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假冒商標或公司?
背景
於2024年8月18日,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因應中國內地大型飲品公司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樂百氏」)指控被侵犯商標及偽冒產品[1],宣布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鑫鼎鑫」)為政府辦公室供應樽裝飲用水的合約[2]。
事件始於今年6月,物流署與鑫鼎鑫簽訂了一份為期36個月的樽裝水供應合約。樽裝水的包裝標明生產商為樂百氏。在新的「鑫樂觀音山」樽裝水交貨後不久,樂百氏公開提出指控,其法務總監梁先生澄清,鑫鼎鑫及「鑫樂」品牌均與樂百氏沒有任何關係,直指「這是一宗產品偽冒及侵權案件」。梁先生表示,鑫鼎鑫擅自在該廠的產品標籤印上樂百氏的名稱及廣州工廠地址,謊稱樂百氏為生產商[3]。
物流署於8月初收到樂百氏的信函後展開調查。警方在8月17日的執法行動取得新的鑫鼎鑫營運資料,物流署經審視後認為無法信納鑫鼎鑫能繼續履行合約,因此即時終止了樽裝水供應合約,以及與鑫鼎鑫負責人有關的另外三份化學品供應合約[4]。
物流署同時安排屈臣氏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為臨時供應商,以確保政府辦公室飲用水供應不受影響[5]。
法律框架
本案涉及多項與知識產權及消費者保障法律有關的重要問題。以下為香港相關的主要法例: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此條例將虛假說明商品及服務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是香港消費者保護法的基石。例如,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人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即屬犯罪。鑫鼎鑫在樽裝水標籤印上樂百氏名稱及生產地址的行為,可能構成就製造商身份及產地作出虛假說明。違反此條例的後果嚴重,可被處以罰款甚至監禁。
《商標條例》(第559章)
此條例保障註冊商標。例如,條例第18條規定,任何人未經商標持有人同意,而在相同或類似貨品/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誌,即屬侵犯註冊商標。如樂百氏的名稱是香港註冊商標,未經授權在水樽使用該名稱則明顯構成侵犯商標,鑫鼎鑫或須承擔民事責任。
《版權條例》(第528章)
雖然版權在本案中是較為次要的問題,但樂百氏的標籤、包裝或標誌中的獨特藝術元素是受版權保護的藝術作品,若鑫鼎鑫直接複製,可涉及侵犯版權問題。
要點
在詐騙公司及空殼股東越趨猖獗的今天,這次事件給政府部門及商界上了重要的一課。
政府部門在核實供應商(尤其是消耗品供應商)的身份和授權時,不能僅停留在財務及營運層面,還必須徹底調查公司負責人及相關人士的身份,確定其為合法機構。招標程序亦應加強核實知識產權及生產協議,以確保產品來源合法。
本案也突顯了知識產權是保護品牌的重要工具。企業必須密切注意坊間的侵權行為,隨時準備採取果斷行動,以保障自己的商譽及消費者的利益。在展開合作關係時,第一步始終是核實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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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2025年8月18日無綫新聞「政府辦公室飲用水供應商鑫鼎鑫被指涉侵權 物流署強調將嚴肅跟進」:https://news.tvb.com/tc/local/68a02a5298fc21abcaf4cc71
[2] 見2025年8月18日物流署新聞稿「終止政府辦公室樽裝飲用水合約」: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8/18/P2025081800980.htm
[3] 同上。
[4] 見物流署新聞稿。
[5]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