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朋友處理金錢交易可能招致嚴重刑責
提要
在商業世界中,不少人會與有著相似的願景及營商理念的朋友成為生意夥伴。然而,在考慮是否與他人建立業務關係時,應時刻審慎行事。最近在 HKSAR v Man Yiu Pun [2020] HKCA 344 一案中,區域法院(「法院」)裁定一名聲稱「協助朋友處理業務」的人觸犯兩項洗黑錢罪。
案情
在法院聆訊中,文先生(「申請人」)被控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該條例」)第25條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他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四年零五個月。申請人其後就定罪以及判刑提出上訴。
首項控罪案情如下:申請人於數年前認識第四被告人,當時第四被告人據稱告知申請人其在香港從事貿易活動。第四被告人希望在香港成立一間公司以擴充其物流業務,但由於身為外國人及未能提供住址證明而無法註冊成立公司。因此,他請求申請人協助註冊公司(「該公司」)及為其開立一個銀行帳戶(「該銀行帳戶」)。申請人開立該銀行帳戶後,數個月內共有超過港幣700萬元的款項存入帳戶,並在此後不久透過自動櫃員機提款及多張向不同的個人儲蓄帳戶(包括第一被告人的帳戶)發出的支票提取有關款項。作為該銀行帳戶的持有人,申請人是上述支票的開票人,亦保管有關支票簿。
除了處理該銀行帳戶外,申請人亦被控串謀第四被告人處理一筆已匯至申請人個人儲蓄帳戶約港幣52萬元的款項(「第二項控罪」)。申請人指第四被告人告訴他上述款項是由第四被告人的客戶存入,將須被提取以支付貨款。其後,申請人從同一帳戶提取了港幣56萬元。
儘管申請人聲稱其上述所有行為只是為了協助朋友從事真正的商務貿易,以及表示他對於全部涉案匯款的合法性毫不知情或沒有懷疑,但法院仍裁斷他觸犯了串謀洗黑錢罪。在達致此結論時,法院參考了 HKSAR v Wong Chor Wo & another
一案:在正常情況下,某人如容許另一人使用其銀行帳戶存入及提取資金,如無相反證據,法院將作出銀行賬戶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通過有關賬戶處理的資金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這個必然的推論。
就本案的兩項控罪而言,法院亦考慮了多項因素才將申請人定罪,包括:(a) 申請人在有關期間並無就其自己或該公司向稅務局申報任何收入(「缺乏申報因素」);(b) 涉案款項全數存入申請人控制的帳戶及在此後不久便匯走;及 (c) 貨品買家會將貨款匯付予與他們沒有任何交易的公司/人士的個人儲蓄賬戶的固有可能性甚低(「固有可能性甚低因素」)。因此,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有關轉帳乃為了隱瞞及掩飾透過有關帳戶取得款項的真正收款人。
申請人針對定罪提出上訴的理據
申請人基於兩項理據向上訴庭提出上訴。首先,就本案的兩項控罪而言,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在裁定申請人與第四被告人作出串謀時,犯了法律錯誤及/或沒有恰當和穩妥地判斷,其認為申請人在與第四被告人達成協定時知道及合理相信任何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因而作出違法作為的協定之理據(如有)。」就證明此項理據而言,申請人在陳詞中指法院在達致其針對申請人的判決時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第二項上訴理據是原審法官「未能以穩妥及妥善的方式或根本沒有結合一切周圍的證據情況來評估申請人的所有證據(尤其是申請人的信念及看法),因而基於可信性及固有可能性甚低而錯誤地不接納申請人的證據」,乃屬錯誤。
上訴庭同意發出定罪上訴許可
首先,上訴庭不接納第二項上訴理據,理由是申請人(作為經驗豐富的商人)容許自己成為第四被告人(即其偶爾交往並有一定程度不信任的外國人)欺詐稅務局和銀行的當事人。然而,儘管申請人不太了解第四被告人並在業務上對其有所防備,但仍沒查詢第四被告人需要他協助的真正原因,反而以完全信任及毫不懷疑的方式答允第四被告人的所有請求。因此,原審法官有理由裁斷申請人的證據不可信及/或固有可能性甚低。
然而,上訴庭接納第一項上訴理據,即原審法官在將申請人定罪時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上訴庭解釋,原審法官在考慮第二項控罪時,儘管案情是在該公司成立前約六個星期發生,但原審法官卻一字不漏地重複缺乏申報因素,惟其對該公司的提述與第二項控罪毫不相關。此外,答辯人(控方)亦承認固有可能性甚低因素並非相關考慮因素。
因此,上訴庭同意發出上訴許可,理由是原審法官在判斷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時可能已在其考慮的事項中犯錯並給予有關事項錯誤的比重。
總結
該條例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行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任何人即使實際上不知道但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處理的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可能觸犯這項罪行。為避免觸犯這項罪行,至關重要的是,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則無論如何不應處理有關財產,並應根據該條例第25A條在合理的情況下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披露其知道或懷疑的事情。當我們被要求處理其他人的款項時,尤其是在牽涉大量金額的情況之下,應時刻保持警惕,避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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