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英國上訴法院維持頒令網絡供應商封鎖冒牌貨網站

2016-08-01

承我們先前撰寫、題為《網站封鎖令是解決網上侵犯商標活動的可行辦法嗎?》的文章,隨著英國上訴法院在今年7月就Cartier International AG & Ors v 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Limited [2016] EWCA Civ 658一案作出裁決,我們將於本文再次探討商標擁有人請求法院對網絡服務供應商(「網絡供應商」)發出網站封鎖令這個問題。上訴法院維持高等法院的裁決,相信會為商標擁有人申請向網絡供應商發出網站封鎖令,以強制網絡供應商阻止客戶瀏覽載有侵權內容的網站鋪路。


案情摘要

本案的申索人擁有大量英國註冊商標,包括卡地亞(Cartier)、萬寶龍(Montblanc)及萬國錶(IWC他們請求法院頒布命令,要求在英國佔95% 市場份額的五間網絡供應商封鎖若干網站,因該等網站透過廣告及售賣冒牌貨侵犯他們的商標。申索人認為,目標網站的營運商利用網絡供應商的服務來侵犯他們的商標。


訴訟程序

高等法院裁定其具有審理本案的司法管轄權,而且在該等情況下對網絡供應商頒布網站封鎖令(「該等命令」)是相稱的,網絡供應商須承擔執行該等命令的成本

上訴時,網絡供應商質疑法院無權頒布該等命令,指法院並未達到司法管轄權的門檻要求,而且原審法官未能適當指出在決定是否發出網站封鎖令時應運用的正確原則。他們認為該等命令是不相稱的,因為網絡供應商對侵權活動完全不知情,不應被要求承擔執行該等命令的成本。


上訴法院的裁決

上訴法院同意網絡供應商對侵權活動毫不知情,不負有普通法下須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確保其服務不被違法網站的營運商所使用的責任但是,由於目標網站的營運商需要網絡供應商的服務才能向英國消費者要約售賣及售賣冒牌貨,網絡供應商無可避免地成為侵權活動中的重要角色。

因此,在特定情況下,向網絡供應商頒布網站封鎖令是適當的做法。上訴法院確認,如要援引法院頒布此等命令的司法管轄權,應達到下述全部四項要求:

  1. 網絡供應商為中間人;
  2. 目標網站的營運商侵犯了商標;
  3. 目標網站的營運商使用了網絡供應商的服務來傳達廣告及要約出售冒牌貨,以及訂立協議向英國消費者售賣及供應冒牌貨;及
  4. 網絡供應商對目標網站的營運商使用他們的服務有所需的認知。

上訴法院進一步重申,必須符合若干關鍵原則,才會頒布網站封鎖令:

  • 補救方法是必要、有效及具阻嚇性的;
  • 無不必要的繁複程序或昂貴費用;
  • 不對合法貿易設置壁壘;
  • 必須是公正公平的,並在適用的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公正的平衡」;
  • 必須是相稱的;
  • 必須顧及目標網站是否可被其他網站替代;及
  • 補救措施的實施應設有防止濫用的機制。

基於上述門檻條件及關鍵原則,上訴法院維持高等法院頒布的該等命令,駁回上訴。


影響

是次裁決使商標擁有人能夠申請網站封鎖令,有助打擊假貨和冒牌貨,相信是他們樂見的裁決。對於加強法院就商標侵權案件命令強制性補救方法的衡平法管轄權,是次裁決更具有廣泛的意義。

儘管是次裁決為商標擁有人帶來了好消息,但必須注意,上訴法院確認商標擁有人一般須承擔監察網上侵權活動、準備申請網站封鎖令、監察此等命令的有效性的成本,而且原審法官並沒有排除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頒令商標擁有人支付執行網站封鎖令的部分或全部成本。

這可能意味著,對商標擁有人而言,網站封鎖令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事實上,由英國就侵犯版權頒布此等命令的經驗可見,版權擁有人只會花費資源為極其嚴重的侵權活動尋求補救。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知識產權及科技部門: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6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楊先恒
楊先恒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楊先恒
楊先恒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