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僱員如原本已有某些健康狀況,應如何評定其賠償金額?
簡介
在Ip Siu Chi v Kwan Wing Hang & Others HKCA 204一案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庭」)澄清了,如受傷僱員有重大的既存健康狀況,應如何評定其於審訊前及未來的收入損失。上訴庭再次確認,任何針對既存狀況的扣減均必須逐項仔細考慮,而非對所有損害賠償項目採用劃一的扣減百分比。
背景
原告人是一名搭棚工人,她在清拆竹棚時墮下,以致嚴重骨骼受傷,導致永久無法再從事搭棚工作。此外,由於她本來就長期精神衰弱及曾被強制入院治療,意外發生後她更出現了精神症狀。原告人向第一被告人(總承建商)、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的分判商)及第三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的分判商)追討損害賠償。
高等法院的裁決
原審時,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暫委法官」)認同,涉案的意外以及原告人的既存精神疾病傾向,均為導致她意外後精神症狀的因素。暫委法官評定損害賠償總額約351萬港元,並基於原告人的既存精神症狀及其他生活壓力因素,對所有損害賠償項目作出30% 扣減。再扣除已收到的僱員補償款項後,最終淨賠償金額為1,509,202港元。
上訴
原告人不服裁決,認為暫委法官對審前損失及未來收入損失作出30% 的扣減是錯誤的裁決,故提出上訴。
既存狀況:上訴庭再次確認在Chan Kam Hoi v Dragages et Travaux Publics [1998] 2 HKLRD 958一案訂下關於既存狀況對損害賠償的影響的原則。具體而言,就任何既存狀況作出扣減時均須基於證據,並就不同損失項目逐一處理,例如「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SLA)、審前收入損失及未來收入損失,而非全部採用劃一的扣減百分比。
審前收入損失:根據案情,上訴庭裁斷原告人的審前收入損失是由骨骼受傷所造成的。醫療證據顯示,原告人在審訊前由於骨骼受傷而無法重返搭棚工作,只能從事收入較低、久坐的靜態工作。沒有證據顯示原告人的既存精神狀況或其後出現的精神症狀對她重返搭棚工作的能力造成了額外影響。上訴庭指出,若對審前收入損失作出30% 扣減,會導致原告人在同時骨骼受傷及出現精神症狀的情況下,會比僅承受其中一種傷患的情況下被作出更多扣減,這是不合邏輯的結果。
未來收入損失:在評估未來收入損失時,暫委法官已採用較低的乘數14,明確考慮了原告人的既存狀況,以及其易受壓力因素影響的心理狀態可能導致她任職搭棚工人的生涯較短的風險。上訴庭認為,這些風險已反映在乘數中,再以相同原因對據此計算得出的金額作出30% 扣減會構成「重複扣減」,是錯誤的做法。
因此,法院撤銷對審前收入損失及未來收入損失的30% 扣減,但保留了適用於「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及若干被視為多重原因造成的損失項目的扣減。扣除已收到的僱員補償後,原告人獲賠償的金增至2,408,646港元。
要點
上訴庭在本案中,為處理人身傷害案件的法律從業人員提供了以下實用建議:
· 針對既存狀況的扣減必須有理據,並就不同損失項目逐一考慮;對所有損失項目作出劃一百分比的扣減一般站不住腳。
· 如已降低未來收入損失的乘數以反映既存狀況,再次扣減某個百分比將構成重複扣減。
· 被告人負有舉證責任,需證明既存狀況符合Chan Kam Hoi案訂下容許扣減賠償的情境,並需解釋每項損失應如何作出扣減。
本案提醒我們,既存狀況不會自動構成一刀切扣減所有損害賠償項目的理由。法院會仔細審視案情,不容對賠償金額作出超過證據及既有法律原則所允許的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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