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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收購及合併委員會裁定:初步要約公告必須明確地容許要約人從要約價中扣除末期股息

2019-11-01

簡介

2019930日,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收購執行人員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轉介的事宜作出裁決。

在這宗個案中,委員會被要求考慮布羅德福國際有限公司(「布羅德福」)是否獲准按照其可能就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H股作出的強制全面要約的條款,從其要約價中扣除該公司股東批准派付的末期股息。


背景及案情

該公司是一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H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而其A股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布羅德福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並由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招商局」,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招商局集團」)間接全資擁有的公司;而招商局是一家由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直接控制的國有企業。

招商局集團持有該公司約21.05%的股份,而遼寧港口集團有限公司則間接持有該公司 46.78%的股權。布羅德福間接擁有遼寧港口集團有限公司的49.9%權益,而遼寧港口集團有限公司其餘50.1%權益則由遼寧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省國資委」)擁有。

201962日,該公司與布羅德福宣布(「首份公告」),表示在滿足多項先決條件的前提下,遼寧省國資委將以零代價將遼寧港口集團有限公司的1.1%股權轉讓予布羅德福(「股權轉讓」)。根據《收購守則》的連鎖關係原則,在股權轉讓完成後,布羅德福須就該公司作出強制全面要約。201964日,布羅德福與該公司根據《收購守則》規則 3.5 就可能要約發出一份聯合公告(「規則 3.5公告」)。

在股權轉讓後,布羅德福將持有遼寧港口集團有限公司的51%股權,因而取得其法定控制權。其後,股權轉讓亦將具有使招商局集團在該公司間接持有的投票權益增至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67.83%的效果(招商局集團原來持有的21.05%股權加遼寧港口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46.78%股權)。股權轉讓一經完成,將觸發《收購守則》規則26.1下的強制全面要約責任(「可能 H股要約」)。《收購守則》規則26.1訂明,在若干情況下必須作出強制要約,包括任何人士不論是否透過在一段期間內的一系列交易而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

規則 3.5 公告述明,待股權轉讓完成後,布羅德福將以1.0127港元的要約價(「該要約價」)落實可能 H股要約。由於股權轉讓不牽涉任何代價,故此該要約價是在收購執行人員的同意下經參考該等H股於 2019 5 31 日(即簽署有關股權轉讓的協議當日)的成交量加權平均成交價而釐定。

在首份公告及規則 3.5 公告刊發前,該公司已於2019 3 26 日在其年度業績公告內披露其董事建議派發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幣 1.9 分(約為 2.163 港仙)。2019510日,該公司發出一份通函,載列末期股息的派發時間表。於2019627日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上,該公司提呈一項決議案。若該決議案獲通過,該等H股將於201973日按末期股息除權基準買賣,而有關股息則預期於2019816日派付。

由於預期滿足股權轉讓的多項先決條件需時,可能 H 股要約相當可能會按末期股息除權基準進行。

不過,規則 3.5 公告並無提及末期股息或布羅德福打算如何行使其收取股息及分派的權利。相反,布羅德福在規則 3.5 公告中表示:

根據可能H股要約將予收購的H股應悉數繳足,且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抵押、產權負擔、優先購買權及屬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第三方權利,以及連同於本公告日期所附帶的所有權利,包括於本公告日期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的所有權利(如有)。」(「有關聲明」)

2019614日,布羅德福的顧問聯絡收購執行人員,尋求其確認布羅德福可從該要約價中扣除末期股息,從而使該要約價由1.0127港元降至0.99107港元。布羅德福其後向收購執行人員提交了若干書面陳述,收購執行人員遂將該事宜轉介委員會處理。


與爭議事項相關的《收購守則》條文

《收購守則》一般原則6規定,所有與收購要約或可能要約有關的人士均須盡快披露一切有關資料,並採取所有預防措施,防止製造或維持虛假市場。涉及收購要約或可能要約的當事人必須注意避免作出可能誤導股東或市場的聲明。

《收購守則》規則9.1訂明,就要約或可能要約或在要約期內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須達到最高的準確程度,而所提供的資料必須充分且公允地加以呈述。

《收購守則》內並無條文訂明要約人應如何描述在要約期內所宣派或派付的任何股息將會對要約價造成何等影響。

對因支付股息(由同意接納要約的股東保留)而可能會令要約價有所更改的唯一提述載於規則26.3的註釋3(「該註釋」),當中列明:

當接納要約的股東根據要約,有權保留有關受要約公司已宣布但仍未支付的股息時,要約人在定出現金要約的價格時,可從已支付的最高價,扣除受要約公司股東有權收取的淨股息。

儘管該註釋僅提述在某一個特定情況下,要約人獲准從已就受要約公司的股份支付的價格中扣除股息,以釐定就該等股份所支付的最高價格,從而定出現金要約的價格,但該註釋確實為可能尚有其他從要約價中扣除股息或屬恰當的情況(即使《收購守則》並無詳述有關情況所指為何)這個觀點提供了支持理據。


分析

收購執行人員的論據

收購執行人員認為,規則 3.5 公告的有關聲明並無清楚說明收取股息的權利。雖然有關聲明指出要約人有權收取所有股息,但沒有提述要約人可如何行使該權利,亦從來沒有提述該要約價有可能會被調低。即使在刊發規則3.5公告前幾乎可以肯定在布羅德福作出要約時,有關H股會按末期股息除權基準買賣,但收購執行人員找不到任何環境證據顯示布羅德福曾顧及末期股息對該要約價的影響。

收購執行人員亦認為,布羅德福宣稱有權收取在其成為該公司股東之前已派付的股息的說法不合邏輯。如上文提到,要滿足股權轉讓的多項先決條件,預期需要一定時間,因此要約文件預期僅將於201910月(即在該等H股已按末期股息除權基準買賣三個月後)刊發。若股東在預期該要約價是如規則3.5公告所載的情況下購入除息後的H股,但卻發現該要約價已被減去其沒有收取的股息金額,這對他們是不公平的。

收購執行人員認為,該等H股在刊發規則3.5公告當日、以附帶末期股息權利基準買賣的最後一日及除息日的買賣情況亦為其以下看法提供支持:即市場當時是在預期該要約價會與原本所述的相同及不會扣除末期股息的情況下進行買賣。

收購執行人員認為,除非按照規則3.5發表的初步要約公告內特別提述該要約價可能會被調低,否則便不能調低該要約價。股東如沒有獲提醒該要約價被調低的可能性,他們或會在不知悉該要約價可被調低的情況下根據已公告的資料作出投資決定。此外,收購執行人員並不認為該註釋的適用範圍可延伸至容許調低該要約價。

收購執行人員不認為其迫使了要約人提高其要約價,因為該要約價已於公告內清楚地列明,而市場亦以此為依據進行買賣。儘管收購執行人員理解這將令布羅德福的要約成本增加,但若布羅德福在刊發規則3.5公告前能夠顧及這個問題並向收購執行人員提出,上述情況是可以避免的。

布羅德福的論據

布羅德福陳詞指,有關聲明已清楚列明要約人有權取得該公司宣派的末期股息。布羅德福認為,在按末期股息除權基準收購該等H股的情況下,若要按照其列明的條款落實可能H股要約,唯一可行的方法便是調低該要約價。

該要約價並非透過購買交易或磋商(要約價一般獲釐定的方法)得出,而是遵照收購執行人員的指示,使用於2019531日該等H股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的公式計算出來。當時,該等H股是以附帶末期股息權利基準買賣,所以就這樣釐定該要約價。

布羅德福認為,該註釋容許要約人因派付股息而從要約價扣除該股息的淨額。有別於《收購守則》內很多條文,有關條文並無規定必須就作出這樣的調整諮詢收購執行人員的意見。布羅德福認為其不過是要求使用既有的機制來反映其在有關聲明所列明的原意。

布羅德福又指,有關聲明是可能H股要約的一項合約條款,而非對股東權利的宣示,若要執行收取股息的合約權利,唯一切實可行的方法便是對該要約價作出扣減。布羅德福認為,該等H股於0.99港元至1.01港元窄幅上落的交投情況,證明了市場當時預期可能H股要約將按已扣除末期股息的價格進行。


委員會的裁決及理據

委員會裁定布羅德福不得從該要約價中扣除末期股息,理據如下:

  1. 儘管該註釋可能暗示要約人在釐定要約價時可於某些情況下扣除股息,但卻並沒有給予要約人任何一般權利讓他從要約價中扣除股息,亦當然不容許在沒有事先諮詢收購執行人員的意見下作出這樣的扣減。因此,布羅德福不能依賴該註釋的條文,以便為調低其所列明的要約價(方法是從中扣減該公司所派付的末期股息)提供理據。
  2. 規則3.5公告內從沒提述該公司的末期股息或該要約價是否有任何可能會被調低以反映所派付的末期股息。委員會認為,難以看到股東和潛在投資者如何能將有關聲明理解為要約人獲准從該要約價中扣除末期股息的金額。
  3. 在規則3.5公告中,該要約價以顯著的方式載於概要部分及全文多個地方。不論有關聲明載述了甚麼內容,以及末期股息在何時派付,任何人在閱讀規則3.5公告時,均預期股東將會獲提出每股該等H1.0127港元的要約價。
  4. 鑒於《收購守則》規定在要約過程中作出的所有聲明都必須達到最高的準確程度,股東和潛在投資者在正常情況下理應確信,按照規則 3.5 條文作出的公告中所列明的要約價應該不會被調低,除非已就相反的情況作出明確的聲明,則作別論。

因此,委員會裁定一旦完成股權轉讓,布羅德福便必須根據規則3.5公告中所列明的該要約價1.0127港元提出H股要約,且不得從該要約價中扣除該公司的末期股息。


總結

證監會收購執行人員明確表示,要是布羅德福在刊發規則3.5公告前就末期股息事項諮詢其意見,收購執行人員便會同意已扣除該公司末期股息的價格。

因此,市場人士在作出有關可能要約的公告前,最好先就所有疑問事項諮詢收購執行人員的意見,因為一旦作出公告,市場將預期公告達到最高的準確程度,且不得載有任何可能誤導股東或市場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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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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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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