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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假冒商標或公司?

2025-08-29

背景

2024818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因應中國內地大型飲品公司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樂百氏」)指控被侵犯商標及偽冒產品[1]宣布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鑫鼎鑫」)為政府辦公室供應樽裝飲用水的合約[2]

事件始於今年6月,物流署與鑫鼎鑫簽訂了一份為期36個月的樽裝水供應合約樽裝水的包裝標明生產商為樂百氏。在新的「鑫樂觀音山」樽裝水交貨後不久,樂百氏公開提出指控其法務總監梁先生澄清,鑫鼎鑫及「鑫樂」品牌均與樂百氏沒有任何關係直指「這是一宗產品偽冒及侵權案件」梁先生表示,鑫鼎鑫擅自在該廠的產品標籤印上樂百氏的名稱及廣州工廠地址,謊稱樂百氏為生產商[3]

物流署於8月初收到樂百氏的信函後展開調查。警方在817日的執法行動取得新的鑫鼎鑫營運資料,物流署經審視後認為無法信納鑫鼎鑫能繼續履行合約因此即時終止了樽裝水供應合約,以及與鑫鼎鑫負責人有關的另外三份化學品供應合約[4]

物流署同時安排屈臣氏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為臨時供應商以確保政府辦公室飲用水供應不受影響[5]

法律框架

本案涉及多項與知識產權及消費者保障法律有關的重要問題。以下為香港相關的主要法例: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此條例將虛假說明商品及服務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是香港消費者保護法的基石。例如,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人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即屬犯罪。鑫鼎鑫在樽裝水標籤印上樂百氏名稱及生產地址的行為,可能構成就製造商身份及產地作出虛假說明。違反此條例的後果嚴重可被處以罰款甚至監禁。

《商標條例》(第559章)

此條例保障註冊商標。例如條例第18條規定,任何人未經商標持有人同意而在相同或類似貨品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誌,即屬侵犯註冊商標。如樂百氏的名稱是香港註冊商標,未經授權在水樽使用該名稱則明顯構成侵犯商標,鑫鼎鑫或須承擔民事責任。

《版權條例》(第528章)

雖然版權在本案中是較為次要的問題但樂百氏的標籤、包裝或標誌中的獨特藝術元素是受版權保護的藝術作品,若鑫鼎鑫直接複製可涉及侵犯版權問題。

要點

在詐騙公司及空殼股東越趨猖獗的今天這次事件給政府部門及商界上了重要的一課。

政府部門在核實供應商尤其是消耗品供應商的身份和授權時不能僅停留在財務及營運層面還必須徹底調查公司負責人及相關人士的身份,確定其為合法機構。招標程序亦應加強核實知識產權及生產協議,以確保產品來源合法。

本案也突顯了知識產權是保護品牌的重要工具。企業必須密切注意坊間的侵權行為,隨時準備採取果斷行動以保障自己的商譽及消費者的利益。在展開合作關係時,第一步始終是核實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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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5

 



[1]     2025818日無綫新聞「政府辦公室飲用水供應商鑫鼎鑫被指涉侵權 物流署強調將嚴肅跟進」https://news.tvb.com/tc/local/68a02a5298fc21abcaf4cc71

[2]     2025818日物流署新聞稿「終止政府辦公室樽裝飲用水合約」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8/18/P2025081800980.htm

[3]     同上

[4]     見物流署新聞稿

[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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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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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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