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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發出關於科網行業上市申請人的指引信

2018-08-01

背景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18年7月6日刊發《指引信HKEX-GL97-18》(「指引信」),為互聯網科技行業或採用互聯網主導業務模式的上市申請人(「科網行業」)提供指引。

科網行業上市申請人面對的三大問題

科網行業的上市申請人通常會面對以下問題:

  • 這些公司(尤其是互聯網公司)高度依賴其母公司或主要供應商營運的互聯網平台,而這種倚賴關係可衍生大量《上市規則》所指的關連交易
  • 這些公司通常較為著重藉購股權計劃來挽留及獎勵人才,因此會感到《上市規則》所規定的購股權現行門檻會過於嚴苛和繁瑣;及
  • 這些公司難以證明其已遵守尚未完全確立的相關法律和規例

指引信

高度倚賴

聯交所一般認為倚賴關係屬於須予披露事宜,故要求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其所倚賴的主要股東、關連人士、主要供應商或主要客戶的詳情。但假如倚賴的程度極高,聯交所或會考慮該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

儘管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測試方法,以確定申請人倚賴單一主要供應商或客戶是否屬於極端的倚賴情況,從而對其是否適合上市構成影響,但《上市決策HKEX-LD107-1》載列了聯交所在評估申請人是否極其倚賴其主要客戶或供應商以致對其是否適合上市構成影響時所考慮的各項因素:

  • 申請人可否輕易改變業務模式以減少倚賴的程度;
  • 倚賴程度在將來是否有可能減少;
  • 整個行業是否由少數公司操控,以致經營相同業務的公司均難以擺脫該等倚賴;
  • 申請人是否能證明該倚賴關係是雙向和相輔相成的;及
  • 在有所倚賴的情況下,申請人是否有能力維持其收益。

此外,聯交所目前打算容許申請人對母公司、關連人士、主要供應商及主要客戶有更高程度的倚賴,並會較少強調申請人須證明已減輕倚賴程度,前提是申請人能夠證明:

  • 整個行業是由少數公司操控,而該等公司可能是或不是申請人的母公司(或其他關連人士/主要供應商/主要客戶);
  • 申請人倚賴的服務僅由少數主導市場而互相競爭的主要供應商提供,故申請人難以轉用其他供應商的服務以減少倚賴程度;
  • 申請人與母公司(或其他關連人士/主要供應商/主要客戶)有合法的商業理由訂立該等交易,而該等交易均屬發行人及母公司(或其他關連人士/主要供應商/主要客戶)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的;此外,假如是與關連人士進行的交易,便必須在上市後遵守《上市規則》中的持續關連交易規定;及 
  • 申請人與母公司(或其他關連人士/主要供應商/主要客戶)之間訂有長期協議,讓申請人能持續使用母公司(或其他關連人士/主要供應商/主要客戶)的平台或服務。

申請人亦須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下述資料:

  • 申請人所倚賴的範圍,以及為何採用導致倚賴情況的業務模式;
  • 母公司/關連人士/主要供應商/主要客戶所提供服務的安排詳情(包括費用及開支);
  • 有助緩減倚賴風險的因素的詳情;及
  • 該倚賴情況伴隨的風險,包括說明若不再獲提供有關服務時的「最壞情況」。

聯交所會對個別關連交易進行仔細評估,而即使申請人符合上述各項要求,聯交所仍有酌情權裁斷申請人是否不適合上市。

 

持續關連交易的定量上限

對於經營時間尚短或處於增長階段的申請人來說,它們可能難以準確估計透過合作協議來使用母公司或其他關連人士的平台所需支付的金額,因此,若隨意設定金額上限或會過於嚴苛,在新申請人上市後也不符合其股東的利益。

基於上述情況,聯交所建議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A.53條有關訂定全年上限數額的規定,並容許採用個別公式來計算全年上限。申請人必須證明有關安排乃有其必要,以及將會採用的計算公式乃符合過往及當前的商業慣例。在重續該持續關連交易時,發行人須證明其有必要進行該等交易,而情況亦顯示繼續給予有關豁免實屬必要。

大量應用股份獎勵計劃

科網行業的公司通常藉給予購股權來挽留及激勵人才以助業務發展。對這些公司來說,《上市規則》第17.03條現時所規定的10% 整體上限以及個別參與者的1% 上限或嫌過於繁瑣,而必須行使期權認購證券的10年限期也嫌過於嚴苛。

聯交所可視乎個別情況,酌情豁免或拒絕豁免申請人嚴格遵守 (i) 在購股權計劃下尚未授出的購股權的百分比上限規定,並容許申請人設定較高的上限;及 (ii) 行使認購證券期權的10年限期,並容許申請人設定更長的時限。

申請人須證明根據它所面對的情況,證明其有必要設立較高的上限/較長的購股權期限,而上市文件亦須披露有關計劃的重要條款,以及所授予的購股權會在甚麼情況下超過《主板規則》所規定的10% 上限。

尚待確立的監管環境

科網行業的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界別,其本地法律及法規通常是尚在不斷發展和處於草擬的階段。面對業內監管環境的不斷變化,申請人實難以確定和證明其公司是否合規。

若適用於申請人的相關法律及法規仍在制訂過程中,並預期不會在短期內實施,聯交所一般認為申請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有關風險便已足夠。在此等情況下,申請人遞交的法律意見無需涵蓋其是否遵守尚未實施的法規。

然而,假如影響申請人業務的草擬法規很明顯會於不久的將來實施,申請人便須證明(並附上本地法律意見以作證明)一旦該草擬法規按法規公告所載的形式頒布,申請人將能夠符合該法規的規定。

 

總結

總括而言,聯交所的指引信回應了對於修改《上市規則》以切合科網行業公司特性的訴求。根據該指引信,科網行業的上市申請人:

  • 倘符合某些準則,可以在對母公司/關連人士/主要供應商/主要客戶有更高倚賴程度的情況下上市;
  • 獲豁免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全年數額上限,改用公式計算有關全年上限;
  • 尋求獲得豁免,(i) 就尚未授出的購股權的百分比容許較高上限;及 (ii) 就行使認購證券期權設定比容許的10年限期更長的時限;及
  • 對於仍在制訂過程中並預期不會在短期內實施的法律及規例,無需遞交證明申請人已遵守該等法律及規例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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