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公司前僱員成立競爭業務被裁定挪用商業秘密及疏忽職責
簡介
在Diagcor Bioscience Incorp Ltd v Chan Wai Hon Billy & Ors HKCFI 488一案中,原訟法庭(「原訟庭」)就臨床檢驗機構的前僱員濫用保密資料及疏忽行為作出了重要裁決。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1) 前僱員及其關聯人士有否利用前僱主的保密和專有資料成立和經營與前僱主競爭的產前檢驗業務;及 (2) 第三被告人(前僱員)在向僱主的客戶發出錯誤的地中海貧血檢驗報告一事上是否疏忽。
背景
原告人達雅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是香港一家領先的生物科技公司,專營分子診斷化驗服務,尤其為孕婦提供產前檢驗服務。
本案涉及該公司提供的以下產前檢驗服務:
1. 胎兒性別鑑定及預測(「該公司的Y染色體測試」);及
2. 甲型及乙型地中海貧血的測試及診斷(「甲型測試」及「乙型測試」)。
該公司在主要申索中控告11名被告人,分別為5名前高級僱員(「D1至D5」)、2名關聯人士(「D6及D7」)以及4間用來經營競爭業務的公司(「被告公司」)(統稱「被告人」)。該公司指控被告人濫用該公司的商業秘密以及與該公司的Y染色體測試相關的保密資料,在D1至D5離開該公司加盟被告公司後的兩個月內,建立並推出了與該公司競爭的檢驗服務(「被告人的Y染色體測試」)(「保密資料申索」)。
此外,該公司也控告D3在任職該公司的助理實驗室經理期間發出了一份不準確的檢驗報告(「疏忽申索」),疏忽及違反僱傭合約。
保密資料申索
在保密資料申索方面,該公司表示其多項技術資料屬保密資料,包括:十五個Y染色體標記和一個X染色體標記的識別資料;相關的引子和探針序列(primer and probe sequences);在該公司的Y染色體測試的開發及改良過程中取得的引子和探針驗證數據;及該公司的Y染色體測試的相關實驗協定(統稱「保密資料」)。原訟庭認同上述資料具保密性質,構成該公司的商業秘密。
部份被告人在受僱期間有權接觸上述保密資料,這一點並無爭議。爭論點在於,被告人是否取得了該等保密資料並實際用於開發被告人的Y染色體測試,抑或被告人在沒有使用該等保密資料的情況下獨立研發出其Y染色體測試?
法院就保密資料申索的裁定
被告人聲稱於短短兩個月內獨立研發出其Y染色體測試,此說法最終被原訟庭駁回。原訟庭綜合多項重要判斷得出結論,認為被告人的說法難以置信及極為不可能。
1. 第二被告人在庭上接受盤問時才供稱,他是負責研發被告人Y染色體測試的人(「聲稱開發者」)。然而,根據被告人的狀書,相關引子的開發者及設計者另有其人。此外,儘管被告人曾述明該人在獨立研發過程中擔當的角色,但並未傳召該人出庭作供。
2. 假如在短時間內獨立研發出新的診斷測試,通常會有工作筆記、設計檔案或原始材料等同期紀錄。然而,被告人未能提出令人信納的同期紀錄,以印證聲稱開發者真正由零開始研發的過程。
3. 最重要的是,被告人用於其Y染色體測試的基因標記之一MK15與該公司的標記FM01在所有重大方面完全吻合,包括正向引子、逆向引子及探針序列。該公司參考了一篇學術文章,隨後再進行了特定修改(包括稍為縮短已發表的正向引子),從而研發出FM01。對於這種與「該公司的足跡」完全重疊的情況,被告人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原訟庭認為,這個不尋常的細節清楚指向抄襲而非巧合。
4. 聲稱開發者解釋,MK15 的來源參考資料因電腦故障而丟失,甚至可能已從互聯網上消失。法院認為這解釋不可信。
5. 被告人描述的驗證過程在多個方面均令人難以信服。此外,原訟庭以其他理由駁回獨立研發的證據後,認為所謂的驗證亦不能推翻被告人擅用商業秘密建立其測試的推論。
原訟庭最終認為,由於辯方的案情基於一連串極不可能發生的巧合,因此更有可能的情況是,被告人利用了該公司的保密資料來加快推出其Y染色體測試,而且未能證明其聲稱的驗證過程是真的。即使曾進行若干驗證,亦不能推翻被告人擅用商業秘密建立其測試的推論。
疏忽申索
這是一項特別針對D3的申索。在關鍵時間,D3受僱於該公司,任職一級醫學檢驗技師(「一級技師」)兼實驗室副經理。該公司指控D3在處理兩宗臨床測試事件中疏忽。D3自己也承認,她擔當該公司發出檢驗報告前「最終把關」的角色,因為她的職責包括覆核患者的檢驗結果以及由初級職員準備的報告草稿,並簽署和發出最終檢驗報告,發出前沒有其他內部覆核。因此,D3在代表該公司正式發出檢驗報告前,有責任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及技能來覆核和檢查檢驗結果,這一點並無重大爭議。此項申索的爭論點在於D3在兩宗單獨事件(一宗涉及甲型測試,另一宗涉及乙型測試)中是否違反了這項責任。
甲型測試事件
甲型測試事件於2011年12月發生。檢驗申請表顯示,父母雙方均帶有甲型地中海貧血基因,這意味著胎兒遺傳到突變的風險較高。樣本的凝膠電泳圖顯示,在正常等位基因預期的1,800 bp位置沒有條帶,但在1,350 bp附近出現了一條明亮的條帶,顯示有害突變。
一名下屬首先誤讀了凝膠電泳圖,隨後D3在覆核凝膠電泳圖、工作表及報告草稿時均未能發現該明顯錯誤。最終發出的報告錯誤地註明「並無有害突變」。在醫生對看似假陰性的結果提出質疑後,該公司再次檢查凝膠電泳圖,才確認突變的存在和發現出錯。
原訟庭認為這顯然是專業失誤。原訟庭不接納D3以懷孕、工作繁重或公司內部制度缺失為抗辯理由或構成共分疏忽。原訟庭也認為,無需提供詳盡的專家證據即可確立違約,因為該錯誤顯而易見,D3自己也承認,一名普通稱職的一級醫學檢驗技師理應發現該錯誤。
因此,原訟庭裁定D3須就甲型測試事件中的疏忽負責,並裁定其行為違反了以合理謹慎態度和技能履行職務的隱含合約責任。
乙型測試事件
乙型測試事件於2012年5月發生,涉及DNA定序數據。與甲型測試事件不同,此事涉及的定序圖譜包括一個頂峰值和一個較寬的次峰值,而後者可能代表背景噪音,也可能代表重疊的突變訊號。
該公司並非指責D3應該立即識別出突變,而是認為由於圖譜的結果含糊,D3不應在未重新進行定序測試的情況下發出報告。原訟庭同意,重新進行測試可以釐清情況。
儘管如此,原訟庭認為,此事與甲型測試事件有實質上的差異。問題並非顯而易見,原訟庭認為該公司未能證明D3處理乙型測試的方式低於一名普通稱職的一級醫學檢驗技師應有的合理謹慎態度和技能標準。因此,此部份的疏忽申索不成立。
要點
Diagcor案的裁決顯示,即使沒有直接的抄襲證據,法院也可憑整體證據推斷濫用保密資料的行為。
對於僱主而言,本案顯示,清楚識別和保護機密技術資料、限制僱員存取權限以及妥善保存研發紀錄的重要性,也突顯了在高層僱員或多名僱員離職加盟或成立競爭業務時,需要審慎處理離職安排。
從僱傭關係的角度來看,本案對於僱員疏忽案件同樣重要。原訟庭裁定,如果高級技術人員是敏感診斷報告的最終覆核人而出現明顯的專業失誤,導致僱主蒙受損失,有關僱員須同時承擔合約和侵權責任。此外,甲型測試和乙型測試事件的不同判決結果顯示,法院會區分明顯的錯誤和對於真正含糊技術結果的判斷。本案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提供其他服務的僱主與僱員的關係。
本案提醒了從事生命科學、診斷及其他科技驅動型企業,保密資料的保護、文件規範及內部品質控制對於預防爭議及糾紛發生後的訴訟都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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