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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收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

2018-04-01

簡介

中國國務院於2018329日頒布了《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試行辦法》),旨在為技術出口和外商投資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規管程序。因此,《試行辦法》將會基於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而收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根據《試行辦法》,公眾利益是指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試行辦法》有可能對在中國從事研發活動或進行知識產權特許權交易的跨國企業造成影響。


《試行辦法》的內容

範圍

《試行辦法》適用於知識產權的對外轉讓,適用的知識產權種類包括:(i) 專利及其申請,(ii)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及其申請,(iii) 軟件版權,或 (iv) 植物新品種權及其申請。《試行辦法》所指「轉讓」包括以下活動:(i) 中國單位或個人轉讓知識產權予外國單位或個人;(ii) 知識產權的控制人由中國單位或個人變為外國單位或個人;或 (iii) 中國單位或個人給予外國單位或個人 知識產權的獨家特許權。

此外,《試行辦法》僅適用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211日生效)(《管理條例》)歸類為「限制」出口技術有關的出口活動。「限制」的定義載於中國商務部(「商務部」)20089月發布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目錄》)。《目錄》訂明,當局可基於以下理由限制技術出口:(i) 保障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公共道德;(ii) 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護環境;(iii) 法律或管理法例規定;或 (v) 中國簽訂或參與的國際條約或協議規定。

審查程序

一般而言,對知識產權轉讓的評估,是基於該轉讓對中國的國家安全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有何潛在影響。商務部一經收到屬於《管理條例》訂明的「限制」技術類別的出口申請,便會展開《試行辦法》規定的審查程序。視乎涉及的知識產權類別,商務部會將有關申請及資料轉交不同的政府部門審查。

如涉及專利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轉讓,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將尋求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發出書面意見,並倚賴該意見書及根據《管理條例》決定是否批准申請。

如涉及電腦軟件版權的知識版權轉讓,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將評估有關轉讓,並根據《管理條例》作出決定,然後轉交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電腦軟件的登記部門)按照決定處理申請。

如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轉讓,農林業主管部門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進行審查,並重點審查有關轉讓對中國農業安全(例如糧食安全和種業安全)的影響。


總結

可以預見,在《試行辦法》實施後,屬於《管理條例》訂明的限制技術的對外轉讓審查程序將會延長及更為繁複《試行辦法》的適用範圍有限,這顯示中國在提倡自主研發的同時,仍然鼓勵跨境知識產權交易。但鑒於中國的「國家安全」概念範圍甚廣,而且對於某項知識產權轉讓是否影響中國的「國家安全及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評估準則含糊,最終結果可能是多個技術領域被視為與國家安全無直接關係,從而不屬於《試行辦法》的適用範圍。在未公布詳細指引說明《試行辦法》的具體執行方式前,《試行辦法》對中國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帶來的影響程度仍屬未知之數。外商如正在考慮在中國購買技術或進行任何可能受《試行辦法》規管的活動,則應進行盡職審查和及早徵詢有關管理機關的意見,以評估有關技術是否受到《試行辦法》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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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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