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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請求法院頒令公司註冊處處長更改影子公司的名稱嗎?

2018-05-01

簡介

「影子公司」是指在香港註冊,而名稱與著名品牌或商標的名稱相同或相似得令人混淆的公司。一些投機者會利用影子公司在中國內地進行冒牌及其他不法活動。影子公司的出現在市場造成混淆,一直令很多品牌擁有人頭痛不已。

20142月份的文章〈兩間公司的名稱「太過相似」怎麼辦?──補救及防止方法概覽〉,我們探討過在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及關於假冒的普通法申索下,品牌擁有人可針對影子公司獲得的保障及補救方法。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關於《公司條例》的最新執行情況。


何謂「影子公司」?

影子公司的香港註冊地,加上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的公司紀錄,往往給予消費者一種錯覺,以為有關影子公司與真正的品牌擁有人有關聯或是其正式附屬公司但事實上,這些在香港的影子公司不時被用作假冒正牌公司在內地經營。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v USA Aisuo Lubricant Oil (China) Ltd [2014] HKCU 694一案當中,影子公司被指出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特點:

  1. 其名稱的關鍵部分與另一人的著名名稱或標記相同或相似得令人混淆,但該影子公司與該另一人實際上並無關聯;
  2. 其董事及股東是內地的個人;
  3. 其公司秘書是香港的秘書服務公司,通常亦涉及成立該影子公司;
  4. 其註冊辦事處與其公司秘書(或提供公司秘書服務者)的註冊辦事處相同;及
  5. 其支持、特許或以其他方式授權或准許一名或多名內地人士使用其名稱,而該等人士通常是由其董事/股東成立的業務實體。


品牌擁有人可申請的禁制令

香港法院對於涉及影子公司的法律糾紛並不陌生,並傾向打擊該等公司。在合適的情況下,品牌擁有人可採取的其中一種法律行動是申請對影子公司發出禁制令

合生元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訴 法國合生元紙業(香港)有限公司 [2015] HKCU 622一案中,原告人是由內地著名嬰兒營養及護理產品供應商合生元集團公司旗下在中國內地註冊的BiosTime Inc (Guangzhou) 所註冊的關聯公司,擁有在香港註冊的「合生元」商標(「合生元商標」)。被告人是在香港以「法國合生元紙業(香港)有限公司(France Heson Paper (Hong Kong) Co Ltd)」之名稱註冊的公司,但與原告人及合生元集團並無關聯。

在此案中,原告人成功申請對被告人發出禁制令,禁止被告人侵犯合生元商標及作出假冒行為。原訟法庭裁定,被告人宣稱從事與合生元集團相關的嬰幼兒護理產品的生產及/或零售業務,註冊一間與合生元商標名稱相似(含有「合生元」中文字元)的公司,而且從事與原告人就合生元商標註冊的貨品相同或相似的貨品貿易,侵犯了合生元商標。


需要請求法院頒令公司註冊處處長更改影子公司的名稱嗎?

在上述Biostime案及Jusikhoesa Lock & Lock (Lock & Lock Co Ltd) & Anor 訴 樂扣樂扣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016] HKCU 499兩宗案件中,原訟法庭重申,請求法院頒令公司註冊處處長更改影子公司的名稱是不適合及不必要的,因為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可以根據法院禁止影子公司使用其名稱的命令,自行發出有關指令

《公司條例》第108條的規定使品牌擁有人不必請求法院頒令處長更改影子公司的名稱。處長只需根據法院禁止影子公司使用其名稱(或其一部分)的命令,便可指示有關影子公司更改其公司名稱。


影響

雖然香港法院看來願意協助品牌擁有人打擊影子公司,但為免品牌聲譽受到影子公司損害,品牌擁有人應考慮及早向香港商標註冊署妥為註冊商標,以便對潛在的影子公司採取法律行動,保障品牌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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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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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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