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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收購上市公司的秘密協議可構成欺詐

2025-11-24

簡介

《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規則26是一項確保公司控制權交易透明公平及保障小股東利益的基本規定。近期一宗涉及隱瞞收購上市公司秘密協議的法庭案例顯示監管機構絕不容忍任何人以權謀私損害小股東的利益。

背景

在關鍵時間,第一被告人詹培忠是香港上市公司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現名為中加國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亞洲資源」)的大股東,其子第二被告人詹劍崙是亞洲資源的執行董事兼主席。於20137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與內地商人馬鐘鴻(「馬氏」)私下達成一項「買殼」協議。根據該協議,馬氏同意向第一被告人支付約2.1億港元,以取得亞洲資源全部股本70% 75% 的控制權。該秘密協議的主要條款還包括:(i) 第一被告人會將其在亞洲資源的大部分股份轉讓給馬氏或其代名人;及 (ii) 第二被告人會以其亞洲資源董事及主席身份,促使公司發行新股及可換股票據,使馬氏及其代名人能夠收購該等股份。

《收購守則》的影響

規則26.1訂明,如任何人或兩名或以上一致行動的人取得一家公司30% 或以上的投票權,則必須作出強制要約。此外,規則26.2訂明,除非經當局同意,否則強制要約只可附有以下條件:接納要約將會引致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持有50% 以上的投票權。如果要約人本已持有50% 以上的投票權,則要約必須是無條件的。

為了執行上述秘密協議,第一被告人及其關聯人士大量出售了他們在亞洲資源合共35% 的股份。同時,馬氏透過多名代理人包括其家人及業務夥伴在公開市場購買了不少於30% 的亞洲資源股份。這項秘密協議的其中一項作用是沒有任何一名個人實體的帳面持股會達到30% 的門檻,從而避免觸發《收購守則》規定的強制全面要約。

欺詐

20137月底及8月初,第二被告人主持了兩次董事會會議。會上,亞洲資源的董事決議並批准配售新股及發行可換股票據,以集資超過5.5億港元。第二被告人在兩次會議上均有投票,並聲明他在集資計劃中並無任何利益關係,完全沒有向亞洲資源及其董事會披露上述協議。新股配售於20137月底完成。於20138月中及9月中,亞洲資源分別就發行可換股票據發出公告及通函當中表示,所有董事及股東在可換股票據中均沒有重大利益關係,而且沒有任何股東須在有關股東大會上放棄表決。在201310月舉行的股東大會上,第一被告人投票贊成發行可換股票據,該決議最終獲股東通過。

本案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轉介廉政公署提出檢控。本案的關鍵在於,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被指隱瞞涉及超過2億港元非法付款的秘密協議,欺騙亞洲資源的董事會和股東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上市科。

法院認為,被告人蓄意安排多個代名人收購亞洲資源的股份,以規避觸發持股30% 的強制披露及強制要約門檻,從而剝奪了小股東以溢價出售股份的機會並阻監管。由於兩名被告人對上市公司及金融市場均有豐富的經驗,他們完全知道隱瞞這項「買殼」交易的真正性質是不恰當的[1]

收購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本身並不違法,然而本案被告人利用欺詐手段,隱瞞控股買方的身份及增資目的,導致亞洲資源的董事會無法保障小股東的利益,亦妨礙了聯交所進行監管。亞洲資源小股東的投資被被告人用於謀取私利最終蒙受損失[2]

最後,法院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於20252月,第一被告人被判34個月監禁,第二被告人被判37個月監禁二人均被取消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三年。在判刑時,法院譴責兩名被告人損害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聲譽,並對香港金融體系的監管機制造成負面影響。法院亦指出,第一被告人是這宗詐騙案的策劃者,第二被告人則濫用了其職權以及亞洲資源的董事會及公眾對他的信任。

要點

本案提醒我們,《收購守則》規則26規定的強制全面要約是為投資者而設的基本保障。此外,任何人不得利用職位以權謀私損害小股東利益。本案也說明在公司​​控制權的交易中,透明度是至關重要的。

如有任何疑問,請在採取任何可能違反《收購守則》的行動前盡早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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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5

 



[1]     [2024] HKDC 2085 案的裁決理由書第 [206] 日期為2024129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4894&QS=%2B%7C%28DCCC%2C439%2F2022%29&TP=RV

[2]     同上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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