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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式廣告:我可以在廣告中提及競爭對手的註冊商標嗎?

2020-03-01

簡介

不少企業在推廣其業務的廣告中都會以其競爭對手的產品服務作比較(「比較式廣告」)。事實上,只要符合商標條例21(「21」),在廣告中使用屬於他人的註冊商標也不一定構成侵犯商標Pccw-Hkt Datacom Services Ltd and Another v Hong Kong Broadband Network Ltd [2018] 4 HKLRD 575一案的裁決中原訟法庭就第21條的解釋為公眾提供了指引


案情

原告人在香港持有電訊媒體及資訊科技方案業務並且就其提供的多項電訊及互聯網服務(「原告人的服務」)而註冊了「HKTeyePCCW」及「電訊盈科」商標(「涉案商標」),是涉案商標的註冊擁有人。被告人是原告人的競爭對手在香港提供電話及互聯網服務

2015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在其廣告中採用與涉案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記涉案的廣告(「涉案廣告」)含有以下標語

  1. HKT家居電話用戶 轉軚是時候
  2. PCCW Home Telephone Service customers say goodbye to bloated monthly fees!
  3. PCCW Home Telephone and eye Communications Service customers Say goodbye to bloated monthly fees
  4. 電訊盈科家居電話及eye用戶 唔駛再忍受咁大食嘅家居電話用費
  5. 電訊盈科家居電話用戶唔駛再忍受咁大食嘅家居電話用費

被告人在涉案廣告中使用了涉案商標,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原告人根據商標條例18(1) 18(4) 條就被告人侵犯涉案商標提出申索被告人引用了第21其中訂明

  1. 18註冊商標的侵犯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人為識別貨品或服務屬某註冊商標的擁有人或特許持有人的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任何上述使用如非按照在工業或商業事宜中的誠實做法而作出,即須視為侵犯該註冊商標。
  2. 法院為施行第 (1) 款而決定有關使用是否按照在工業或商業事宜中的誠實做法而作出時,可考慮法院認為有關的因素,尤其包括
    1. 該使用是否對該商標構成不公平的利用;
    2. 該使用是否對該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造成損害;或
    3. 該使用是否會欺騙公眾。

原告人認為被告人在涉案廣告中使用涉案商標的方式,對涉案商標構成不公平的利用及或損害涉案商標的聲譽因為它推廣被告人自己的服務傳達「消費者可從被告人享有更優惠的交易」的訊息並且令涉案商標刺激公眾選用原告人服務的吸引力受損原告人更認為被告人使用涉案商標的方式給予公眾一個錯誤印象以為原告人的服務收費過高。因此被告人並非按照在工業或商業事宜中的誠實做法來使用涉案商標

被告人認為涉案廣告的大意是指被告人的服務比原告人的服務便宜一名看到涉案廣告而知悉所有相關事實的明理讀者多數會認為涉案廣告事實上是誠實的而且涉案廣告中的陳述屬實不具誤導成份被告人表示自己只是利用涉案商標來識別原告人的服務並以公平比較收費的方式述明實情並無不公平利用涉案商標或使涉案商標聲譽受損。


法律原則

被告人引用了多宗涉及相當於第21條的英國法例條文的英國案例而英國法院解釋,上述條文的主要目的是容許比較式廣告,除非在廣告中不按照誠實做法來使用他人的商標否則不會構成商標侵權。法院需採用客觀的測試判斷一名明理的讀者在獲悉所有相關事實的情況下是否多數會認為有關廣告不誠實應謹記的是一般顧客對誇大的廣告都習已為常因此如果一名普通顧客認為有關廣告的內容充分屬實那麼便沒有合理機會發生公眾被誤導的情況從而符合誠實使用商標的要求。

原告人則認為法院不應跟隨被告人所引用的英國案例,因為該等案例沒有考慮歐盟的商標指令(「歐盟商標指令」)。根據其他考慮了歐盟商標指令的英國案例及裁決「誠實做法」的概念包括就商標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公平行事的責任簡單而言,原告人的大律師認為根據歐盟商標指令法院必須同樣地妥為考慮「沒有適當因由的使用方式是否對商標構成不公平利用損害他人商標的顯著特徵或聲譽

法院認為香港法院不受歐盟商標指令或英國裁決所約束雖然它們與本案有關及有助法院分析第21但它們包含了香港商標條例21條並無訂明的要求及條件因此法院不應基於歐盟商標指令來解釋第21變相引入及強制執行歐盟商標指令然而法院接受原告人陳詞所指法院應考慮商標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就此而言,法院重申在比較式廣告中,可以預計被告人不會在廣告中特別讚賞索償人的優點因此即使在客觀評估中,索償人的優點仍難免受到貶損換言之,純粹以競爭對手的貨品或服務來開玩笑不一定構成侵犯商標。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香港的公眾對誇張誇大的廣告手法見怪不怪而被告人採用的字眼只不過是採用比一般廣告較為譁眾取寵的方式去表達「昂貴」此外證據顯示原告人的服務收費事實上是比被告人的收費昂貴被告人在廣告中作出的陳述實質上並無誤導亦沒有以不誠實的方式欺騙公眾即使被告人在涉案廣告中借助原告人的聲譽可說是利用了原告人但亦無構成不公平的利用因為廣告所傳遞的訊息實質上屬實


總結

本案的重點是比較式廣告是商標條例21條所容許的除非在廣告中不按照誠實做法使用他人的商標否則不構成侵犯商標。法院會採用客觀測試來判斷有關使用方式是否誠實及是否受到第21條保障比較式廣告的目的在於指出競爭對手之間的差異一般讀者不會預期廣告商指出競爭對手貨品或服務的優點因此不會被誇張的廣告手法誤導換言之,在廣告中利用他人的商標或以他人的產品或服務開玩笑時只要公眾沒有受到誤導是不一定構成侵犯商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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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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