調查,從而被檢控及定罪。劉表示將會就定罪提出上訴,但此案說明了,若在要求官員終止調查時使用字眼不當,有可能對請求者帶來更大的風險。

控罪
劉夢熊被控「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控罪」),法官在判詞中引用了案例HKSAR v Wong Chi Wai (2013) 16 HKCFAR 539,指出此項罪行的元素包括:

1.         被告人作出多項或連串的作為;

2.         該些作為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3.         被告人作出該些作為是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及

4.         該些作為是與司法法律程序有關(curial proceedings)。

在「意圖」元素(即上述第3點)方面,根據常任法官李義在HKSAR v Wong Chi Wai一案中的判詞,如要證明被告人有干犯此項罪行的意圖,「必須證明被告人知悉其行為有傾向妨礙相關司法法律程序中的司法公正或他有意使其行為有該種傾向」(第32段)。

案情

要求終止廉署調查
2013年1月9日,劉分別向行政長官及廉署專員發出一封電郵(「該等電郵」),要求行政長官及廉署專員終止廉署就東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32)貪污案對他進行的調查。電郵提到劉為協助行政長官當選所作出的貢獻,並要求行政長官就其案件與廉署專員打招呼。劉在電郵中威脅,如果不答應他的要求就會「引爆政治炸彈」。

2013年1月10日,劉寄了一封信件給行政長官(「信件」),副本抄送廉署專員,再次提出相同要求。劉亦在該信件中威脅,若廉署不終止對他及其他被查人士的無理指控,將公開包含政治秘密的《敦促梁振英辭職書》,報復「忘恩負義者」。

劉夢熊就是因為該等電郵及信件而被檢控。劉不否認該等電郵及該信件是他寫的,對其中的文字內容亦沒有爭議。

抗辯理由及法院裁決
劉在庭上主要爭辯該等電郵及信件內容的解釋。就控罪的元素而言,他的抗辯理由是該等電郵及信件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因為他認為無論行政長官還是廉署專員,均無權終止廉署的調查),而他亦無意使該等電郵及信件有這種傾向。這兩項抗辯理由均不獲法院接納,法院認為被告人具備控罪的所有元素。由於主要爭議在於對該等電郵及信件內容的解釋,法官在判詞中對該等電郵及信件的內容作了詳細的分析,最終裁定劉干犯控罪。

關於意圖的問題,劉的大律師強調該等電郵及信件中使用的字眼及用詞,旨在表明劉在撰寫該等電郵及信件的時候,是真誠相信廉署對他的調查是非法及政治迫害,而該等電郵及信件的目的是要求行政長官及廉署專員停止作出他真誠相信是非法且濫用司法制度的事情。

然而,法官在閱讀該等電郵及信件後卻得出相反的結論。法官認為,劉提到他協助行政長官當選,唯一的暗示是要求回報。由於劉在該等電郵及信件中提到廉署的調查,並要求行政長官在此事上與廉署專員打招呼,因此,劉知道行政長官有凌駕於廉署專員之上的權力,且有意透過該權力終止廉署的調查。

雖然劉強調他想終止的是他受到的非法政治迫害,但法官認為其說法不可信,因為廉署的調查無任何不當之處。法官明確表示,劉是否在東方明珠石油案脫罪,與他是否干犯控罪並不相關。劉因廉署的調查而在2015年被控串謀詐騙罪,在原訟法庭獲陪審團裁定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但此事對於法官是否裁定劉干犯控罪,並非相關因素。關鍵的問題終究還是:劉在發出該等電郵及信件時,是否有意妨礙司法公正?因此,法官認為,劉要求終止調查的唯一可能意思,是終止廉署正對他進行的調查。

法官亦認為,劉威脅要「引爆政治炸彈」及公開行政長官的政治秘密,此舉屬於恐嚇,目的是干預廉署對他的調查。基於以上原因,法官裁定劉有意使該等電郵及信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啟示
儘管劉多番強調他無意干預廉署的任何正當調查,但法官從該等電郵及信件的內容及字眼中推斷他有此意圖。正如法官在判詞結尾指出,在面對執法機構的調查或檢控時,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辯護;作出任何威脅以試圖終止調查或檢控並非正確做法。

事實上,任何正受執法機關調查的人士在就其案件與政府官員溝通時都必須加倍小心,最好盡量避免這類溝通,或在每次作出這類溝通之前,先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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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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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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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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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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