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提出破產呈請可被判支付彌償訟費
簡介
在近期Lee Hermie v Landscope Realty Limited and Chan Wei Shan v Landscope Realty Limited [2026] HKCFI 3998 (HCSD 1/2026 and HCSD 2/2026) 關於訟費的案件中,本所代表申請人成功向原訟法庭申請頒令不當提出破產呈請的一方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合共28 萬港元。
背景
申請人(「買方」)購買了一項物業(「該物業」)。答辯人是同時代表賣買雙方的地產代理(「地產代理」)。在相關時間,該物業的買賣事宜由一名柯女士(「柯女士」)代表地產代理辦理。
該物業的買賣於2025年10月13日成交後,地產代理要求買方付款。雙方就地產代理佣金問題發生爭議。
地產代理的律師於2025年11月17日致函買方,要求買方支付佣金、累計利息及截至信函發出之日已產生的法律費用(「指稱債務」)。
於2025年11月18日,買方的前律師回覆,就買方的付款責任提出爭議,認為地產代理無權收取任何佣金,因為在該物業成交前,柯女士就影響該物業的產權負擔作出了各種虛假陳述/保證,而且沒有及時告訴買方該物業收到排污系統維修令,因此柯女士未有妥善履行身為地產代理對買方的職責。
地產代理的律師於2025年12月16日致函回覆,否認買方的說法,並詢問買方的前律師是否已獲指示代買方接收法定要求償債書。在買方的前律師回覆之前,柯女士已代表地產代理透過WhatsApp就指稱債務向買方送達了法定要求償債書(「法定要求償債書」)。
本所(「柯伍陳」)於2025年12月24日以買方律師的身份致函,進一步說述為何指稱債務明顯有基於實質理由的真正爭議,以及為何法定要求償債書構成濫用訴訟程序。柯伍陳要求地產代理確認是否會於2025年12月29日之前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承諾不會就指稱債務提出任何破產呈請,並表明如地產代理未能應允,買方將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並要求地產代理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於2025年12月29日,地產代理的律師回覆指柯伍陳設定的回覆期限不合理及沒有必要,並表示將於兩星期內回覆。
於2026年1月2日,買方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
直到2026年1月30日,地產代理的律師才致函表示,他們出於商業考慮而決定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但不放棄透過其他途徑向買方申索的權利。然而,信函隨附的同意傳票擬稿建議不發出任何訟費命令。
經過雙方律師的溝通,雙方最終同意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及其撤銷申請,只餘下訟費問題待決。買方要求按彌償基準獲賠訟費(costs on an indemnity basis),地產代理則認為只應判令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的訟費(party-to-party costs)。
彌償訟費的原則
終審法院在Town Planning Board v Society for Protection of the Harbour Ltd (No 2) (2004) 7 HKCFAR 114一案中闡述了有關彌償訟費的法律原則:
1. 法院擁有廣泛的酌情權,可決定如何支付訟費及是否發出彌償訟費命令;
2. 彌償訟費是一種較為寬鬆的基礎,勝訴方能收回的訟費通常多於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的訟費,可被視為對勝訴方更為公平的結果;
3. 敗訴方必須涉及某些「特殊或不尋常特徵」,但無需涉及別有用心或不正當的行為;
4. 酌情權不受限制,但彌償訟費的評定必須「適當」;及
5. 雙方的特徵、訴訟的性質、訴訟的過程、導致訴訟的情況,均可能是相關因素。
成功申索彌償訟費的原因
1. 清晰的早期警示
最重要的特點之一,是雙方的爭議從一開始就清楚地記錄在案。地產代理的律師在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之前,於2025年11月17日已要求付款,而買方的前律師於2025年11月18日的回覆已否認責任。
其後,柯伍陳於2025年12月24日發出另一封信函,明確闡述了為何有基於實質理由的真正爭議,以及法定要求償債書為何構成濫用訴訟程序。柯伍陳還要求地產代理於2025年12月29日之前確認撤銷申請及承諾不提出任何破產呈請,並明確表明,如果地產代理不撤銷申請及作出上述承諾,買方將申請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並要求地產代理支付彌償訟費。
從柯伍陳於2025年12月24日發出的信函中,地產代理已清楚知道指稱債務受到實質爭議,這構成買方申請彌償訟費的穩固基礎。
2. 濫用程序
原訟法庭接受買方的陳詞,認同在債務受到真正爭議的情況下,法定要求償債程序不應被用作催收債務的手段。原訟法庭進一步認定,如果債權人在債務有基於實質理由的真正爭議情況下仍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即構成濫用程序,從而有理由發出彌償訟費命令。
3. 雙方行為
買方於2026年1月2日提出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的申請,比地產代理最早可能提出破產呈請的日期2026年1月6日為早。地產代理質疑買方應等到2026年1月6日才提出申請,但原訟法庭駁回了這項批評。
原訟法庭認為,地產代理沒有理由批評買方不給予更多時間。買方迅速採取行動、申請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以保護自身權益是合理的做法,尤其是考慮到,買方(透過柯伍陳)於2025年12月24日已明確告知地產代理,買方對指稱債務有基於實質理由的真正爭議、法定要求償債書應予撤銷且構成濫用訴訟程序以及買方將要求地產代理支付彌償訟費。
儘管如此,地產代理並無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也沒有承諾不提出破產呈請,並堅持認為不應發出任何訟費命令。原訟法庭認為,即使考慮到地產代理是一家公司,其授權人員需要時間作出決定並向其律師傳達指示,買方在導致本案訴訟的過程中亦無任何不合理行為。
4. 結論
原訟法庭裁定,地產代理應按彌償基準支付買方的訟費,並評定訟費為280,000港元。
要點
本案提醒我們,法定要求償債程序不應用於催收債務,法院亦不應允許該程序被用作向債務人施壓,迫使其償還未經判定且有爭議的債務。
在法定要求償債的爭議中,當事人的行為和書面溝通非常重要。在本案中,買方之所以能夠成功向地產代理追討彌償訟費,是因為買方早於2025年11月18日已告知地產代理,買方對指稱債務有實質爭議,並於2025年12月24日再次透過柯伍陳告知地產代理,法定要求償債書可能被撤銷並構成濫用法律程序以及地產代理將須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由於地產代理仍沒有撤銷法定要求償債書,亦沒有承諾不提出破產呈請,後來應允時卻堅持不應發出任何訟費命令,而另一方面,買方(透過柯伍陳)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一直合理行事,因此原訟法庭最終裁定,地產代理須按彌償基準支付買方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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