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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最新動態:上訴法庭澄清披露規則及判刑程序

2026-02-27

簡介

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早前針對冷氣維修行業涉嫌合謀行為的執法訴訟的案件管理決定引起了兩宗相關上訴上訴法庭(「上訴庭」)於20251212日頒下裁決[1]駁回兩宗上訴,維持審裁處的命令,即:(i) 如任何答辯人就反競爭指控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達成和解競委會與達成和解的答辯人之間受「無損權益特權」保護的通訊,仍須向非和解的答辯人披露;及 (ii) 針對按照Kam Kwong程序(即免除審訊及聆訊的程序下稱彈性程序」;可參閱我們先前的文章)達成和解的答辯人作出的罰款可押後至非和解答辯人的審訊結束後才判決。

背景

競委會早前針對多家公司及多名人士提出兩宗相關的執法訴訟,指控他們在冷氣工程中涉嫌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圍標,違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第6條的第一行為守則。

第一答辯人安樂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安樂機電」)承認責任,並與兩名僱員一起與競委會簽訂合作協議。第二至第四答辯人(「其餘答辯人」)沒有達成和解亦不承認責任。

2023829日舉行的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上,審裁處主任法官命令披露相關書信及通訊,並指示在彈性程序下的罰款押後至審訊結束後或所有答辯人均同意按彈性程序和解後才判決(「該決定」)。

然而,安樂機電反對向其餘答辯人披露在簽署合作協議之前與競委會的書信及通訊因此就披露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競委會也就押後判刑的決定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主任法官駁回了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再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上訴庭指示將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本身(如獲許可)合併審理。

主要爭論點

披露通訊

安樂機電反對仲裁庭命令安樂機電向其餘答辯人披露競委會與安樂機電及其兩名僱員之間關於合作協議的書信及通訊就此提出上訴。安樂機電認為,該等資料受到「無損權益特權」保護,屬於保密資料認為主任法官錯誤地裁定「無損權益規則」不適用於「成功」和解的通訊,而且沒有考慮到香港法例第 619D 章《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第24條規定必須考慮的因素,包括保密性、平衡利益以及公平了結有關法律程序的必要性。

其餘答辯人則認為,適用於從犯證據的「如實披露」原則凌駕於或取代「無損權益特權」,而且他們有必要獲披露該等資料以評估與當局合作的從犯的證據是否可信及可靠。

判刑

競委會反對主任法官將彈性程序下的刑罰押後至其餘答辯人的審訊結束後才判決就此提出上訴。競委會認為該決定不合理且原則上錯誤並認為判刑差異並非合理憂慮,因為刑罰是基於不同的事實判決,審裁處在判決非和解方的刑罰時,不受彈性程序下的裁斷約束。

其餘答辯人反對上訴,認為基於量刑的一致性及司法效率應僅進行一次判刑聆訊提早就彈性程序下的刑罰作出判決將剝奪他們就共同爭論點提出陳詞的機會。

裁決

披露通訊

法院裁定,本案所涉的書信及通訊屬於可披露範圍,不受「無損權益特權」保護。

上訴庭重申,無損權益規則是為了鼓勵和解的公共政策,但並非絕對。法院認同主任法官採用源自刑事法的「如實披露」原則該原則要求與檢控部門合作的從犯向辯方披露合作的情況,包括任何豁免或寬待處理的條款,以便辯方適當評估可信度。上訴庭指出,安樂機電及其僱員是與競委會合作的從犯而非線人,他們與競委會的往來關係會影法院對於競委會所依據資料真偽的評估。

法院駁回安樂機電關於「無損權益規則」在和解後仍然適用的主張。一旦達成和解,如合作方同意協助檢控其他涉嫌合謀定價的人士,便再沒有理由保護無損權益通訊。上訴庭進一步指出,安樂機電只是憑空要求保密而缺乏實質證據,並不足以反對披露資料。雖然法院承認競委會的寬待政策及鼓勵與競委會合作十分重要,但同時強調這不能凌駕於非和解答辯人獲得公平審訊的基本權利。

判刑

法院認為,主任法官決定押後就彈性程序下的刑罰作出裁決是適當行使其管理案件的酌權,亦非訂下普遍適用的硬性規定。

上訴庭認同彈性程序對於迅速解決競爭糾紛十分重要,而且此類申請通常應及早裁決不應無故拖延。然而,法院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押後判刑是合理的做法。同意傳票尋求以一項罰款處理兩宗處於不同階段的案件,這樣會引起綜合處罰的適當性及不同程序中的同意命令之間相互影的前所未有的法律及程序問題。主任法官同時審理這兩宗案件,因此他最為清楚,待所有答辯人的審訊結束或達成和解後再處理刑罰是適合的做法。

競委會認為主任法官錯誤地將本案與刑事案件判刑慣例比較的論點亦被法院駁回。雖然競爭事務的審裁程序並非所有方面均屬刑事性質,但主任法官有權參照既定程序原則來達致一致性和效率。

要點

本案確認,一旦答辯人與競委會達成和解協議並以證人身份指證其他答辯人,便不能以「無損權益特權」來反對披露與競委會的和解通訊。對於從業人員而言,如果客戶已與當局合作並同意作證,則應預期客戶與競委會的所有往來通訊均須提交法院憑空聲稱保密權或法律特權未必足以阻止披露。

關於彈性程序下的判刑時間,上訴庭清楚表明,提前判刑並非自動享有的權利。雖然押後判刑不應成為常規,但在涉及複雜程序或押後判刑更有利於案件管理的情況下,審裁處仍有廣泛的酌情權,可以押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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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ATAL 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ing Limited & Others [2025] HKCA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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