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告董事及其兒子成立競爭業務敗訴,原因何在?
簡介
假如一名擁有公司50% 股份的受僱董事與他的僱員兒子私下成立一家競爭企業,甚至在仍然受薪期間利用職權,不當使用公司機密資料,挖走僱員及招攬客戶,公司可以怎樣做?
這正是Sea Dragon Food Limited v Tung Chung Wah and others HCA 564/2019 HKCFI 4187 一案中原告人遇到的情況。
事實背景
原告人海龍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從事生產魚蛋、燒味及其他點心等副食品出售予本地食肆及小食店的業務。該公司由袁德崇(「袁先生」)與第一被告人董仲華(「父親」)均等擁有及管理。
爭議的焦點在於父親及其兒子,即第二被告人董家源(「兒子」)的行為。該公司自2015年9月起根據口頭合約僱用兒子為經理,直至他於2018年7月27日辭職。兒子是第三被告人源海(香港)食品有限公司(「競爭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競爭公司於2018年5月2日註冊成立,同樣經營生產副食品供應給本地食品店鋪的業務。雙方對於競爭公司與該公司存在競爭這一點並無爭議。
該公司表示,2018年7月發生了以下關鍵事件:
· 2018年7月24日,兒子涉嫌與該公司四名僱員(「四名僱員」)單獨會面,詢問他們是否願意跟隨他加入競爭公司。這四名僱員後來離開了該公司。
· 2018年7月25至26日,父親試圖發出通知,表示該公司將停止運作並由競爭公司接手。該通知並未發出。後來,該公司的客戶收到另一份通知,指該公司將「光榮結業」。
· 2018年7月27日,兒子辭職並終止受僱。
· 2018年7月28日,袁先生再發出另一份通知,強調該公司將繼續營運。
袁先生獲原訟法庭(「原訟庭」)許可後,該公司對父子二人及競爭公司提出了法定衍生訴訟。
法律爭論點及原訟庭的裁斷
該公司基於父子二人成立及經營與該公司業務競爭的競爭公司、不當使用機密資料以及不當招攬四名僱員和客戶,指控他們違反受信及忠實責任。
原訟庭審視的爭論點包括但不限於:
1. 父子二人是否對該公司負有受信責任,包括父親身為董事的責任,以及二人身為僱員的受信責任?(「爭論點一」)
2. 父子二人是否違反了隱含僱傭條款,包括真誠、忠實、保密及不招攬責任?(「爭論點二」)
3. 父子二人是否挪用及不當使用了該公司的機密資料及商業秘密?(「爭論點三」)
4. 父子二人是否不當招攬了四名僱員及客戶?(「爭論點四」)
爭論點一
公司董事對公司負有受信責任及《公司條例》訂明的責任。
僱傭關係本身不會令僱員對僱主負有受信責任,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只有當僱員承擔了特定的合約責任,使其必須完全為僱主的利益行事(即全心全意的忠誠責任),才會產生受信責任。這種關係必須與合約條款一致並符合合約條款。原訟庭確認這個原則。
原訟庭指出,父親身為該公司的董事,的確負有受信責任及董事責任,但該公司的申索欠缺證據支持,沒有可信的證據表明父親曾參與競爭公司的業務或從中獲得個人利益。
原訟庭認為,該公司未能提出實質事實以證明該公司與兒子有受信關係。法院注重實質而非形式,該公司僅僅指出兒子是「經理」並不足夠,應提供關於兒子的資歷、管理職責、決策自主權及獨立性的詳細資料。因此,該公司基於兒子沒有將成立競爭公司一事告訴該公司而控告他違反受信責任的申索不成立。
爭論點二
該公司認為,父子二人成立與該公司競爭的競爭公司,違反了他們的忠實責任。
所有僱傭合約均隱含真誠及忠實責任,禁止僱員在受僱期間與僱主競爭。然而,該責任並不禁止僱員在僱傭關係終止後與僱主競爭。僱員在受僱期間仍可為未來競爭業務做準備,但前提是不能進行實際的競爭業務活動,例如競爭性投標或交易。
原訟庭裁定,由於狀書有缺陷,該公司無法就競爭公司的成立向父親或兒子索償。例如,該公司在控告父親時,雖然指出該公司與父親訂立了僱傭協議,但並未說明協議何時訂立、是口頭還是書面協議,也沒有提及僱傭協議中的任何明文條款。
無論如何,兒子於2018年7月27日辭職前的行為涉及作出計劃及安排等「準備步驟」(兒子聲稱是在工餘時間進行的)。該公司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兒子在辭職前有任何實際的競爭業務活動,因此未能證明兒子違反了任何責任。
爭論點三
該公司聲稱父子二人挪用及不當使用了該公司的機密資料,包括客戶名單、供應商名單、財務數據及產品定價資料。
原訟庭承認其中隱含一條條款,即董事(父親)及僱員(兒子)不得利用在任職期間獲悉的任何商業秘密或機密資料。要構成商業秘密,有關資料必須屬機密性質、難以隔離、一旦披露可造成重大損害,而且擁有人必須限制其傳播。
該公司未能證明涉案資料構成商業秘密,甚至無法提交其所指的客戶名單或供應商名單供原訟庭審視。該公司所指的資料(例如客戶或供應商的聯絡資料)在公共領域(例如網上或食品指南)隨處可見,因此不構成商業秘密。此外,該公司指父親以USB儲存裝置挪用檔案的證據被視為「不穩妥」的傳聞證據,因為該公司的證人(袁先生)並無清楚看到被取用的內容。
爭論點四
該公司指控父子二人不當地招攬四名僱員及該公司的客戶。
原訟庭同樣駁回了這些指控,理由是申述不充分及缺乏可信證據。
關於招攬四名僱員的指控,該公司未有指出被告人負有不招攬僱員的責任。此外,兒子的證人(包括四名僱員的其中二人)供稱,他們是在該公司宣布結業後才決定加入競爭公司的,削弱了該公司指控兒子在受僱期間不當招攬僱員的理據。
關於招攬客戶的指控,該公司非常倚賴袁先生的傳聞證據,但袁先生多數只是複述他人(例如某客戶的老闆,但其身份不明)告訴他的事情。原訟庭拒絕採納這些傳聞證據,尤其是這些證供與該公司證人的證詞不一致。
結論
原訟庭駁回了該公司提出的所有指控。
要點
在本案中,原訟庭駁回該公司提出的申索,包括違反受信責任、違反忠實責任、不當使用機密資料、不當招攬僱員及客戶以及假冒,理由是該公司未有妥為申述該等責任和關鍵事實、缺乏證據以及證據不可接納。
本案提醒了僱傭及相關訴訟的當事人:
1. 申索陳述書必須清晰地陳述申索事項及相關事實。
2. 證據必須可信、非傳聞證據、經盤問妥為驗證,並有同期文件為證。
3. 董事對其公司負有受信責任及《公司條例》下的責任。
4. 僱員通常沒有受信責任,除非有特定情況及關鍵事實確立此項責任。
5. 僱傭合約可被視為隱含了真誠及忠實責任,但必須明確申述及提供事實依據。
6. 主張商業秘密時,須證明資料的性質、保密性以及一旦披露可能造成的損害。
7. 提出招攬指控時,須申述及證明不得招攬僱員或客戶的責任。
8. 提出假冒指控時,須證明商譽、失實陳述及損害。
僱用及相關的訴訟未必簡單直截,有時可能非常複雜。如有任何疑問,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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