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收入不屬離婚申索的範圍?
簡介
在AA v WSC [2026] HKFC 17一案中,香港家事法庭澄清了離婚訴訟中的財務申索範圍,尤其是當事人以補償、婚姻行為或分享未來收入為由,要求調整財產分配的情況。本案參考了英國最高法院在Standish v Standish [2025] UKSC 26一案訂下的原則,就一直以來關於如何處理個人努力所得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提供了指引。本案顯示,如要偏離平分財產原則,須達到很高的舉證門檻,法院亦不會接納基於猜測配偶未來事業成就而提出的申索。
背景
本案雙方在離婚後進行了漫長的附屬濟助訴訟。雙方的謀生能力均顯然甚佳。丈夫基本年薪為600萬港元,稅後月入約853,569港元,而妻子年薪約400萬港元。雙方於2004年7月結婚,2005年8月移居香港,育有三名子女。於2015年左右至2018年9月,丈夫在北京工作期間與現任伴侶發展戀情,現育有兩名兒子。雙方於2019年8月分居。妻子與子女於2020年9月遷離原婚姻居所。
在審訊中,妻子以婚姻關係造成了對她不利的處境為由要求補償。她表示,她為了家庭而放棄了事業發展機會(包括一家知名投資銀行邀請她加盟)。她也試圖以丈夫的行為,特別是他無理拒絕搬離並出售原婚姻居所,作為偏離平分財產的理由。此外,她認為丈夫分居後的收入應被視為可用作分配予雙方的婚姻資產。然而,丈夫反對上述主張,認為只有婚姻財產可用作分配,雙方應各自保留其非婚姻財產。
附屬濟助的法律框架
在香港,附屬濟助主要受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7條管限。根據該條文,法院必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及當中訂明的法定因素。根據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及相關判例所訂下的現代處理方式,適用的原則包括雙方的需要、財產分配及(在適當情況下)補償。一般而言,婚姻資產將平分予雙方,非婚姻財產則不予分配,或僅在涉及需要、補償或其他公平結果的情況下才被考慮在內。行為是最後考慮的因素;而一方僅在因婚姻關係承受明顯不利處境的情況下方可獲得補償。此外,儘管根據該條例第7(1)(a) 條,在評估需要及整體公平程度時,謀生能力被視為相關的財務資源,但一直不被視為可分配資產的範圍。婚姻財產與非婚姻財產的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完善,法院須有原則地識別可供分配的資產。
該裁決採用了這個既定框架,在參考英國最近關於財產分類的權威指引的同時,也確認現有原則持續有效。
法院的論證
法院主要基於以下因素分析附屬濟助申索。首先,法院認為妻子沒有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她因婚姻關係而承受不利處境,因此不應給予補償。具體而言,法院指出,妻子未能證明她放棄前途光明的事業或移居香港,導致了可量化而尚未透過婚姻資產分配獲補償的事業機會損失。法院也駁回妻子指丈夫無理拒絕遷出及反對出售前婚姻居所的行為,因為上述行為遠遠未達到「嚴重而明顯」的程度,不足以構成偏離平分原則的理由。
在財產定性問題方面,法院同意謀生能力不構成婚姻資產,並指出共享原則不適用於當事人的謀生能力。法院認為,丈夫在分居後的收入是他「憑藉個人努力」從其前僱主及目前僱主賺取,並非使用婚姻期間創造的資產獲得。妻子未能證明該等收入已「變為婚姻收入」或已融入婚姻財產。因此,法院裁定丈夫分居後的28,425,543港元資產不屬分配範圍。法院也注意到英國Standish v Standish [2025] UKSC 26 一案歸納出分配非婚姻財產的五項適用原則。
關於妻子的資產,法院駁回她認為其嘉信理財的帳戶(結餘為26,027,192港元)應被視為非婚姻財產的主張。妻子承認沒有書面證據可以追溯該帳戶資金的最初來源,而且隨著時間過去,該帳戶內的資金已與婚姻財產混合在一起。法院接納了丈夫提出的方案,將三分之二的財產歸類為非婚姻財產,三分之一歸類為婚姻財產。
關於丈夫的香港木球會會籍問題,法院駁回了丈夫就司法管轄權提出的質疑。丈夫認為,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1)(a) 條,法院無權命令轉讓其會籍,因為該會籍並無可出售的債券,也沒有價值,故此並非條例第2(1) 條所指的「財產」。法院認為,該會籍符合National Provincial Bank Ltd v Ainsworth [1965] AC 1175一案訂下的準則,即:可界定、可由第三方識別、可根據球會章程由前配偶繼承,且具有某程度的永久性。法院亦駁回丈夫認為《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所指的「財產」必須是可變現財產的論點。然而,法院在確定司法管轄權後行使酌情權,決定不發出轉讓令,理由是妻子已擁有香港高爾夫球及網球學院的會籍,能享用類似設施,即使妻子不是會員,子女也可以繼續使用該球會;但如果轉讓會籍,丈夫與現任伴侶所生的兩名兒子將「不必要地蒙受損失」。
概括而言,非婚姻財產應由雙方各自保留,婚姻財產則應平分。法院強調,若雙方的需要已得到滿足,則沒有理由分配對方的非婚姻財產,雙方應各自保留其非婚姻財產。
啟示
本案再次確認,謀生能力並非可分配的婚姻資產。法院認為英國最高法院近期的Standish v Standish一案極具參考價值。法院駁回了妻子關於補償及行為方面的論點,可見這類申索必須達到很高的舉證門檻,僅在「非常罕見及特殊的情況下」方可獲補償,如提出不當行為的指控,則須達到「嚴重而明顯」的程度。最終,法院頒令出售前婚姻居所,按照平分婚姻財產原則雙方各自獲得約790萬港元,可見法院採取雙方各自保留非婚姻財產而分配婚姻財產的務實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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